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四: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告知书各参保单位:为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 、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 号)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8 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审计署对我县社保基金审计整改意见,现就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事项告知如下:一、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金和滞纳金后,参保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二、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当月按时足额缴费的,下月工伤待遇有效(含下月新增员工) ;当月未足额缴费2的,从欠费下月起,参保人员工伤待遇冻结直至足额登账之日止。工伤待遇冻结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三、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 10 日后(如遇春节、黄金周等长假将适时提前或延后
3、)通过企业端查询单位当月应缴金额,自行下载当月缴费明细进行核对,如有异议,可在每月 15 日(遇春节、黄金周等长假将适时提前或延后)进行纠错。四、 “登账”是指县医保中心财务科取得银行回单,经出纳进行缴费登记和会计进行缴费确认操作后,由医保系统自动将单位和个人应缴金额进行登记的过程。为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和个人账户划拨,确保月底前系统能够正常登账,请各参保单位每月 20 日前足额 将社会保险费汇出(或现金缴款) ;如超期汇款导致系统无法足额登账而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待遇和个人账户的,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告知长沙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长沙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二 O 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我单位已认真阅读并知晓以上内容!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