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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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十四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注释:一、本章不包括:(一)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或木粉(税号 12.11) ;(二)竹或主要作编结用的其他木质材料,未经加工、劈开、纵锯或切段(税号14.01) ;(三)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用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税号 14.04) ;(四)活性炭(税号 38.02) ;(五)税号 42.02 的物品;(六)第四十六章的货品;(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八)第六十六章的货品(例如,伞、手杖及其零件) ;(九)税号 68.08 的货品;(十)税号 71.17 的仿首饰;(十一)第十六类或第十七类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

2、机器及器具的箱、罩、壳,车辆部件) ;(十二)第十八类的货品(例如,钟壳、乐器及其零件) ;(十三)火器的零件(税号 93.05) ;(十四)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活动房屋)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烟斗及其零件、钮扣、铅笔) ,但税号 96.03 所列物品的木身及木柄除外;(十七)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章所称“强化木” ,是指经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处理(对于多层粘合木材,其处理应超出一般粘合需要) ,从而增加了密度或硬度并改善了机械强度、抗化学或抗电性能的木材。三、税号 44.14

3、至 44.21 适用于木质碎料板或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层压板或强化木的制品。四、税号 44.10、44.11 或 44.12 的产品,可以加工成税号 44.09 所述的各种形状,也可以加工成弯曲、瓦楞、多孔或其他形状(正方形或矩形除外) ,以及经其他任何加工,但未具有其他税号所列制品的特性。五、税号 44.17 不包括装有第八十二章注释一所述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工具。六、除上述注释一及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税目中所称“木” ,也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子目注释:子目号 4403.41 至 4403.49、4407.24 至 4407.29、4408.31 至

4、4408.39 及 4412.13 至4412.99 所称“热带木”,是指下列木材:大叶帽柱木、非洲桃花心木、西非红豆木、箭毒木、阿兰木、圭亚那苦油楝木、非洲甘比山榄木、杜楝木、非洲栎柞木、婆罗双木、美洲轻木、白驼峰楝木、黑驼峰楝木、卡蒂沃木、雪松木、西非褐红椴木、深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核桃楝木、阿夫苏木、象牙海岸榄仁木、破布木、吉贝木、丝棉木、乔状黄牛木、安哥拉丛花木、巴西胡桃木、皮蚁木、伊罗科木、拟爱神木、夹竹桃木、巴西红木、绒根木、龙脑香木、开姆帕斯木、羯布罗香木、康多非洲楝木、象牙海岸褐红椴木、象牙海岸翼梧桐木、浅红色红柳桉木、非洲榄仁木、南美樟木、圭亚那铁线子木、西印度桃花心木、猴子果

5、木、曼孙梧桐木、马来蝴蝶木、巴栲红柳桉木、粗轴坡垒木、印茄木、斯温漆木、异翅香木、非洲梨木、非洲银叶木、胶木、非洲白梧桐木、加蓬榄木、蓖麻木、爱里古夷苏木、奥文科尔木、中非蜡烛木、紫檀木、人面子木、危地马拉黑黄檀木、印度黑黄檀木、巴西黑黄檀木、巴西花梨木、白坚木、鸡骨常山木、印马四出香木、东南亚棱柱木、萨撇列木、萌生木棉木、苏帕楠木、西波木、苏古皮拉木、红椿木、柚木、安哥拉香桃花心木、非洲阿勃木、南美肉豆蔻木、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总 注 释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成品及普通的木制品。这些产品可大体分类如下:一、原木(经砍伐、粗斩、粗锯成方、去皮等的木材)及薪

6、柴、木废料及碎片、锯末、木片或木粒;箍木、木杆、木桩等;木炭;木丝及木粉;铁道及电车道用枕木(一般归入税号 44.01 至 44.06) 。但本章不包括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碎木、木粒及木粉(税号 12.11)以及主要作染料或鞣料的木片、刨花、木粒或木粉(税号 14.04) 。二、经锯、削、切片、旋切、刨平、砂光、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即用类似交叉手指的拼接方法将短木块的两端粘合在一起,以获得较长的木材) ,以及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税号 44.07 至 44.09) 。三、木质碎料板及类似木质材料板、纤维板、胶合板及强化木(税号 44.10 至 44.13) 。

