1、水性高光上光油企业标准Q/LS025200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性高光上光油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丙烯酸及丙烯酸类单体共聚物与乳液进行复配而制成的水性高光上光油。2 引用标准在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7231993 涂料粘度测定法GB/T 17251993 涂料固体含量测定法GB/T 31861989 涂料产品取样GB/T 111751984 聚乙酸乙烯酯乳液试验方法GB/T 13217.51
2、991 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标准方法 初干性检验3 技术要求水性高光上光油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下表要求:项 目技 术 指 标外观乳白色粘稠液体固体含量35PH 值 89粘度(涂料 4 号杯、秒/25)60初干性(mm/30s)20504 试验方法4.1 外观用目视的方法检查产品外观应为乳白色粘绸状液体、无机械杂质。4.2 固体含量按照 GB/T 172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3 PH 值按照 GB/T 1117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4 粘度按照 GB/T 172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5 初干性按照 GB/T 13217.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 检验规则5.1 产品出厂前
3、应由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5.2 产品的抽样按照 GB/T3186 规定的方法取样,每投料一批时取样不少于 50 克。并注意样品的清洁和密封。5.3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PH 值、粘度和初干性。5.4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5.5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 1 中的全部项目。 5.6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
4、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产品应用塑料桶密封包装。6.2 包装桶外应贴或印有商标、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标准号、重量、批号、出厂日期及不得倒置的标志。6.3 产品在符合 6.1 的包装要求下,可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输。6.4 产品在运输及搬运过程中,不得抛、摔、碰、撞,以防包装破损、光油溢出。6.6 产品不得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通风、防止受潮(应在 553温度的范围内) 、远离火源。6.7 产品在符合 6.6 的存放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期满后应重新检测各项指标,如符合指标要求可继续使用。本标准自 2003 年 02 月 28 日起首次发布实施本标准由武汉大学印刷包装系提出本标准由武汉立胜化工原料研究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立胜、秦明南、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