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潍 坊 市 城 市 规 划 技 术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 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潍 坊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方 案 (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 规划区范围是指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潍坊规划区范围包括:(1)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行政辖区。(2)滨海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大家洼街办行政辖区。(3)峡山水库及潍河周边控制区:从北港汜村至峡山水库,潍河东堤向东控控制至安黄路;峡山水库附堤中心向外控制1000 米,向南至
2、高密前辅村行政界。在该规划区内严禁建设对水资源有污染的项目。(4)城市供气气源地规划区:濮阳青岛输气管线、中石油沧淄输气管线输气干管潍坊行政辖区内两侧各 50 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振兴焦化厂煤气气源基地、港华第一储配站及周围 1000 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至市区输气干管两侧各 50 米以内的地域。2潍坊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 2334 平方公里。第三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 建设工程都要符合本规定。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
3、范围第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 类,为:(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详见附一3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详见附二。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七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 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建筑间距计算,突出部分不超过总长度 10的,按主体建筑计算;突出部分超 过总长度 10的,按突出部分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4、。在计算建筑间距时,住宅建筑层高按 3 米计、办公建筑层高按 3.6 米计、商业建筑层高按 4.5 米计、工业及仓储建筑层高按 5 米计、其他建筑层高按 4 米计(当实际建筑高度超过以上标准时,按实际高度计算)。其中,建筑高度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室外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 26 度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屋顶的水箱、楼梯间等局部高出(不超过总量的 10%)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高度内。第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通风、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本
5、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注:建筑间距下列条款有多次规定的,取其最高数值为准):(一)各类住宅建筑与周围建筑应当满足视觉卫生要求,4各类住宅建筑与高层建筑南北向距离应不小于 30 米,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及低多层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南北向距离应不小于 20 米。(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南侧正向间距不得小于南侧低多层建筑高度的 1.8 倍。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 6 米,其侧面高层住宅间距不小于 13 米(以两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计算),与其北侧各层住宅间距不小于 16 米(以两建筑最外突出部分计算)。(三)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
6、规定:多层条式住宅(面宽 20 米以上,含 20 米)与北侧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 15)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5 倍。当朝向非南北方位时,建筑间距可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折减,但最低不少于 20 米。多层点式住宅及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态时,最小间距不仅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2 小时,同时最低不少于 20 米。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6 米。(四)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 15)时,高 层住宅最小间距 应满足被遮挡住宅首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 2 小时,
7、详见潍坊市日5照阴影分析管理规定,且最低值为:南侧建筑总长度小于 50 米的间距为:12 层及一下 30 米13 层23 层 30 米(层数12)1.0 米24 层及以上 41 米(层数12)0.9 米南侧建筑总长度大于或等于 50 米的间距为: 12 层及一下 30 米13 层23 层 30 米(层数12)1.1 米24 层及以上 42.1 米(层数12)1.0 米高层建筑之间及与低多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13米。(五)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南侧、东侧、西侧时,按住宅建筑间距要求控制。2、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时,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各类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
8、 30 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 30 米,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住宅正向间距不小于 20 米。(六)非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层非住宅建筑正向间距不小于 25米,侧向间距不小于 13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正向间距不小于 20 米,侧向间距不小于 13 米;低多层6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正向间距不小于 18 米,侧向间距不小于 6 米。(七)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 1 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 2 小时日照标准。第四章 建筑退让
9、第十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一)在建筑用地边界南北两侧新建低多层住宅时,南侧住宅建筑主体北侧至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 2/3,且不小于 13 米;北侧住宅建筑主体南侧至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 1/3,且不小于 7 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应退让边界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 1/2,且不小于 3 米。(二)在建筑用地边界
10、南北两侧新建高层住宅时,南侧住宅建筑主体北侧至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7的 2/3,且不小于 20 米;北侧住宅建筑主体南侧至南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 1/3,且不小于 10 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应退让边界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 1/2,且不小于 6.5 米。(三)在东西向干道北侧的地块建设,新建建筑退让北侧用地开发,新建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可按建筑间距的 1/2控制,地块北侧为居住建筑的,还应满足已建成或已批准规划住宅日照标准要求,若地块北侧居住建筑达不到日照要求,开发单位可与被遮阴住户协商处理。(四)新建非住宅建筑沿地界南北相邻,应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 1/2,且低多
11、层不小于 10 米,高层不小于 15 米。沿地界东西相邻,各留出规定建筑间距的 1/2,且低多层不小于 3 米,高层不小于 6.5 米。第十二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建筑物深度的 0.7 倍(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且不小于 4 米。第十三条 沿城市主干道新建非营业性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广场红线最小距离分别为 15 米、20 米;营业性建筑物为 20 米、25 米。道路、广场红线外侧有规划绿化带的,非营业性建筑物应后退绿线 10 米以上,营业性建筑后退绿线15 米以上。沿城市次干道及支路的各类建筑物的退让标准按照关8于城市支路和区间路退红线的暂行规定执行,详见附三。
12、大型公共建筑,人流、车流较多的其他建筑后退距离应根据详细规划确定。第十四条 中心市区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退让道路红线应符合附四中心市区主次干道商业性路段一览表规定。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米。第十六条 围墙、大门、警卫室、传达室等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突入道路红线建造。第十七条 规划河道蓝线两侧、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应满足非营业性建筑后退绿线 10 米以上,营业性建筑物退绿线 15 米以上。第十八条 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13、后退公路确权地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 50 米,县道为 30 米,其它公路为 15 米,作为防护林带用地。第十九条 在 电力线路保护区范 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筑物后退架空电力线路边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执行:电压等级 10 千伏,退 5 米;电压等级 35 千伏,退 10 米;电压等级 110 千伏,退 15 米;电压等级 220 千伏,退 20 米;电压等级 500 千伏,退 25 米。9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 0.75 米。第五章 停车场第二十条 各新建、扩建居住、商业、办
14、公等场所应规划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或停车位。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28m2;停车 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 33m2。标准停 车位为长 6 米,宽 3 米的矩形,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停放,其它停车位大小根据换算比例确定。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内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符合下表规定:潍坊市规划停车设施配置标准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说明三星及以上星级 车位/客房 0.20.4其他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10.3旅馆普通旅馆 车位/客房 0.10.2市级机关办公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0.81.0商务办公 车位/10
15、0m 2 建筑面积 1.01.2办公建筑工业、其他办公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0.50.61市级、地区商业中心区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1.01.5商业零售其他地区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0.61.0餐饮、娱乐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1.53.0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0.61.0市场农贸市场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0.3 2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1.01.5医院其他医院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0.81.0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0.40.8展览馆 车位/100m 2 建筑面积
16、 0.30.8体育场馆 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1.53.0 310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 1.02.0电影院 车位/100 座 2.55影剧院剧院 车位/100 座 3.05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1.5游览场所其他公园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5.010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1.52.0对外交通建筑机场车位/1 千旅客(最高集聚人数)4.06.04中小学校 车位/100 名师生 0.51.5学校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 名师生 1.02.01 类 车位/户 1.21.52 类 车位/户 1.01.2住宅3 类 车位/户 0.71.0工业 工业厂房 车位/10
17、0m 2 建筑面积 0.20.6 5说明:1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 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2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 场。3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 座的体育 馆,二类体育馆指小于15000 座的体育场或小于 4000 座的体育馆。4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5技术密集型企业取下限值指标,劳动密集型企业取上限值指标。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接车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第六章 绿地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称绿地率。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第二十四条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下限符合下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