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珠海港船舶安全引航实施细则(内部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引航管理,保障港口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引航员的权益,保护海上环境,促进港口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引航工作的规定,结合本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珠海港及相关水域内涉及引航安全的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第三条 珠海海事局是对珠海港口船舶引航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珠海市港务管理局对珠海港口引航工作实行行政管理,对引航业务负责监督和协调。第二章 靠离泊安全保障第四条 码头公司应确保指泊的泊位有足够的长度和水深,码头防护设施完好,码头前沿设施不妨碍船舶的安全靠、离,水下无
2、障碍物。第五条 指泊的泊位长度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的要求。230 米以下的船舶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 120%;船舶长2度小于 100 米的,泊位长度最少不小于船舶总长加上 20 米;230 米以上的船舶的泊位长度,应不少于船长的 125%;指泊的泊位在码头折角处,其泊位长度应扣除相邻折角泊位停靠船舶的宽度,再增加船舶长度的 5%。对突堤式码头,船舶靠泊后,船首、尾应不超出泊位设计长度。第六条 船舶靠离码头时,码头公司应配备足够的系缆人员。在一般通用码头,对 5000 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靠泊时应不少于 6 人,离泊时应不少于 4 人;对 5000 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靠泊时应不少于4
3、 人,离泊时,应不少于 3 人。在栈桥式码头,对 3000 载重吨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船首、尾应分别不少于 4 人;对 3000 载重吨以下的船舶,靠、离泊时,船首、尾应分别不少于 2 人。第七条 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码头操作部门应将泊位清理就绪,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设施、船舶移至安全处所,不得遮挡航道叠标。第八条 码头公司应设置码头专门负责人,负责船舶靠、离移泊的安全指挥工作。码头公司调度部门、指泊员应配备 VHF 无线电对讲机,随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泊位占用情况、港内船舶的进出动态等。码头指泊员、系缆人员在船舶靠、离、移泊计划时间半小时前应到达现场,并正确显示信
4、号旗(灯) ,备妥碰垫。3第九条 信号旗(灯)的规定如下:(一) 白天应显示指泊旗,共三面。红旗两面分别指示靠泊船的首尾位置;“N”旗一面,指示靠泊船驾驶台位置。(二) 夜间应显示指泊灯,共三盏闪光灯。红灯两盏分别指示靠泊船的首尾位置;绿灯一盏,指示靠泊船驾驶台位置。第十条 船舶夜间靠、离码头时,码头公司应在码头前沿提供足够的照明,但不得碍航。第十一条 500 载重吨以上的船舶并靠时,不得超过两艘。并靠作业时,应依据现场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配置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和足够大小和强度的碰垫,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不得冒险引航。船舶并靠后,不得影响或危及周围其他船舶停泊或进出港的安全。第十二
5、条 船舶靠泊后,若因抢卸不及时而造成在泊位搁浅,由船方或码头公司负责。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珠海港引航站(以下简称引航站)提供航道、港池、泊位前沿水深蓝图,高栏港区每季度至少提供一次,唐家及九洲港区每年提供一次。如不按时提供蓝图,引航站可按每月回淤量 10 公分递减计算使用水深。台风过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水深的变化情况,以保证船舶航行、停泊的安全。第十四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公司或者单位应及时向引航站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前沿水深、港池、主航道4水深蓝图或海图等安全靠、离的有关资料。第三章 水文、气象条件第十五条 船舶进口、出口、移泊时,一般应选择在风力 6 级以下进行。对
6、客船、集装箱、空载货、油、气船尤应小心,以免出现无法控制的危险局面。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口时,应考虑当时的波浪情况。当浪高使拖轮不能正常作业,或风浪使船舶剧烈摇摆,不能安全靠泊或有可能危及船舶和码头的安全时,不得冒险引航。第十七条 吃水 9 米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港时间一般应选择在缓流或平流时刻进行,潮差不大于每小时 15 公分为宜;进出港区或码头航道的设计宽度小于 5 倍船舶最大宽度者,潮差应不大于每小时 30 公分;靠、离顺流顺岸码头的船舶的潮差应不大于每小时 40公分。吃水 9 米以下的船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潮差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 吃水 9 米以上的船舶,进、出口时,航行于设置叠标的
7、航道上的能见度应不低于在航道进口处 500 米外用肉眼看见航道叠标为准;吃水 9 米以下和船长 150 米以下的船舶,进、出口时,能见度应不低于 1.0 海里。避免在浓雾或暴雨中进出港。第十九条 装载危险品货物的船舶,特别是液化气船舶进出港5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并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护航。第二十条 超区引航作业应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第四章 拖轮的配备和护航第二十一条 船舶靠、离、移泊码头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马力的拖轮协助作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员可使用拖轮或护航船进行清道和护航。(一) 载有一级危险品货物的特种船舶;(二) 超大型船舶;(三) 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船舶;(四) 失控的船舶
