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沙镇机关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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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沙镇机关岗位职责单位设置及职能 加入时间:2009-11-26 9:07:48 来源:xsdzbgs 访问量:48一 、 党 委 政 府 综 合 办 公 室1、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1) 主 持 党 委 政 府 办 公 室 全 面 工 作 , 协 助 镇 领 导 处 理 机 关 日 常 工作 ;( 2) 组 织 协 调 各 服 务 中 心 工 作 和 重 点 工 作 的 调 研 以 及 进 度 督 查 ,组 织 收 集 各 类 信 息 , 组 织 起 草 全 镇 综 合 性 文 稿 ;( 3) 负 责 协 调 组 织 人 事 、 纪 检 审 计 、 人 大 、 工 青 妇 、 人 武

2、、 财 政等 相 关 工 作 ;( 4) 负 责 安 排 全 镇 各 类 会 务 、 接 待 工 作 , 切 实 加 强 机 关 安 全 保 卫 、后 勤 保 障 等 事 务 工 作 ;( 5) 组 织 协 调 机 关 各 办 、 社 区 ( 村 ) 、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相 互 之间 关 系 , 督 促 机 关 各 项 工 作 的 具 体 落 实 ;( 6)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2、 副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1) 协 助 党 委 政 府 综 合 办 公 室 主 任 做 好 机 关 日 常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 2) 负 责 各 类

3、 具 体 调 研 工 作 , 及 时 收 集 信 息 , 负 责 起 草 全 镇 综 合性 文 稿 ;( 3) 负 责 做 好 全 镇 各 类 会 议 安 排 和 会 务 接 待 工 作 ;( 4) 协 助 做 好 来 人 来 电 接 待 处 理 工 作 ;( 5) 负 责 督 促 检 查 各 社 区 ( 村 ) 、 企 事 业 单 位 对 党 委 政 府 下达 任 务 的 具 体 落 实 情 况 ;( 6)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 组 织 人 事 岗 位 职 责( 1) 协 助 做 好 党 员 发 展 工 作 ;( 2) 负 责 做 好 党 员 迁

4、 移 、 党 费 收 交 和 党 组 织 各 种 报 表 工 作 ;( 3) 负 责 办 理 机 关 行 政 、 事 业 干 部 工 资 晋 升 和 调 动 、 退 休 等 有 关手 续 , 并 协 助 做 好 年 度 考 核 和 日 常 报 表 工 作 ;( 4) 负 责 退 休 干 部 管 理 工 作 ;( 5)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4、 纪 检 监 察 岗 位 职 责( 1) 协 助 做 好 纪 检 监 察 日 常 工 作 ;( 2) 协 助 做 好 违 纪 党 员 和 党 组 织 的 案 件 查 处 工 作 ;( 3) 协 助 抓 好 党 风

5、廉 政 建 设 工 作 ;( 4) 抓 好 社 区 ( 村 ) 项 目 建 设 审 计 工 作 ;( 5) 负 责 做 好 纪 检 信 访 的 调 处 工 作 ;( 6)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5、 宣 传 统 战 、 信 息 ( 文 秘 ) 岗 位 职 责( 1) 负 责 做 好 领 导 的 日 常 工 作 相 关 事 务 , 做 好 领 导 助 手 。 为 领 导提 供 工 作 方 便 服 务 ;( 2) 专 题 调 研 、 信 息 收 集 、 文 稿 起 草 工 作 ;( 3) 负 责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 4) 协 助 做 好 对 外 宣

6、 传 统 战 工 作 ;( 5)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6、 人 大 岗 位 职 责( 1) 协 助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做 好 日 常 工 作 , 办 理 上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下 达的 工 作 任 务 ;( 2) 负 责 落 实 镇 人 大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 组 织 人 大 代 表 依 法 对 政 府实 施 监 督 ;( 3) 负 责 收 集 代 表 和 选 民 对 镇 政 府 的 建 议 意 见 , 督 促 办 理 代 表 议案 ;( 4) 组 织 代 表 视 察 各 基 层 单 位 工 作 , 评 议 镇 政 府 及 驻

7、镇 部 门 工 作 ;( 5) 督 促 镇 机 关 各 办 各 中 心 工 作 、 重 点 工 作 的 具 体 落 实 ;( 6)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7、 法 制 岗 位 职 责( 1) 在 镇 政 府 作 出 各 项 重 要 行 政 决 策 和 行 政 措 施 时 , 从 法 律 要 求的 角 度 出 发 , 为 领 导 当 好 参 谋 和 助 手 作 用 ;( 2) 办 理 全 镇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重 大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备 案 、 审 查 工 作 ,定 期 做 好 全 镇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政 策 措 施 的

