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西段工务专业安全防护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 1.1 条 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路线路修理规则、 行车组织规则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为适应电气化开通后行车和人身安全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第 1.2 条 安全防护工作是确保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切实加强管理。第 1.3 条 凡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 设备检查和发生线桥设备故障的地点及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大型机械作业,均应设置防护。第 1.4 条 未设好防护,禁止上 线作业。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条件,禁止撤除防护,放行列车。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
2、由施工负责人决定。第 1.5 条 多个单位在同一区间进行施工、维修等作业,应分别按规定进行防护。第二章 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第 2.1 条 防护员是指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以及显示停车手信号的防护人员。防护员必须经段考试合格的、在工务从事线路作业连续两年以上的员工担任。必须责任心强,视听能力良好,熟悉管内地形和列车运行情况,熟知防护知识。第 2.2 条 防护员在执行防护任务时,必须穿防护服并佩戴标志,并按规定携带作用良好的防护用品和通讯设备。第三章 驻站联络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第一节 岗位职责第 3.1.1 条 在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的指派下,按照施工(天窗)计划,在运 统-46 内登
3、记各项施工要素,向车 站办理施工封锁、慢行、开通等相关手续。第 3.1.2 条 向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电话柱防护员)传达调度命令。第 3.1.3 条 主动与现场保持联系,向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通报列车运行情况,立即发出来车的“预报” 、“确报” 、“取消”等信号。第 3.1.4 条 紧盯车站行车控制台,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现场防护员和施工负责人。第二节 工作要求第 3.2.1 条 在车站行车室内值班,不得擅离岗位。有事确需离开时,必须 通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在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允许,并在临时指定的顶替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开;若无人顶替时,离开期间
4、施工作业现场必须停止作业。第 3.2.2 条 封锁施工作业,要在封 锁慢行点前 40 分钟到场,及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封锁慢行时间,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在车站运统46上进行填记和消记。填记和消记时,必须字迹清楚、表达准确。第 3.2.3 条 主动保持与现场防护员的联系。35 分钟联系 1 次,特殊情况及时联系。联系时要执行复诵制度,确保联系内容准确无误。第 3.2.4 条 必须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准确掌握行车动态。第 3.2.5 条 遇同一区 间多处施工作业时,必 须呼叫防护员的名字,对方应 答后方可继续通知调度命令和列车运行情况。将通话要素记录在防护记录本上备查。第四章 现场防护员岗位职责和
5、工作要求第一节 岗位职责第 4.1.1 条 现场防护员随时观察施工作业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驻站联络员通报。驻站联络员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报告。第 4.1.2 条 中间联络员要保持与两端的联系,将两端的通知立即通过对讲机复述给现场防护员,并将通话要素记录在防护记录本上备查。第 4.1.3 条 如驻站 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联系中断,必须立即通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第 4.1.4 条 当本线或邻线(线间距小于 6.5m 地段)来车时,及时通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下道避车或停止作业。第二节 工作要求第 4.2.1 条 根据施工和作业性质的不同,在施工
6、现场负责人的指派下,按安规第 2.2.72.2.12 条规定设置现场防护信号。第 4.2.2 条 要选择瞭望条件好,并能与施工作业地点通视、不受作业噪音影响、喇叭声能覆盖全体作业人员的安全地点进行防护。一般情况下,应站在路肩上进行防护。严禁站在线路或道岔上进行防护。不得与作业人员扎堆和闲聊。第 4.2.3 条 使用的通讯设备、信号备品必须良好。出工前要认真检查,发现 不良时,必须及时更换。第 4.2.4 条 当班时要坚守岗位、集中精力、注意瞭望。不得兼作其他工作和擅离岗位。有事确需离开时,必须通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允许或临时指定的顶替人员到岗后方可离开。第 4.2
7、.5 条 在现场作业人员下道避车或停止作业期间,不得穿越线路,要站在作业人员的同侧立岗迎车。第 4.2.6 条 使用听觉、视觉信号时,动作必须标准,声响长度、间隔要符合规定。第 4.2.7 条 中间防护员一定要把驻站联络员的通话向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传达清楚。第 4.2.8 条 将通话要素记录在防护记录本上备查。第五章 施工作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第 5.1 条 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由明确规定或段指定的人员担任。第 5.2 条 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对施工和作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 5.3 条 施工作业 前,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