7、四、木制品(不包括本章注释一所列物品,以及下列各税号注释中所提及的其他制品)(税号 44.14 至 44.21) 。一般来说,凡属木板与塑料构成的建筑板材应归入本章。但这些板材应根据用途按其具有主要特性的表面进行归类。例如,用于屋顶、墙壁或地板作结构件的建筑板材,由一木质碎料板外层和一绝缘塑料层组成,不论塑料层有多厚,都应归入税号 44.10,因为是坚硬的木板部分使之能作为结构件,而塑料层只具有辅助的绝缘功能。另一方面,外层为塑料而木材仅起背衬支撑作用的板材则一般归入第三十九章。未拼装或拆散的木制品,如果各部件同时报验,应按相应的完整木制品归类。同样,玻璃、大理石、金属或其他材料制的木制品的零

8、、配件如果与木制品一同报验,则不论其是否装配在一起,均应按木制品归类。税号 44.14 至 44.21 所列的木制品,适用于普通木材、木质碎料板及类似板、纤维板、胶合木或强化木所制得的物品(参见本章注释三) 。总的来说,在本协调制度中,木材的归类既不受因保存所需而进行处理的影响,例如,干燥、表面炭化、填缝及塞孔、浸杂酚油或其他木材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代苯酚、加铬的砷酸铜或含氨的砷酸铜) ,也不受涂油漆、着色剂或清漆的影响。然而,这些一般的规则不适用于税号 44.03 及 44.06 的子目,因为这些子目对某些涂油漆、着色剂或作防腐处理的木材在归类上作了明确的规定。某些木质材料,例如,竹子

9、及柳条,主要用于制造篮筐编结品。未加工状态的这些材料应归入税号 14.01,而制成篮筐的则归入第四十六章。但是,诸如竹片或竹粒之类的产品(用于制造木质碎料板、纤维板或植物纤维浆)及竹制品或其他木质材料制品(篮筐、家具或具体列入其他章的其他制品除外)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例如,税号 44.10 及44.11) ,应与本章相应的木产品或木制品一并归类(参见本章注释六) 。子目注释:某些热带木的名称对于本章子目注释及税号 44.03、44.07、44.08 及 44.12 的相关子目所列的热带木,是根据“热带木材国际技术协会”(ATIBT)推荐的引导名称来命名。这些引导名称是依据其主要生产国或消

10、费国使用的通俗名称来命名。有关引导名称,连同与其相应的学名及土名已在本章注释的附录中列出。44.01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 ;木片或木粒;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10 薪柴(圆木段、块、枝、成捆或类似形状) 木片或木粒:21 针叶木22 非针叶木3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本税号包括:一、薪柴,一般形状为:(一)短圆木段,通常带有树皮。(二)已劈圆木或薪柴块。(三)细枝、柴捆、粗枝、蔓茎、树桩及树根。二、木片或木粒,即用机械方法将木材制成小片(扁平刚硬且粗制成方形)或小粒(细小且有柔性) ,用于机械法、化

11、学法或机械-化学法制纤维素浆,或制造纤维板或木质碎料板。根据本章注释六,本税号也包括用竹等制的类似产品。本税号不包括作纸浆原材用的圆木或劈成四块的圆木(税号 44.03) 。三、锯末,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四、木废碎料,不能作木材用。这些材料主要用于制纸浆(造纸) 、木质碎料板、纤维板及作柴火用。这些木废碎料包括锯木厂或刨削车间的废品;生产中的废料;破碎板;不能再作原物使用的旧板条箱;树皮及刨花(不论是否粘聚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木工及细木工的其他废碎料、废染料木及鞣料木或树皮。本税号不包括:(一)涂有树脂或以其他方法制成点火物的木及木废料(税号 36.06) 。(

12、二)用于造纸浆或生产火柴梗的圆木(税号 44.03) 。它们与薪柴不同,是经过仔细分级并可去皮,但通常未破碎、劈开、弯曲、去节或去叉。(三)用作编制筛子、片条盒、药丸盒等的木片条,以及用以制醋或澄清液体的刨花(税号 44.04) 。(四)木丝及木粉(税号 44.05) 。44.02 木炭(包括果壳炭及果核炭) ,不论是否结块木炭是木材在隔绝空气的条件下经炭化而得。归入本税号的木炭可以为块、条、粒或粉状,也可与焦油或其他物质粘聚成砖、片、球等形状。木炭不同于动物炭黑或矿物炭黑,比水轻,段状的可见木材的纹理。椰壳或其他果壳经炭化所得的类似产品也归入本税号。本税号不包括:(一)第三十章规定的制成药品