8、清 理 工 作 , 及 时 向 镇 政府 提 出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政 策 措 施 的 废 止 、 修 改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3) 办 理 镇 政 府 的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和 行 政 应 诉 案 件 , 指 导 和 监 督 全镇 行 政 复 议 、 行 政 应 诉 工 作 ;( 4) 组 织 实 施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 协 调 部 门 之 间 在 行 政 执 法 中 的 矛盾 和 争 议 ;( 5) 按 照 浙 江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管 理 办 法 , 抓 好 执 法 人 员执 法 资 格 培 训 和 法 制 业 务 培 训 , 加 强 全 镇

9、浙 江 省 行 政 执 法 证 的 发 放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6) 抓 好 全 镇 机 关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的 法 制 培 训 工 作 ;( 7)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开 展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宣 传 、 教 育 工 作 ;( 8) 承 办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8、 工 会 岗 位 职 责( 1) 主 持 镇 总 工 会 日 常 工 作 ,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工 作 ;( 2) 组 织 动 员 职 工 积 极 参 与 经 济 建 设 , 努 力 完 成 生 产 任 务 , 开 展职 工 经 济

10、技 术 创 新 活 动 ;( 3) 负 责 维 护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 协 助 处 理 各 类 劳 动 关 系 ;( 4) 组 织 开 展 工 会 活 动 , 帮 助 解 决 职 工 困 难 ;( 5) 负 责 完 成 上 级 工 会 下 达 的 各 项 任 务 ;( 6)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9、 团 委 岗 位 职 责( 1) 主 持 镇 团 委 日 常 工 作 ,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团 组 织 工 作 ;( 2) 负 责 抓 好 团 的 组 织 建 设 、 思 想 建 设 和 作 风 建 设 ;( 3) 组 织 团 员 开 展 有

11、意 义 的 、 适 合 青 年 特 点 的 各 项 活 动 ;( 4) 围 绕 各 级 中 心 工 作 , 组 织 开 展 各 专 题 调 研 工 作 ;( 5)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0、 妇 联 岗 位 职 责( 1) 主 持 镇 妇 联 日 常 工 作 ,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妇 代 会 工 作 ;( 2) 负 责 做 好 全 镇 妇 女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3) 组 织 妇 女 开 展 有 益 身 心 健 康 的 各 类 活 动 ;( 4) 负 责 接 待 、 处 理 妇 女 群 众 的 来 信 来 访 ,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12、 查 处 歧视 、 虐 待 、 摧 残 和 迫 害 妇 女 儿 童 行 为 , 配 合 抓 好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工作 ;( 5)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1、 科 协 岗 位 职 责( 1) 贯 彻 实 施 科 协 章 程 , 全 面 负 责 科 协 工 作 ;( 2) 负 责 对 全 镇 科 协 组 织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服 务 ;( 3) 组 织 开 展 科 协 代 表 大 会 , 负 责 大 会 的 筹 备 工 作 , 换 届 选 举 的组 织 领 导 工 作 , 检 查 督 促 全 镇 科 协 组 织 的 换 届 选 举 工 作

13、 ;( 4) 关 心 科 技 人 员 的 工 作 生 活 和 学 习 , 维 护 科 技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益 , 反 映 科 技 人 员 的 意 见 和 呼 声 , 起 到 科 技 工 作 者 与 党 和 政 府 之 间的 桥 梁 纽 带 作 用 ;( 5) 教 育 、 引 导 科 技 人 员 立 志 科 技 报 国 、 发 明 创 造 、 科 技 创 新 ,积 极 投 身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 为 党 为 国 家 建 功 立 业 , 贡 献 自 己 的青 春 和 聪 明 才 智 ;( 6) 组 织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 推 荐 优 秀 论 文 参 评

14、 , 表 彰 奖 励 先 进科 技 工 作 者 和 优 秀 科 技 成 果 项 目 ;( 7) 积 极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科 普 宣 传 活 动 , 建 立 科 普 宣 传 队 伍 、 宣传 阵 地 , 倡 导 健 康 文 明 的 思 想 观 念 和 生 活 方 式 , 揭 露 和 反 对 封 建 迷信 、 伪 科 学 , 努 力 争 创 科 普 文 明 乡 镇 、 科 普 文 明 社 区 和 科 普 文 明 企业 ( 单 位 ) 。12、 人 武 岗 位 职 责( 1) 负 责 民 兵 组 织 建 设 和 武 器 装 备 的 管 理 ;( 2) 负 责 民 兵 预 备 役 人 员

