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台人才办 2013 15 号 关于印发 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 部分等量补助 、生活津贴 、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政策兑现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 ( 市、区 )委人才 工作领导小组 办 公室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市直各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 : 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生活津贴 、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 政策兑现工作细则(试行) 已经市 委人才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细则中的兑现流程仅适用于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不含临海、温岭部分) 和台州
2、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政策兑现工作细则和补助、津贴、补贴 等 标准 。 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 2013 年 10 月 28 日 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 补助 、生活津贴 、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 政策兑现工作细则(试行) 为更好地落实高层次人才的各项待遇,根据 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 2011 48号) 、 台州市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台市委办发 201225 号) 等文件精神 , 特制订本细则。 一、 补助范围 本 办法 适用于下列各类 高层次人才 (其中 租房补贴、购房补助 仅适用于“ 5
3、00 精英计划”入选人员 ):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钱江学者、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 151 人才工程”第 二层次以上人员 (含培养期内)。 (二)市杰出人才、 市终 身拔尖人才、 届内市拔尖人才、市“ 500 精英计划” 入选人员、市“ 211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含培养期内)。 3 (三) 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才。 以上所述对象年龄要在 65 周岁以内(自开始享受
4、待遇之日起 3 年内不受年龄限制),若户籍不在台州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 年以上服务期协议, 并确保每年在台工作时间不少于 6 个月,方可享受本 细则 规定的待遇。 二、 补助标准 (一)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 1.高层次人才在台州取得 10 万元以上年薪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台所缴个人所得税(指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其他所得不计入范围)地方留成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等量补助,为期 5 年,属培养期(届)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培养期(届)年限确定享受期限 (届内市拔尖人才按 4年享受) ,超过 5 年或无期限的,按 5 年享受。 2.地方留成部分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是 指
5、高层次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和区级留成部分。 (二) 生活津贴 高层次人才在台州工作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生活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省 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专家、钱江学者、省新世纪 4 “ 151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和市“ 500 精英计划” A 类专家每人每月 3000 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新世纪“ 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员、市杰出人才、市终身拔尖人才、市“ 500 精英计划” B 类专家每人每月 2000 元。市拔尖人才(届内)、市“ 21
6、1 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和市“ 500精英计划” C类专家每人每月 1000 元。上述生活津贴享受时间均为期 3 年,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从符合低级条件晋升到符合高级条 件的只补差额部分。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台市委办 2007 48 号)规定的拔尖人才工作津贴同时取消。 (三) 租房补贴、购房补助 对具有市外引进性质,已在台工作 3 年以上,并与用人单 位签订 3 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市“ 500精英计划” A类、 B类、 C类专家,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的,分别 给予购房价50%且不超过 200万元、购房价 25%且不超过 50万元、 购房价 10
7、%且不超过 20 万元的购房补贴,若少于 10 万元的,按 10 万元给予补助; 在当地没有购房,与用人单位签订 3年以上工作协议临时租房的, 3年内给予每月 3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的租房补贴。购房补助费和租房补贴由人才工作地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用人单位属民营企业的,企业承担部分由引进人才与企业自行协商确定;购房补助费和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购买商品 5 房时应冲减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就高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补贴标准实施。 三、 兑现 时间 (一) 兑现起始时间 1.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 年度 兑现的起始时 间:兑
8、现年度的 1月 1日 起 在台州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缴纳信息产生之日、 获得人才称号之日(以发文为准 ,下同。 ) 、 到岗时间(劳动合同或聘用 证书 中明确起始时间和所在单位证明 ,下同 ) 三 者中按“就后” 原则确 定。 2.生活津贴 年度兑现的起始时间: 兑现年度的 1 月 1日 起 ,获得人才称号之日 、 到岗时间 二 者中按“就后”原则确定。 3.租房补贴、购房补助 年度兑现的起始时间:兑现年度的 1月 1日 起, 获得人才称号之日 、 到岗时间 二 者中按“就后”原则确定。 (二) 年度兑现截止时间 年度兑现的截止时间为 :兑现 年度的 12 月 31 日 。 四、 申报材料 和兑现
9、流程 (一)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 一年兑现一次 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15 日, 符合条件的椒江、黄岩、 路桥区单位 填写 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 初审申 报 表 (附件 1) 向个人所得税纳税地 人力社保局 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申报, 符合条件的市直、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 6 含临海、温岭部分)、台州经济开发区的单位(纳税地在临海、温岭、玉环、天台、仙居、三门的根据当地实际执行)填写 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 初审 申 报 表 (附件1)向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符