8、施,指派合格的防护员。第 5.4 条 指派驻站联络员在车站办理施工封锁慢行手续;及时发布设置与撤除防护信号和开始施工作业与停止作业及下道避车命令。第 5.5 条 下达下道避车命令后,要检查作业人员、机具、物料是否及时下道,下道后是否侵入限界和放置牢固。第 5.6 条 要及时发现施工作业中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纠正不正确的作业方式。第 5.7 条 施工封锁 和作业完毕后,进行质量回检,确定是否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和确认放行列车速度、限速时间、次数。第 5.8 条 未设好防护,不得发布开工命令;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不得发 布撤除防护命令。第 5.9 条 要掌握施工作 业进度。要随时与防护员、驻站联络员联系
9、,并监 督和提醒防护员的工作。要果断处理突发事件。第六章 作业人员工作要求第 6.1 条 严格按规定的作业标准进行作业,不得违章蛮干。第 6.2 条 听从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现场防护员发布停止作业和下道避车命令后,要停止作业及时到安全地点避车。下道时要将机具、材料移出线路限界外,放置、堆码 牢固,不得侵入限界。双 线地段两 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第 6.3 条 对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的违章指挥要坚决抵制。第七章 安全防护办法第 7.1 条 现场防护员携带信号、 备品的规定:喇叭 1 个,对讲机 1 台,昼 间红、黄色信号旗各 1 面,夜 间红
10、 黄双色信号灯 1 盏。根据作业携带响墩 6 个(双线 12 个)、火炬 2 支,轨温表 1 个,按需要和规定,配带作 业牌、停 车 牌或慢行牌等必需防护信号。第 7.2 条 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执行安规第 2.2.7 条、第 2.2.8 条规定。第 7.3 条 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执行安规第 2.2.9 条规定。第 7.4 条 使用作业标的防护办法执行安规第 2.2.11 条规定。第 7.5 条 线路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故障时的防护办法执行安规第 2.2.12 条规定。第 7.6 条 预报、确报的程序执行安规第 2.2.15 条规定。第 7.7 条 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执
11、行安规第2.2.16 条规定。第 7.8 条 视觉、听 觉 信号的防护办法执行安规第 2.2.17 条规定。第八章 防护管理办法第一节 设置防护的几点要求第 8.1.1 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封锁、慢行施工作业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按安规第 2.2.7 条或第 2.2.8、第 2.2.9 条进行防护。第 8.1.2 条 在站内线 路和道岔上进行维修作 业时,必须设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在区间进行维修作业时,使用小型养路机械必须设置驻站防护员,其他作业根据需要设置驻站和现场防护。除封锁、慢行施工外,所有的线上作业(不包含道床以外的不影响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按安规第 2.2.
12、11 条进行防护。第 8.1.3 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检查设备时,必须设专人防护。第 8.1.4 条 在瞭望条件不良地段 进行施工作 业、维修作业或检查设备时,必 须增设中间防护员。第 8.1.5 条 小型养路机械作业必须设置现场防护员进行防护,作业地点移动时,防 护员随作业组移动。第九章 防护用语规范与标准第 9.1 条 作业防护用语应做到清晰、简洁、准确、完整。驻站联络员与防护员间呼叫时,应直呼其姓名,不可使用简称。双方通话时,应相互复诵,防止口误或误听发生误传信息。第 9.2 条 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含增设的工地防护员)之间联络用语标准1. 当车站对作业区段本 线或邻线办理闭
13、塞时,驻站联络员应以对讲机(必要时用手机)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如系驻站联络员所在站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邻站向驻站联络员所在站发车时)预报。驻站联络员用语:(工地防护员姓名),次, 时分,站预告。工地防护员用语:次,时分, 站预告,(自报姓名)明白。2. 当车站向作业区段本 线或邻线发车时, 驻站联络员应以对讲机(必要时用手机)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确报。驻站联络员用语:(工地防护员姓名),次, 时分,站发车 (通过)。工地防护员用语:次,时分, 站发车(通过),(自报姓名)明白。3. 凡预报、确 报发生变 化时,驻站联络员应向工地防护员及时发出变更通知。工地防护员必须立即通知施工
14、负责人。第十章 下道避车或停止作业的规定第 10.1 条 下道后人 员、机具距钢轨外 侧的距离不得小于 2m。第 10.2 条 本线来车时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1.Vmax60km/h 时,不小于 600m。2. 60km/hVmax120km/h 时,不小于 800m。第 10.3 条 邻线(线间距小于或等于 6.5m 地段)来车时下道规定: 1. 本线可不下道,但应停止作业。2. 巡道作业必须下道避车。第 10.4 条 在站内其它线路上作业, 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 500m;轨道电路区段,信号开放后、列 车接近前必须提前下道,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办理;其它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