15、的 军 事 训 练 和 政 治 教 育 , 协 同 有 关 部 门搞 好 全 民 国 防 教 育 ;( 3) 协 助 做 好 军 地 两 用 人 才 的 开 发 使 用 和 拥 军 优 属 工 作 ;( 4) 负 责 战 时 实 施 兵 员 动 员 和 带 领 民 兵 参 军 参 战 , 支 援 前 线 保 卫后 方 等 各 项 任 务 ;( 5) 负 责 民 兵 预 备 役 人 员 的 管 理 , 组 织 搞 好 战 备 值 勤 , 会 同 有 关部 门 做 好 战 时 动 员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6)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3、 信

16、访 岗 位 职 责( 1) 受 理 人 民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 维 护 信 访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承 办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和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转 办 、 交 办的 信 访 事 项 ;( 3) 向 有 关 负 责 单 位 转 办 、 交 办 、 督 办 信 访 事 项 ;( 4) 协 调 处 理 有 关 信 访 事 项 , 提 出 解 决 有 关 信 访 事 项 的 意 见 和 建议 ;( 5) 调 查 研 究 信 访 情 况 , 及 时 向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信访 信 息 ;( 6) 向 信 访

17、 人 宣 传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政 策 ;( 7) 承 办 其 他 信 访 事 项 。14、 老 干 部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1)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上 级 关 于 老 干 部 工 作 的 方 针 、 政 策 和 规 定 ,结 合 本 镇 老 干 部 工 作 的 实 际 ,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意 见 、 办 法 ;( 2) 积 极 探 索 加 强 和 改 进 老 干 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新 方 法 , 协 同 党委 和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老 干 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来 信 来 访 工 作 ;( 3) 指 导 、 配

18、合 有 关 部 门 , 有 组 织 、 有 领 导 、 多 渠 道 地 发 挥 老 同志 在 “三 个 文 明 ”建 设 中 的 作 用 ;( 4)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 及 时 了 解 和 反 映 老 干 部 工 作 的 新 情 况 、 新 问题 , 对 一 些 突 出 问 题 和 共 性 问 题 ,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积极 探 索 新 形 势 下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新 途 径 ;( 5) 加 强 老 干 部 工 作 组 织 网 络 建 设 , 制 订 老 干 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的有 关 规 章 制 度 , 共 同 做 好 老 干

19、部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 6) 搞 好 老 干 部 活 动 场 所 的 建 设 , 组 织 老 干 部 开 展 各 项 有 益 身 心健 康 、 文 明 科 学 的 文 化 娱 乐 、 体 育 活 动 , 丰 富 老 干 部 晚 年 精 神 文 化生 活 ;( 7) 承 办 上 级 交 办 的 其 他 老 干 部 工 作 事 宜 。15、 文 书 ( 档 案 ) 岗 位 职 责( 1) 负 责 上 级 及 外 来 公 文 、 信 件 、 材 料 的 接 收 和 登 记 ;( 2) 负 责 本 镇 公 文 、 信 件 、 材 料 的 收 发 ;( 3) 负 责 收 文 的 送 批 和 承

20、 办 ;( 4) 负 责 印 章 、 介 绍 信 的 管 理 及 使 用 ;( 5) 负 责 各 类 档 案 的 收 集 管 理 ;( 6)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6、 后 勤 岗 位 职 责( 1) 负 责 全 镇 各 类 会 务 、 接 待 的 具 体 安 排 落 实 ;( 2) 负 责 管 理 机 关 安 全 保 卫 、 卫 生 保 洁 工 作 ;( 3) 负 责 管 理 机 关 各 类 日 常 维 修 、 维 护 工 作 ;( 4) 负 责 管 理 机 关 食 堂 ;( 5)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7、

21、 财 政 总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1) 按 照 上 级 要 求 和 本 镇 实 际 , 编 制 镇 财 政 预 决 算 , 并 负 责 组 织实 施 ;( 2) 负 责 镇 级 单 位 财 务 票 据 管 理 工 作 ;( 3) 负 责 管 理 镇 级 各 类 资 产 ;( 4)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8、 行 政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1) 负 责 镇 政 府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 2) 负 责 镇 重 点 工 程 等 方 面 的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 3) 负 责 机 关 干 部 职 工 住 房 公 积 金 、 医 保 、

22、 养 保 的 具 体 办 理 工 作 ;( 4) 负 责 机 关 食 堂 的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 5)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9、 出 纳 岗 位 职 责( 1) 负 责 镇 政 府 财 务 出 纳 工 作 ;( 2) 负 责 机 关 电 费 、 电 话 费 交 纳 工 作 ;( 3) 负 责 机 关 食 堂 现 金 管 理 工 作 ;( 4) 及 时 办 理 上 级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二 、 经 济 贸 易 发 展 办 公 室1、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1) 主 持 办 公 室 全 面 工 作 , 协 助 镇 分 管

