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69AG 章船舶载重至在船舶两舷就某干舷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369AG 章船舶载重至在船舶两舷就某干舷的主要内容。+ .(等于 . .寸)。毫米毫米(7)木材冬季干舷 .相应于平均吃水+ .(等于 . .寸)。毫米毫米(8)木材热带干舷 .相应于平均吃水+ .(等于 . .寸)。毫米毫米(9)木材冬季北大西洋干舷 .相应于平均吃水+ .(等于 . .寸)。毫米毫米(10)木材干舷的淡水容差 .毫米以上就干舷及淡水容差须列出的详情,须录自现时对该船舶有效的载重线证明书。如证明书上显示船舶没有获勘定某些干舷,则以上提述该等干舷的各段均须删除。* 如船舶具有替代总吨位,则两者均须列出。+
2、1.以上须列出的平均吃水,是指假若船舶载重至在船舶两舷就某干舷属适当的载重线的上缘高出水面时,在船首柱及船尾柱上的量度尺会显示的吃水的平均数。2.如船首柱及船尾柱上的量度尺所显示的吃水是以为单位的,则平均吃水须以毫米及寸列出,并以 25.4 毫米等于 1 寸计算。载重详情123456789日期地点实际吃水平均干舷船长及高级船员签署船首船尾平均数实际(见下文注 1 及 2)校正(见下文注 3)船长高级船员注:1.实际平均干舷(第 6 栏)为船舶在载重后准备离开时,船舶两舷干舷的平均数。2.如实际平均干舷小于载重线证明书所显示的适当最低海水干舷,则须在第 7栏内记入经校正的干舷,而该经校正的干舷是在将任何一段河流或内水的水密度的容差、排出舷外的废料的容差,以及须耗用的燃料、水及物料的容差计量后而得的,而该等容差为均已妥为记入船舶正式航海日志者。3.如实际平均干舷大于适当海水干舷,则第 7 栏无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