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1998 年 3 月 27 日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2、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第五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六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幢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而定。第七条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 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 1 的规定。表 1间距方位区位 0aL25城市支路25L12多、低层建筑HH24 米 15 12 10高层建筑主体60 米H45 米 20 15 12高层建筑主体99 米H60 米 30 25 18建筑高度大于 99 米的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
3、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处有展宽车道的,道路规划红线位置相应外移。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 3 指标的 1.2 倍。第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但不得小于 25 米。第四条 地界的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 0.5 米,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 3 米。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地下建筑物
4、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计起。第六条 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铺设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 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 50 米。、 省道两侧各 20 米。、 县以下公路两侧各 10 米。第八条 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
5、退让河道、渠道规划蓝线或绿化控制带外边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7 米。第九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10 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 3 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 5 米。、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6、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1、 城市非建成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110 千伏 距外侧导线 5 米35110 千伏 距外侧导线 10 米154330 千伏 距外侧导线 15 米550 千伏 距外侧导线 20 米2、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沟外侧不小于 0.75 米的区域。第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设置。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参照第十八条低、多层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指标执行,规模较大的,
7、可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观、文物保护、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第一章 建筑高度第十三条 建筑高度系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第十四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等设施周围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性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保护性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规划要求编制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六条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1、 无电梯的住宅 不得超过六层2、 中学教学楼
8、不得超过五层3、 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4、 托儿所、幼儿园 不得超过三层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 1.5 倍,即:H1.5(W+S)。、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 11.5(即 56.3 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第十八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含两条)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十九条 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文物及历史名城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二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洛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199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