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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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投稿:傅琼华 发布时间:2007-09-04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4658_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 的通知 水国科 2000283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 。 本标准实施后取代 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

2、分及设计标准 ( 山区、丘陵区部分 )( 试行 ) 、 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山区、丘陵区部分 )( 试行 ) 补充规定和 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平原、滨海部分 )( 试行 ) 。 本标准自 2000 年 8 月 1 日起 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年七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 252-2000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

3、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 主编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 2000 年 8 月 1 日 前言 根据水利部 1997 年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 ( 修改 ) 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 SDJ12-78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山区、丘陵区部分 ) ( 试行 ) 和 SDJ217-87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 平原、滨海部分 ) ( 试行 ) 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

4、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的规定; 2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 3 、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 对 SDJ12-78 和 SDJ217-87 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定; 2 、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 3 、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 4 、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 5 、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 6 、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

5、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编制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徐麟祥 陈 鉴 王忠法 魏山忠陈肃利 钟 琦 汪 洪 黄建和 魏新柱 蒋季恺 黄启知 陈传慧 1 总则 1.0.1 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 ( 或保护区 ) 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 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 1.0.3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

6、别、建筑物和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 1.0.4 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1.0.5 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 2.1 工程等别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 2.1.1 确定。 表 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防洪 治涝 灌溉 供水 发电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水库

7、总库容 ( 10 8 m 3 ) 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 保护农田 (10 4 亩 ) 治涝面积 (10 4 亩 ) 灌溉面积 (10 4 亩 ) 供水对象重要性 装机容量 (10 4 kW) I 大 (1) 型 10 特别重要 500 200 150 特别重要 120 大 (2) 型 10 1.0 重要 500 100 200 60 150 50 重要 120 30 中型 1.0 0.10 中等 100 30 60 15 50 5 中等 30 5 IV 小 (1) 型 0.10 0.01 一般 30 5 15 3 5 0.5 一般 5 1 V 小 (2) 型 0.01 0.001 3 5

8、0 1.0 4 1 、 2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 ( 批 ) 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 1.5 50 15 1.0 0.1 5 3 、 4 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 ( 批 ) 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 1.0 1.0 0.1 100 100 50 50 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50 50 20 20 10 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通过分析坝体施工和运行要求,按表 3.2.8 规定确定。 表 3.2.8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洪水标准 重

9、现期(年) 大坝级别 坝 型 1 2 3 设计 200 100 100 50 50 20 混凝土坝、浆砌石坝 校核 500 200 200 100 100 50 设计 500 200 200 100 100 50 土石坝 校核 1000 500 500 200 200 100 3.3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按表 3.3.1 确定。 表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项 目 1 2 3 4 5 设计 300 100 100 50 50 20 20 10 1

10、0 水库工程 校核 2000 1000 300 100 50 20 1000 300 100 50 设计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拦河水闸 校核 300 200 20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2 确定。对 1 级、 2 级建筑物,若确定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表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潮水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 5 设计潮水位重现期(年)

11、 100 100 50 50 20 20 10 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3.1 确定。 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 3.3.1 和表 3.3.2 确定。 3.4 其他水利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1 确定。 表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洪水重现期(年)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注: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久

12、性水工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和需要研究确定。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2 确定。 表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运用情况 1 2 3 4 设计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校核 300 200 200 100 100 50 50 30 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 3.4.3 确定。 表 3.4.3 泵站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运用情况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1 2 3 4 5 设计 100 50 30 20 10 校核 300

13、 200 100 50 20 3.4.4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定。 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 GB50286-98 确定。 穿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3.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 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 3.5.1 规定的幅度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表 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 重现期(年)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临时性

14、建筑物类型 3 4 5 土石结构 50 20 20 10 10 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20 10 10 5 5 3 4 建筑物超高 4.0.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 4.0.1 中的规定。 表 4.0.1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 m ) 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级别 建筑物类型及运用情况 1 2 3 4 、 5 设计 1.5 1.0 0.7 0.5 山区、丘陵区 0.7 0.5 0.4 0.3 土石坝 校核 平原、滨海区 1.0 0.7 0.5 0.3 设计 0.7 0.5 0.4

15、 0.3 混凝土闸坝、浆砌石闸坝 校核 0.5 0.4 0.3 0.2 4.0.2 当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的且与建筑物的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 4.0.1 条确定,但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4.0.3 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在表 4.0.3 规定的范围内选取,防渗体顶部高程并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 表 4.0.3 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超高( m ) 防渗体结构形式 超高( m ) 斜墙 0.8 0.6 心墙 0.6 0.3 4.0.4 严寒地区土石坝土质防渗体顶部的保护层厚度应不

16、小于该地区的冻结深度。 4.0.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 0.5 1 .5m 。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4.0.6 堤防工程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高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堤顶超高包括设计波浪爬高、设计风壅增水高度和安全加高三部分。安全加高值应不小于表 4.0.6 的规定。 经统一规划的堤防体系,其堤顶超高,应按制定的统一标准确定。 4.0.7 不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 4.0.7 确定。 过水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安全加高。 表 4.0.6 堤防工程顶部安全加高( m ) 表 4.0.7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安全加高( m ) 防浪条件 堤防级别 1 2 3 4 5 不允许越浪 1.0 0.8 0.7 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类型 建筑物级别 3 4 、 5 土石结构 0.7 0.5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 0.4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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