13、形状的木炭。(二)与香料混合后制成片状或其他形状的木炭(税号 33.07) 。(三)活性炭(税号 38.02) 。(四)绘图用木炭(炭笔) (税号 96.09) 。44.03 原木,不论是否去皮、去边材或粗锯成方:10 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20 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 其他方法处理的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41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49 其他 其他:91 栎木92 山毛榉木99 其他本税号包括砍伐后天然状态的木材。它们通常已被砍掉树枝,剥去外层树皮或内外层树皮,并削去隆凸部分。本税号还包括为了节省运输费用或防腐等目的除去了幼嫩的多余外层(边材)的木材。

14、上述归入本税号的主要产品包括:可锯木材;电话、电报或电力传输线用的电线杆;未削尖及未劈开的木桩、尖桩、标桩、杆柱及支柱;圆矿柱;木段,不论是否劈成四块,用于制纸浆;圆木段,用于生产贴面薄板等;用于制造火柴梗、木器等的木段。经进一步用刮刀修理或经机械削皮机削刮后表面光滑,可即作电报、电话或电力传输用的电线杆也归入本税号。这些木杆通常涂上油漆、着色剂或清漆或者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浸渍。特种树木的树桩及树根,以及用以制造贴面薄板或烟斗的某些木材也归入本税号。本税号还包括由树干或树杆段经粗劈成方的木材,其圆形表面用斧劈平或用粗锯锯平,成为截面为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木材;粗劈成方木材的特征是有斑斑的粗糙面

15、和丝丝的树皮。粗劈成半方形木材,即仅在两相对面按上述方法加工的木材也归入本税号。制成这类形状的木材主要用于锯木厂,也可供直接使用,例如,用作房梁。某些木材(例如,柚木)是用楔块劈开,或顺木纹劈成方材;这些方材也归入本税号。本税号不包括:(一)适于制造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的粗加修整木材(税号 44.04) 。(二)制成铁道或电车道枕木(轨枕)的木材(税号 44.06) 。(三)切成厚板、横梁等的木材(税号 44.07 或 44.18) 。子目注释:子目号 4403.10子目号 4403.10 包括为了长期保存,用涂料、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例如,煤焦油、五氯代苯酚、加铬的砷酸铜或含

16、氨的砷酸铜)处理的产品。本税号不包括仅为运输或仓储期间保存木材而用有关物质处理的产品。44.04 箍木;木劈条;已削尖但未经纵锯的木桩;粗加修整但未经车圆、弯曲或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适合制手杖、伞柄、工具把柄及类似品;木片条及类似 10 针叶木的20 非针叶木的本税号包括:一、箍木,为柳树、榛树、桦树等的木劈条,不论是带皮的或粗削的,用于制造桶箍、栅栏等。箍木一般成捆或成卷。如果箍木切成一定长度,并在两端开有槽口以适于箍桶时的相互连结,则应归入税号44.16。二、木劈条,为纵向劈开的树干或树枝。它们主要用作园艺或农业的支撑物,也用于栅栏,在某些情况下还用作天花板条或屋顶板条。三、已削尖的木桩(

17、包括栅栏桩) ,为圆木杆或劈开的木杆,其端部削尖但未经纵锯,不论是否去皮或用防腐剂浸渍。四、粗加修整但未车圆、弯曲或经其他方式加工的木棒,其长度及粗细明显适于制造手杖、鞭子柄、高尔夫球棍、伞具、工具把柄、扫帚柄等、染色木棒及类似品。已刨平、车圆(经普通车床或脚踏车床车制) 、弯曲或经其他进一步加工明显用作伞柄、手杖、工具把柄等的物品,应按其各自有关税号归类。五、木片条,经刨片、旋切,有时还用锯锯成柔软平整,又窄又薄的木片条,可用作编结材料,也可用于制筛、片条盒、片条篮、药丸盒、火柴盒等。此外还包括制火柴梗、鞋靴木钉的类似木片条。本税号还包括类似于盘卷木片条的的木刨片。它们通常为山毛榉木刨片或榛

18、木刨片,用于制醋及过滤液体;这些木刨片不同于税号 44.01 的刨花废料,它们的厚度、宽度及长度完全一致,并且平整地盘成卷状。刷子的身柄坯件或鞋靴的楦头坯件归入税号 44.17。44.05 木丝;木粉木丝,为卷成或缠成团状的细薄丝条。这些丝条尺寸及厚度规则并有相当的长度(因而不同于税号 44.01 的一般木刨花) ,用特种刨床刨削圆木(白杨木、针叶木等)制得。木丝通常呈紧压大包状。经染色、涂胶等的木丝,以及经粗扭在一起或制成夹在两层纸中薄薄一层的木丝,仍应归入本税号。它们主要供包装或填塞之用,也可用于制造粘聚板(例如,税号 44.10 或68.08 的某些板材) 。木粉是锯末、刨花或其他木废料

