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供用电规则 实施细则 (试行)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一条【制定依据】 . 4 第二条【适用范围】 . 4 第三条【供电服务机构】 . 4 第二章 用电申请与账户开立 . 4 第四条【开户申请】 . 4 第五条【开户资料】 . 5 第六条【用电申请受理与预约现场勘查】 . 5 第七条【客户用电事项的评估与核定】 . 6 第 八 条【预存电费交纳、保函提供与安装预付费装置确认】 . 6 第 九 条【预存电费金额计算】 . 7 第十条【用电变更时的预存电费与保函金额调整】 . 7 第十一条【暂停办理用电手续的情形】 . 8 第三章 供电
2、设施建设与 供电设备 安置 . 9 第十二条 【供电设施 规划与建设】 . 9 第十三条 【电力线路专用管廊的建设与移交】 . 9 第十 四 条【供电设备 安置地 使用协议】 . 9 第十 五 条【供电设备 安置地 设计与建设】 . 9 第十 六 条【供电设备安置地交付前之检查】 .10 第十 七 条【供电设备迁移费用】 .10 第十 八 条【客户资产移交与改造】 .10 第十 九 条【供电设备安置地的持续使用】 .11 第四章 受电装置建设 .12 第 二十 条 【采用 380/220伏供电的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投资、产权与管理界面】 .12 第二十 一 条 【采 用 20千 伏 供电的供电
3、设施与受电设施的投资、产权与管理界面】 .13 第二十 二 条【受电装置的建设与质量责任】 .13 第二十 三 条【受电装置更改】 .13 第二十 四 条【受电装置维护管理】 .14 第五章 供电与用电 .14 第二十 五 条【 接火 送电】 .14 第二十 六 条【计划送电时间的顺延】 .14 第二十 七 条【用电计量装置配置与投资建设责任】 .15 第二十 八 条【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 】 .15 第二十 九 条【计量方式】 .15 第 三十 条【电费结算与交纳】 .16 第三十 一 条【电费发票】 .16 第三十 二 条【违约、违法用电 行为调查】 .16 3 第三十 三 条【中止供电与恢
4、复供电】 .17 第三十 四 条【因履行行政决定停电】 .18 第三十 五 条【停电实施的记录】 .18 第三十 六 条【与客户的通信联络】 .18 第六章 附则 .19 第三十 七 条【释义】 .19 第三十 八 条【发布实施】 .20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供用电规则(以下简称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四十 二 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横琴新区内,电力客户办理用电手续、建设供配电或受电设施,电网企业提供供电服务,适用横琴供用电规则及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供电服务机构】 电网企业在横琴新区内设立的供电服务机构,根
5、据横琴供用电规则及本细则规定,负责横琴新区公用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为各类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供电服务。 第二章 用电申请与账户开立 第四条【开户申请】 电网企业应当通过现 场办理、网上营业厅、微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客户的开户申请。 对供电时间有确定要求的客户,应当尽早提出用电申请,以 便 为电网企业配置供电条件预留必要时间。 5 第五条【开户资料】 客户 通过不同渠道申请开户后 ,根据横琴供用电规则要求及规定方式提交身份证明资料与用电地址证明资料,也可预约电网企业人员上门收取。 申请基建工地、市政建设施工 等 临时用电需要提供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
6、他工程建设批准文件等资料。 以下情形,客户需要补充提交相应资料: (一)物业承租人申请开户的,需要提供用电地 址不动产产权人同意其申请用电的书面文件、用电地址不动产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与物业租赁合同;其他以他人物业为用电地址申请开户的,需提供用电地址不动产产权人同意其申请用电的书面文件、用电地址不动产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客户选择以银行帐户资金扣交电费的,需提供交费人银行卡或存折等资料,并由交费人与电网企业签订委托缴费协议。 客户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除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外,均只需提供复印件。客户身份证明资料应提供原件交电网企业核对,留存复印件。 第六条【用电申请受
7、理与预约现场勘查】 客户 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及本细则规定要求,完整提交用电申请资料的,视为电网企业受理申请,电网企业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电话预约客户,进行用电地址的现场勘查。 6 第七条【客户用电事项的评估与核定】 电网企业应当科学分析客户用电申请、现场勘查情况及政府管理部门分享的信息,评估客户实际用电需求,并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和下列规定,合理确定客户用电容量、客户用电负荷等级、销售电价类别、供电设备 安置地 等事项: (一)客户的用电容量,应当按照用电地址用地性质、建筑面积等情况估算 。 客户用电容量的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用电 需求,对申请用电容量明显低于其实际用电需求的客户,电网
8、企业应当告知客户变更其用电申请,否则电网企业可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客户用电负荷等级, 应当 根据 客户 供电可靠性要求、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及其造成影响的程度 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重要电力用户及客户的一、二级负荷,其高可靠性供电的方式由电网企业和客户协商确定; (三)销售电价类别,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电价文件,根据客户申请的电力用途、用电项目情况、用电地址用地性质或物业用途、客户商事登记的经营范围等情况核定; (四)供电设备用房 的选址 , 应 当符合横琴自贸区供电设备安置地规划设计标准。 第 八 条【预存电费交纳、保函提供与安装预付费装置确认】 非零散 客户申请用