10、合条件人员的高层次人才荣誉证书( 或 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复印件。 2.符合条 件人员的劳动合同( 或 聘任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条件人员的在岗 单位 证明。 首次兑现人员提供材料 1-3,其他人员提供材料 4( 2013年兑现均为首次兑现) 。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纳税 地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初审通过后 统一代为向税务部门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信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确定年 薪(由 税务部门 根据所缴 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进行折算) 10 万元以上的政策享受对象名单,由享受对象填报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信息确认单 (附件 3)(
11、对 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信息 有 异议的,可在当地税务部门打印纳税凭证(加盖税务局公章) 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 提交 纳税地 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 纳税地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按 7 政策条文和以上规定 统一填报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申请表 (附件 2) 并 报当 地人才办 复审 ; 复审 通过后 于 每年 5 月 15 日 前报台州市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审核 ; 审核 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 审批 。 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初审通过后 统一代为向税务部门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信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
12、确定年 薪(由税务 部门 根据所缴 的个人所得税金额进行折算) 10 万元以上的政策享受对象名单,由享受对象填报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信息确认单 (附件 3) (对 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信息 有异议的,可在当地税务部门打印纳税凭证(加盖税务局公章) 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 提交 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 ), 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 按 政策条文和以上规定 统一填报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申请表 (附件 2)并于每年 5 月 15 日前报台州市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
13、才办审批。 (兑现 2012 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量补助工作按上述流程操作,压缩操作时间,确保在 2013 年 12 月 20 日前结束。) (二) 生活津贴 一年兑现一次 8 每年 12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 符合条件的 椒江 区 、黄岩 区 、 路桥区 单位 填写 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初审申 报 表 (附件 4)向当地 人力社保局 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申报, 符合条件的市直、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台州经济开发区单位填写 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初审申报表 (附件 4)向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 州经济开发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4、 1.符合条件人员的高层次人才荣誉证书( 或 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复印件。 2.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 或 聘任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条件人员的在岗 单位 证明。 首次兑现人员提供材料 1-3,其他人员提供材料 4( 2013年兑现均为首次兑现)。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当地 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初审通过后 按 政策条文和以上规定 统一填报 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申请表 (附件 5)报当 地人才办 复核 ; 复核 通过后于 次 年 3 月 15 日前报台州市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 审核 ; 审核 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
15、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初审通过后 按 政策条文和以上规定 统一填报 高层次人 9 才生活津贴申请表 ( 附件 5) 于次年 3月 15日前报台州市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三)租房补贴一年兑现一次 每年 12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椒江 区 、黄岩 区 、 路桥区单位填写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初审申报表 (附件 6)向当地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符合条件的市直、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台州经 济开发区单位填写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初审申报表 (附件 6)向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6、台州经济开发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的高层次人才荣誉证书( 或 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复印件。 2.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 或 聘任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条件人员的房屋租赁合同。 5.符合条件人员的缴费凭证。 6.符合条件人员的在台工作时间证明。 7.符合条件人员的在岗 单位 证明。 首次兑现人员提供材料 1-6,其他人员提供材料 7( 2013年兑现均为首次 兑现)。 10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 当地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 按 政策条文和以上规定 统一填报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 7)报当 地人才办复核;复核通过后于次年 3
17、 月 15 日前报台州市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初审通过后 按 政策条文和以上规定 统一填报 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 7)于次年 3 月 15 日前报台州市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批。 (四) 购房补助 一年兑现一次 每年 12 月 1日至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椒江 区 、黄岩 区 、 路桥区单位填写 高层次人才 购房补助 初审申报表 (附件 8)向当地人力社保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符合条件的市直、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不含临海、温岭部分)、台州经济开发区单位填写 高层次人才购房补助初审申报表 (附件 8)向市级主管单位、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的高层次人才荣誉证书( 或 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复印件。 2.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 或 聘任证书)复印件(能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