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 嘉 兴 居 住 证 享 受 待 遇一 、 持 浙 江 省 临 时 居 住 证 的 新 居 民 可 享 受 的 政 策 待遇1.免 费 享 受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提 供 的 就 业 服 务 , 免 费 参 加政 府 部 门 组 织 的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 安 全 生 产 、 维 权 知 识 等 方 面 基本 常 识 的 培 训 。 在 技 术 职 称 评 定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取 得 等 方 面 ,享 有 与 本 地 居 民 相 同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 可 参 与 本 市 科技 成 果 的 申 报 , 并 按 规 定 获 得
2、奖 励 。2.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 享 有 与 本 地 居 民 相 同 的 参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 基 本 医 疗 、 失 业 、 工 伤 、 生 育 等 社 会 保 险 的权 利 和 义 务 , 并 按 规 定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的 , 在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 可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由 参 保 的 社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手 续 。3.免 费 获 得 健 康 教 育 资 料 和 健 康 咨 询 服 务 , 其
3、随 带 的 7岁 以 下 子 女 可 在 居 住 地 预 防 接 种 单 位 免 费 接 种 计 划 免 疫 基 础疫 苗 。4.在 户 籍 地 未 参 加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并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非 职 工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对 象 , 可 参 加 居 住 地 的 城 乡 居 民 合 作 医 疗保 险 , 每 人 每 年 筹 资 金 额 按 当 地 当 年 筹 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5.自 愿 咨 询 检 测 者 可 在 设 立 的 自 愿 咨 询 检 测 门 诊 享 受 艾 滋病 免 费 咨 询 检 测 服 务 , 对 患 有 肺 结 核 、 艾 滋 病
4、 、 血 吸 虫 病 等传 染 病 的 , 减 免 相 关 检 查 和 治 疗 费 用 。6.享 受 孕 产 妇 管 理 和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7.对 符 合 免 杂 条 件 的 子 女 免 除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杂 费 , 对 具有 学 籍 的 新 居 民 子 女 免 除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课 本 费 和 作 业 本 费 。在 我 市 公 、 民 办 义 务 教 育 段 初 中 就 学 并 达 到 初 中 毕 业 的 , 均 可报 考 我 市 所 属 的 各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入 学 以 后 同 等 享 受 国 家 助 学金 。8.已 婚 育 龄 夫 妇 享
5、 受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三 免 费 ”: 免 计 划 生育 四 项 手 术 基 本 项 目 费 、 免 费 提 供 避 孕 药 具 、 免 费 提 供 每 年2 次 查 孕 查 环 的 B 超 服 务 。 符 合 条 件 的 已 婚 育 龄 夫 妇 可 享 受 相应 的 计 划 生 育 优 惠 、 奖 励 、 救 助 等 政 策 。9.对 已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 与 用 人 单 位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不 再 在 嘉 兴 就 业 的 , 根 据 本 人 要 求 和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可 一次 性 提 取 其 个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6、 内 的 储 存 余 额 ( 包 括 单 位 为 其等 额 缴 存 部 分 ) 。10.可 按 规 定 申 领 本 地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和 办 理 机 动 车 登 记 注册 。11.符 合 经 济 困 难 标 准 或 涉 及 特 殊 案 件 的 可 申 请 法 律 援 助服 务 。12.享 受 与 户 籍 居 民 同 等 的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 场 馆 使 用 待 遇 。二 、 持 浙 江 省 居 住 证 的 新 居 民 可 享 受 的 政 策 待 遇持 浙 江 省 居 住 证 的 新 居 民 除 可 享 受 持 浙 江 省 临 时居 住 证 的 待 遇 外 , 还 可 享 受
7、 以 下 待 遇 :1.与 本 地 居 民 同 等 享 受 政 府 提 供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补 助 。2.子 女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 由 其 父 母 居 住 地 ( 与 居 住 证 一 致 )所 在 区 域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条 件 统 筹 安 排 到 公 办 义 务 教育 学 校 入 学 , 收 费 标 准 与 本 地 居 民 同 等 。3.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持 有 浙 江 省 居 住 证 的 中 小 学 生 参 加城 乡 居 民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可 享 受 筹 资 补 贴 , 具 体 按 当 年 规 定 实施 。4.符 合
8、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申 购 当 地 建 设 的 专 门 面 向 新 居民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5.与 嘉 兴 市 域 内 的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且 参 加 嘉 兴 市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嘉 兴 市 城 乡 居 民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的 , 本 人 在劳 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因 患 重 大 疾 病 造 成 生 活 特 别 困 难 的 , 在 享 受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城 乡 居 民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的 基 础 上 , 符合 居 住 地 医 疗 救 助 、 临 时 救 助 或 慈 善 救
9、 助 条 件 的 , 可 纳 入 居 住地 相 应 救 助 范 围 。6.在 嘉 兴 市 域 内 连 续 工 作 和 居 住 10 年 以 上 , 并 参 加 嘉 兴市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取 得 中 级 职 称 或 中 级 技 工 以 上 人 员 , 其本 人 和 随 其 来 嘉 兴 共 同 生 活 的 配 偶 、 子 女 , 符 合 居 住 地 低 保 条件 、 未 享 受 户 籍 所 在 地 低 保 待 遇 的 , 可 申 请 居 住 地 最 低 生 活 保障 , 享 受 与 本 地 有 地 居 民 相 同 的 生 活 援 ( 救 ) 助 待 遇 。7.按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居 住 地 的 选 举 , 参 与 社 区 组 织 的 民 主 管理 , 参 加 居 住 地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8.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 可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 准 予 在 居 住 地 城 镇落 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