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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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二、范围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三、备案管理第四条 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2、:(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2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 2 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 30 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第六条 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

3、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四、技术要求第七条 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申报项目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块的日照关系,统筹考虑对城市景观、空间布局的影响。第八条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允许部分房屋大寒日日照时间在 1 小时到 2 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 1 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新区项目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 2 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3第九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

4、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十条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 1.5 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 150 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 75 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临时建筑;(二)擅自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住房;(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 60 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 40 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 6

5、0 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 30 度以内)规划红线宽度 40 米以上的道路或规划控制宽度 60 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规划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 60米以上的,适用第(四)、第(五)条规定。第十二条 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4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五、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管与

6、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定期检查可与延期备案申请审核一并开展。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须接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十四条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下列不良行为,但不影响日照分析结论的,初次发现,约谈其法人代表,予以警告;再次发现,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自处理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开展日照分析业务。(一)日照分析报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二)报审的日照分析报告图纸、文本与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日照分析工作,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的;(四)因未履行现场踏勘等职责,导致日照分析结果错误的;(五)其他影响日照分析结果的行

7、为。第十五条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取消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资格。5(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日照分析资格的;(二)因故意或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的;(三)因日照分析报告错误,影响日照分析结论,对规划审批造成重大影响的;(四)日照分析单位整改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六、救济途径第十六条 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

8、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七、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6日照分析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相关日照分析报告,对相关数据和结论负责。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

9、果的,由日照分析登记备案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日照测量工作,保证提供合格的测绘产品。因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粗制滥造、伪造成果、以假充真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日照分析报告所采用数据及分析结论须与本阶段申报办理相应规划手续的技术成果一致,因此导致的技术成果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

10、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日起施行。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规政200561 号)同时废止。附件: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7济南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落实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

11、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4)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83、基础分析参数日照标准日 * 大寒日 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h) 8:00-16:00 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 济南,北纬36度41分,东经117度0分计算时间间隔 不大于1分钟采样点间距 不大于1米技术参数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注:日照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

12、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75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9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 度以内

13、(含 45 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 45 度内(不含 45 度)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7.1.1条的规定。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

14、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 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 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107.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8.1

15、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8.1.1 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直角转角窗和弧形转角窗以窗洞口所在的虚拟窗台面位置为计算起点。 (见附件 3)8.1.2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8.1.3 日照分析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距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8.2.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纳入计算。8.2.2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9、日照分析报告9.1 日照分析结果: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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