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农房改建审批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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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字体: 大 中 小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农房改造建设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155 号发布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 生成时间: 201103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 引 号: YJ000-A0201-2011-0030 公开时限: 及时公开各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县 政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永 嘉 县 农 房 改 造 建 设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审 批 规 定 (试 行 )已 经 县 人 民 政府 第 58 次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在 本 文 发文 之 前 己 取 得 建 设

2、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许 可 证 的 ,按 建 设 工 程规 划 许 可 证 或 乡 村 规 划 建 设 许 可 证 内 容 进 行 建 设 ;在 本 文 发 文 之 前 己 取 得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原 则 上 按 其 建 筑 方 案 进 行 审 批 (对 存 在 审 批 程 序不 合 或 纠 纷 等 特 殊 情 况 的 ,重 新 审 查 办 理 );在 本 文 发 文 之 前 己 受 理 的 其 它报 批 件 及 之 后 受 理 的 报 批 件 ,均 按 本 通 知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一 一 年 三 月 十 八 日永嘉县农

3、房改造建设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 1.1 条:为了规范我县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农房改造集聚建设顺利实施,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建设品位,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以及浙江省、温州市的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 1.2 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永嘉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房改造建设。第 1.3 条:规划区内的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实施。第 1.4 条:旧村整体或连片拆建改造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改造建设规划,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统一改造集聚建设的危旧房拆建和

4、困难群众建房暂按本规定执行。第 1.5 条:建筑物的间距、高度、退让、面宽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采光、通风、防灾、交通安全、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范要求。第 1.6 条:本规定未明确的技术标准,按照温州市现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 2.1 条: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南北朝向的:新区不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 1.0 倍,且不小于 9 米;旧区不得小于 0.8 倍,且不小于 6 米。东西朝向的:新区不小于东向建筑的西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 0.9 倍,且不小于 9 米;旧区不得小于 0.7 倍,且不小于 6 米。

5、第 2.2 条:多层、低层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新区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不小于 9 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 8 米;旧区山墙面对南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小于 6 米,山墙面对北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 6 米。东西向的间距:新区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小于 9 米,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小于 8 米;旧区山墙面对东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 0.6 倍且不小于 6 米,山墙面对西立面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6 米。第 2.3 条: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6、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 45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45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第 2.4 条:旧区内为解决用地紧张,报批房屋位于北侧或西侧,经申请人要求,建筑间距不小于 6 米时,且控制房屋层数4 层。第 2.5 条:住宅山墙间距: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 22 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报批多层居住建筑侧向间距不宜小于 6 米;报批低层侧向间距不宜小于 4.5 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山墙侧向间距可适当放宽:(1)报批房屋山墙采用防火墙(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确保相邻建筑安全可行的设

7、计方案。(3)当山墙间距小于 3.5 米且相邻建筑开设门窗时,必须征求相邻房屋合法产权人的意见。(4)山墙之间确需预留通道的,其间距不小于 4 米。第 2.6 条:为解决旧区内住房困难,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并处理好相邻关系的情况下,当数座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 2500 平方米时,可视为一组,组内建筑物间距(按最近距离计算)不小于 4.0 米,层数不宜超 4 层,组与组、组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6 米。(1)申请人属于住房困难户(人均居住面积小于等于 30/人),在本村只有一处住宅的旧房拆建或插花地新建。(2)老屋拆建确实无法安排其它地址和调整布局的。第 2.7 条:低、多层住宅与高

8、层居住建筑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参照温州市现行有关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 3.1 条: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60/人。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60/ 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村庄,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80/人。按规划要求成幢(建筑占地 300以上)布置的,且幢内自求平衡的公寓式或联立式住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可放宽至 80/人。3 人以下独立户按 3 人计算。第 3.2 条:对已经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住户,在原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占地范围申请重建三层以

9、内的,占地面积最高不超过 140 平方米,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受限制。第 3.3 条:联立式住宅进深一般控制在 15.5 米以内(包括阳台),每间宽度一般以 3.5 米(中)为标准;公寓式住宅进深一般控制在 16 米以内,面宽按设计要求执行。第四章 建筑高度第 4.1 条: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第 4.2 条:居住建筑的标准层高宜为 2.83.0 米,底层不宜高于 3.6米,沿街底层不宜超过 4.19 米。第 4.3 条:室内标高:室内地坪标高根据周边地形实际情况,一般比道路中心线高程高 3050 公分

10、。第 4.4 条:坡屋顶的屋脊设计高度宜控制在建筑进深的四分之一以下。第 4.5 条: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 45 度(含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檐口顶点高度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 45 度的,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屋脊顶点高度。建筑高度计算见附图。(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 4 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 1/4 的,不计入建筑高度。(4)当北侧底层为层高小于 2.2 米的车库等附

11、属设施用房时,计算间距时应扣除该部份高度。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 5.1 条: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等两侧及地下管线、电力线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根据私建审批一条龙服务规定,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意见执行。第六章 危房拆建第 6.1 条:本规定所指危房,是指有合法房屋产权手续,经县级以上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 D 级危房,且无修缮价值的居住房屋。第 6.2 条:申请危房拆建的对象:(1)因规划控制或确因实际条件限制不能正常审批的。(2)该处己纳入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的范围,但近期不能实施的地段。第 6.3 条:D 级危房的拆复建不受本规定上述条款的限制,但应符合以下规定:(1)属历史

12、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历史风貌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划规定。(2)不应超出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或原建筑物的产权面积进行建设。(3)不宜超出原建筑物的高度、层数进行建设。(4)原建筑物的层高低于 2.8 米的,在征求利害相邻同意,可提高到层高为 2.8 米。第 6.4 条:D 级危房紧贴相邻房屋或与相邻房屋共墙的,申请人应负责协调好相邻关系,并与相邻房屋产权人签订协议后再拆建;无法与相邻产权人协商签订协议要求拆建的,原则上采取修缮加固补救措施;如果修缮加固仍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必须在确保相邻居住、安全不变的前提下,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安全处理方案再拆建。第 6.5 条:对于整幢

13、单体建筑中部分建筑鉴定为 D 级,另有其它等级存在的,如果不能同时拆建将难以保证其余部分建筑安全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统一拆复建。第 6.6 条:D 级危房原来建在规划道路上或确因遇特殊条件限制,调整位置后有利于规划道路实施或优化城乡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在满足国家规范有关建筑物日照、通风、采光规定的前提下,拆复建时可以对基底位置、高度、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进行适当调整。第 6.7 条:如遇台风季节确需边拆建边审批的 D 级危房,申请人应该在拆除房屋之前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现状的位置、面积,高度等进行测绘存档,以便报批。第七章 其 它第 7.1 条:鼓励农房改造集聚建设,提倡

14、建公寓式住宅,可以建联立式住宅。同时,积极引导推行“农民公寓 ”式小区。第 7.2 条:农房改造集聚建设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荒坡地以及废弃地进行建房。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原则上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第 7.3 条:18 米(含)以上规划道路两侧距道路红线 50 米范围内,原则上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改造,统一建设,可以建设联立式住宅,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第 7.4 条: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等应协调和谐,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等的改建设计,必须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第 7.5 条:主、次干道两侧的沿街建筑群体应形成活泼有序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交通、绿化、人流集散的需要,灵活设置,以利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第 7.6 条:古村或历史风貌建筑应按有关保护规划执行。第 7.7 条:规划控制地段内,因火灾及自然灾害造成要求重建的住房困难户,参照第六章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 8.1 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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