9、电 ,应向电网企业交纳预存电费,或提供银行保函,或安装预付费装置。 电网企业应当在 核定客户的用电容量 当日,通知客户交纳预存电费或提交等额银行保函。同意安装预付费装置用电的,应当于申请用7 电时书面确认。 零散客户出现如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应向电网企业交纳预存电费,或提供银行保函,或安装预付费装置。 (一) 非用电地址产权人报装用电的; (二) 使用临时电源的; (三) 在基建工地上用电 的 ; (四) 缴费信誉不好 的 (指连续两期或年 度内累计三期及以上不能按时缴纳电费的客户); (五) 其他存在重大欠费风险的。 第 九 条【预存电费金额计算】 客户向电网企业交纳预存电费的金额, 在报装时
10、 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 客户预存电费 =用电容量用电同时率用电时间目录电价。 其中:用电容量,根据电网企业核定容量确定; 用电同时率,按 0.45 计算; 用电时间,以 60天计,每天以 6小时计; 目录电价,居民客户按居民合表电价计,非居民客户按电网企业核定的销售电价类别计。 预存电费金额可根据客户实际用电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用电变更时的预存电费与保函金额调 整】 客户办理用电变更,引起预存电费金额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客户增容或改类的,按照增容或改类后的实际用电容量或类别计算预存电费,应交预存电费金额增加的,客户应当按电网企业8 要求补足;因改类应交预存电费减少的,
11、电网企业应向客户退还多余的预存电费。 (二)客户减容的,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或加封之日起两年内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按减容后容量计算预存电费金额,并多退少补。其他情形减容,预存电费金额不变。 (三)客户暂停、暂拆的,预存电费金额不变。暂拆期满,不要求复装接电的,预存电费金额按永久性减容处理。 (四)客户并户、分户的,预存电费相应合并或分拆。 (五)客户过户的,原客户预存电费按横琴供用电规则用电账户终止的规定执行,新客户按新开户处理。 提供银行保函的客户,因上述事项保函金额变化的,需要另行开具保函替换原保函。 第十一条【暂停办理用电手续的情形】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电网企业可以暂停办理新装、增容或
12、用电变更手续: (一)客户用电申请信息、资料不真实或不合法; (二)不安装预付费装置的客户,拒绝交纳或补足预存电费或提交足额银行保函; (三)客户交纳预存电费或提交银行保函后超过 30 天,不与电网企业签署 供用电合同; (四) 不能按横琴供用电规则规定及标准提供供电设备安置地; ( 五) 法律法规规定暂停办理用电手续的其他情形。 9 第三章 供电设施建设与 供电设备 安置 第十二条 【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电网企业共同编制横琴新区电网规划,并将电网规划纳入横琴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预留公用变电站、开关站、环网室、配电室等站点用地及线路走廊。 第
13、十三条 【电力线路专用管廊的建设与移交】 新建电力线路专用管廊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建设方案,应当 事先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电力线路管廊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无偿移交(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管廊所有权)并登记至电网企业名下。 现有在建、已建成电力线路管廊产权移交事宜,由管廊建设单位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无偿移交协议,办理移交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 四 条【供电设备 安置地 使用协议】 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规定,需提供供电设备 安置地 的客户,应当在办理用电手续时,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供电设备 安置地 使用协议,对供电设备用房种类、数量、位置、面积、建设计划、交付时间、质量要
14、求及相关线路通道的提供等事项做出约定。 第十 五 条【供 电设备 安置地 设计与建设】 政府负责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供电设备安置地规划设计标准明确公用供电设备安置地配置要求。客户应当按照10 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建设供电设备 安置地 , 及时与电网企业沟通建设进度和确定交付时间。 第十 六 条【供电设备安置地交付前之检查】 电网企业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客户拟交付的供电设备用房等供电设备安置地检查时,客户需提交有关建设审批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等资料,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客户提供既有房屋作为供电设备用房的,应报请电网企业检查,检查合格 的,电网企业
15、接收使用,经检查不满足供电设备 安置地 设置要求的,应当更换或改建,改建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时,供电设备安置地交付检查纳入 建筑物土建总体验收 。 第十 七 条【供电设备迁移费用】 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供电设备“迁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迁移供电设备的工程费(如施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等费用。 因原供电设备安置地地陷、漏水等导致供电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由客户承担,不能修复的,客户应承担新设备购置 和安装 费用。 因供电设备迁移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引起迁移的客户或第三人承担。 第十 八 条【客户资产移交与改造】 客户根据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向电网企业移交供配电设施资产的,由客户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按照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