8、;(五) 恶劣的天气下航行的船舶;(六) 特殊情况下引航站认为需要使用拖轮清道或护航的其他船舶。第二十二条 当风力在五级以内,富裕水深符合本规定要求,靠、离、移泊条件符合码头设计规范时,应配备如下数量的拖轮协助引航作业。协助拖轮配备规定如下:(一) 船长 120 米及以下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一艘拖轮靠、离泊;(二)船长 120 米150 米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Comment l1: ITEM 3, TOWAGE; 2009年引航站通知全部船舶按照危险品船拖轮条数配备6两艘拖轮靠泊,一艘拖轮离泊;(三)船长 150米190 米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两艘拖轮靠、离泊;(四)船
9、长 190米以上的散杂货、集装箱船舶,应配备三艘拖轮靠泊,二艘拖轮离泊;(五)船长 110米以下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一艘拖轮靠、离泊;(六)船长 110米 130米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二艘拖轮靠泊,一艘拖轮离泊;(七)船长 130米 175米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二艘拖轮靠、离泊,(八) 长 175米 220米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三艘拖轮靠泊,二艘拖轮离泊。(九) 220米及以上的危险品船舶,应配备三艘拖轮靠、离泊。(十) 装有 1000匹马力及以上可供正常使用侧推器的船舶,可考虑减少配备一艘拖轮。(十一) 特殊引航作业(如倒航靠泊,大型拖带等) ,根据引航方案确定拖轮使用数量。第二十三条 当风
10、力超过五级,靠、离、移泊条件超出码头设计规范,或由于船舶本身缺陷,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时,引航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助航拖轮的数量和马力,以确保安全。7第二十四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适航拖轮。接送引航员的拖轮或船艇,应派员协助做好引航员上下被引航舶和码头的安全工作。晚间上下船舶时,要有足够的照明。第二十五条 协助靠、离、移泊作业的拖轮应配备 VHF 无线电话,随时保持与引航员的联系,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密切配合引航员的工作。第五章 航行安全与通讯第二十六条 港口水域的所有助航标志,应设置在核准的位置,保持处于正常状态,其灯质应满足设计规范和船舶航行的要求。第二十
11、七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和靠、离、移泊操纵时,船身的横倾应不大于 2;首纵倾应不大于 60 公分,尾纵倾应不大于船长的 2 %。第二十八条 船舶在航行、靠泊时的富裕水深规定如下:(一)船舶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为:吃水在 8.0 米以下的,应不少于 50 公分;吃水在 8 米12 米的,应不少于 80 公分;吃水在 12 米以上的,应不少于 1 米;在锚地锚泊的船舶,富裕水深应不少于船舶吃水的 15;油、气、危险品船,航行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相应增加 20 公分。(二)货轮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不少于 50 公分;油、8气、危险品船靠泊时,龙骨底下的富裕水深应不少于 70 公分。第二十
12、九条 船舶靠、离、移泊时,靠泊舷侧不应有任何构件伸出舷外。第三十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引航站报告:(一) 恶劣气象、海况及其他对引航安全构成威胁;(二) 靠、离、移泊条件不符合安全规定;(三) 被引领船舶不适航;(四) 没有足够的富裕水深;(五) 助航标志或引航水域水深有异常变化被引领船舶不适航;(六) 被引领船舶的引航梯不符合安全规定;(七) 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坚持引领船舶;(八) 船长的不合理要求影响到正常引航工作;(九) 其他导致无法继续正常安全引航的原因。在拒绝、暂停、终止引航前,引航员应当将被引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
13、舶正常航行的地点。第三十一条 船舶和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使用 VHF无线电的规定。本港 VHF 16 频道为遇险、紧急和安全呼叫频道。船舶在航行时,应在 16 频道保持守听,和其他船舶保持密切联系,确保航行安全。第三十二条 使用 VHF 无线电对讲机时,通话应简洁、清晰,9并只限与工作有关内容。第六章 能见度不良时和热带气旋季节的引航安全第三十三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当严格遵守交通部海上雾中航行规则和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同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 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启用雷达,备双锚,按规定鸣放雾号,使用安全航速;(二) 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保持肃静,精神集中,加强了望,并
14、通告船长派有经验的船员到船头了望;(三) 能见度不良时航行,应开启 VHF 无线电话与岸台及附近船舶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保持有效协调;(四) 吃水较大必须乘潮靠泊的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作业,应配备足够马力的拖轮护航,严禁冒险引航。第三十四条 热带气旋季节在港船舶和引航员必须严格遵守船舶防台技术操作规则 , 同时遵守以下规定:(一) 热带气旋中心距珠海市 300 海里为珠海港的防台警戒线。当进入该警戒线时,引航站全体人员开始布署值班。各码头公司应派专人值班,并与引航站保持密切联系。(二) 当本市悬挂一号热带气旋风球(T)时,1、各码头公司应及时向引航站报告各泊位船舶动态。引航站根10据热带气
15、旋的动向、风力、潮汐等情况,及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的部署,及时作出在港船舶的防热带气旋计划,并向有关单位汇报;2、在港船舶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拆检机器,已经拆检的应立即安装好,以确保有可靠动力;3、在港船舶的船员应立即回船作防台准备,以防急变;4、凡备有甚高频(VHF)无线电话机的船舶,应派专人在 16频道守听。(三) 当本市悬挂二号热带气旋风球( )时,则表示本地区 24 小时内将有 6 至 7 级风力的强风。在港船舶应停止作业,转入防热带气旋工作,优先安排所有槽管轮、载运危险品船、非机动船、丧失动力的船舶、非生产船舶离港避风,其他船舶也应及时安排离泊避风。(四) 在港区防热带气旋的船舶,必须服从珠海市海上搜寻救助分中心指挥,未经批准,任何船舶不得擅自占用锚地。(五) 在防热带气旋期间,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中和航道转弯处抛锚。(六) 热带气旋登陆后,应等待风力小于级后才能安排船舶进出港和靠、离泊。(七) 船舶靠泊码头防热带气旋,应事先征得码头公司所属单位同意,并采取加强系绳等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