23、 领 导 抓 好 全 镇 的 经 济 发 展具 体 工 作 ;( 2) 具 体 负 责 经 济 发 展 的 规 划 编 制 和 重 大 项 目 的 落 实 ;( 3) 加 强 服 务 为 地 方 经 济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 4) 抓 好 落 实 积 极 开 展 专 项 检 查 和 完 成 突 击 任 务 ;( 5) 加 强 管 理 , 引 导 经 济 组 织 抓 好 成 本 管 理 、 目 标 管 理 , 认 真 处理 工 业 、 农 业 、 三 产 方 面 的 经 济 事 务 ;( 6) 及 时 完 成 镇 党 委 、 政 府 和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24、 务 。2、 副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1) 协 助 主 任 做 好 办 公 室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2) 认 真 做 好 所 分 管 工 作 ;( 3) 组 织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 提 出 建 议 , 为 领 导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 4) 积 极 试 点 抓 示 范 , 抓 好 发 展 的 示 范 基 地 、 管 理 的 示 范 单 位 ,带 动 产 业 , 引 导 发 展 , 培 育 规 模 企 业 , 培 育 中 介 机 构 , 为 发 展 经 济服 务 ;( 5) 完 成 镇 党 委 、 政 府 和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

25、3、 工 业 经 济 岗 位 职 责( 1) 起 草 经 发 办 有 关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并 负 责 实 施 ;( 2) 抓 好 辖 区 内 外 资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3) 大 力 宣 传 各 项 方 针 、 政 策 ,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外 资 企 业 的 法 律 法规 ;( 4) 按 照 上 级 产 业 目 录 、 本 地 工 业 经 济 实 际 , 制 定 出 适 合 本 镇 实际 的 产 业 导 向 ;( 5) 根 据 镇 党 委 、 政 府 提 出 的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导 向 及 技 改 目 标 , 引导 企 业 进

26、行 技 改 投 入 ;( 6) 注 重 投 资 环 境 建 设 ,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努 力 做 好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 7) 完 成 镇 党 委 、 政 府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4、 第 三 产 业 ( 旅 游 ) 岗 位 职 责( 1) 根 据 本 镇 具 有 的 地 理 环 境 及 人 文 景 观 , 改 进 和 完 善 商 贸 旅 游思 路 , 规 划 大 商 贸 、 大 旅 游 格 局 ;( 2) 制 定 有 利 于 促 进 解 决 现 存 的 小 商 贸 、 小 旅 游 的 相 关 政 策 ;( 3) 指 导 商 贸

27、 旅 游 企 业 进 行 规 范 、 安 全 良 性 运 作 ;( 4) 强 化 商 食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建 设 , 改 善 镇 商 贸 旅 游 环境 ;( 5) 大 力 推 介 本 镇 区 位 优 势 、 旅 游 资 源 , 积 极 引 进 外 来 商 贸 旅 游投 入 。5、 环 保 、 安 监 、 劳 动 监 察 岗 位 职 责( 1) 积 极 宣 传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 积 极 开 展 职 工 培 训 和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 2)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制 度 ;( 3) 监 督 污 染 防 治 , 执 行 环

28、 保 法 规 ;( 4) 建 立 健 全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5) 督 促 、 检 查 辖 区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及 时 消 除 安 全 生 产 事 故隐 患 ;( 6) 加 强 劳 动 合 同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劳 动 用 工 制 度 ;( 7) 及 时 开 展 职 工 培 训 和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 8)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工 作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负 责 本 地 区 劳 资 纠 纷 、 劳 动 争 议 的 调 解 工 作 ;( 9) 及 时 、 如 实 报 告 环 境

29、 保 护 、 生 产 安 全 突 发 性 事 故 , 并 及 时 应急 处 理 。6、 劳 动 保 障 岗 位 职 责( 1) 贯 彻 和 执 行 有 关 劳 动 保 障 工 作 的 法 律 、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 2) 建 立 健 全 辖 区 公 共 职 业 介 绍 机 构 , 掌 握 辖 区 劳 动 力 供 需 情 况 ,及 时 发 布 劳 动 力 市 场 各 类 信 息 , 做 好 就 业 再 就 业 职 业 介 绍 ;( 3) 负 责 本 辖 区 劳 务 输 出 , 为 农 民 工 外 出 务 工 提 供 有 效 的 就 业 服务 , 负 责 农 村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化 管 理 和 服 务 ;( 4) 负 责 本 辖 区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鉴 定 的 审 核 、 上 报 、 鉴 证和 解 除 备 案 工 作 ;( 5) 负 责 辖 区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的 调 解 工 作 以 及 集 体 劳 动 争议 工 作 的 调 解 工 作 , 化 解 矛 盾 ,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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