19、经碾磨或锯末经筛滤所得的粉末。大多用于塑料工业作为填料,也用于制木质碎料板及油地毡。木粉不同于税号 44.01 的锯末,其微粒更为细小、规则。本税号不包括用椰子壳或类似物制得的类似粉末(税号 14.04) 。44.06 铁道及电车道枕木:10 未浸渍90 其他本税号包括通常用于支撑铁轨或电车道轨的基本成矩形截面的未刨木段。本税号还包括岔枕(比普通枕木长)及桥枕(比普通枕木宽、厚及长) 。枕木可制有固定铁轨及支座用的孔眼及底座,其边缘可粗略斜切。为防止枕木爆裂,有时还在两端用骑马钉、铁钉、螺栓或钢条进行加固。为防护目的,本税号的产品可用杀虫剂或杀菌剂作表面处理。为了长期保存还可用杂酚油或其他物质

20、进行浸透。子目注释:子目号 4406.10 及 4406.90本子目所称的“浸渍” ,是指为了木材的长期保存,用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进行的处理。本税号不包括仅为运输或仓储期间不受真菌或寄生虫侵害而用杀菌剂或杀虫剂处理的枕木。这些枕木应作为“未浸渍”的货品归类。44.07 经纵锯、纵切、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超过 6毫米:10 针叶木 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24 苏里南肉豆蔻木、美洲桃花心木、巴西胡桃木及美洲轻木25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26 白柳桉木、白色红柳桉木、白色柳桉木、黄色红柳桉木及阿兰木29 其他 其他:91 栎木92 山毛榉木

21、99 其他除个别的情况以外,本税号包括所有按基本纹理方向锯开或劈开,或经平切或旋切分开的厚度超过 6 毫米(但长度不限)的木材。它们包括锯成的梁、厚板、桁板、中厚板、板条等,以及用劈削机劈成尺寸极为精确的与已锯木材同类的产品。经劈削的木材表面比锯开的更为平滑,不必再进行刨光。本税号还包括平切或旋切的木片,以及拼花地板用的板条及缘板,但任何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除外(税号 44.09) 。应注意到本税号的木材既不需要一定是矩形(包括正方形)截面的,也不需要全长截面一定是一致的。本税号的产品可经刨光(不论是否在刨光过程中边角稍加刨圆) 、砂磨或端接,例如,指榫接合(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税号还

22、不包括:(一)粗劈成方(例如,用粗锯锯成)的木材(税号 44.03) 。(二)木片条及类似品(税号 44.04) 。(三)厚度不超过 6 毫米的饰面用薄板及制胶合板(及其他税号未列名的木材)用薄板(税号 44.08) 。(四)税号 44.09 的任何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木材。(五)拼花地板用的胶合板或饰面木材制的板条及缘板(税号 44.12) 。(六)建筑用木工制品(税号 44.18) 。44.08 饰面用薄板、制胶合板用薄板(不论是否拼接)以及其他经纵锯、刨切或旋切的木材,不论是否刨平、砂光或指榫接合,厚度不超过 6 毫米:10 针叶木 本章子目注释所列的热带木:31 深红色红柳桉木、浅红

23、色红柳桉木及巴栲红柳桉木39 其他90 其他本税号适用于锯成、刨切或旋切制成厚度不超过 6 毫米的薄板,不论其是否实际用于饰面、制胶合板或其他方面(用于制小提琴、雪茄烟盒等) ,也不论其是否光滑、染色、涂布、浸渍、用纸或织物作背衬加强或制成仿镶嵌木的装饰薄板。用于制造胶合板的木材一般是经旋切工序切割的,即通常先将圆木蒸煮或用热水浸泡,然后将圆木置于旋切机刀片下将其轴心转动,圆木便切成一片连续的薄板。刨切时圆木通常先经蒸煮或用热水浸泡,然后将圆木放于与切刀相对的位置,每次圆木被推向切刀或切刀被推向圆木,切刀垂直或水平将圆木剪切成薄板。这类加工方法的一种是将圆木推向一把固定不动的切刀。采用这种方法可切出非常薄的木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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