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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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 日常 住宿行为 ,依据 天津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 规章制度 ,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在天津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 ,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历研究生、远程与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籍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等。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紧密围绕学校育人目标,坚持

2、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 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园区中心) 具体 负责。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 六 条 本科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提供住宿;硕、博研究生实行住宿自愿申请制。各类别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用 ,并签订住宿公约 。 第 七 条 所有住宿资源由园区中心统筹分配,新生报到凭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 第 八 条 因不可抗力 等因素 导致宿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 ,可2 申请调宿, 由园区中心审批办理 ; 其他原因的调宿 , 视情况予以 办理 。 第 九 条 学

3、生因伤病申请无障碍宿舍的, 应 出具医院 诊断证明 ,经学院审核, 由 园区中心 视情况予以办理 ;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及时向园区中心说明情况,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安排或调整。 第 十 条 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并遵守离校清宿时间搬离宿舍 。 第 十 一 条 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 注销学籍的 ,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 宿舍 和 退还钥匙 。 第 十 二 条 因事、因病等原因 办理休学 离校 的, 提 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 宿舍 并退还钥匙,休学期满回校重新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第十 三 条 本科生征得家长同意,研究生征得 家长和 导师同意,

4、并经学院审核,可自愿申请退宿。 第十 四 条 办理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 五 条 以上住宿、 调宿、退宿 均 须 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 第 三 章 秩序 管理 第 十六 条 学生应自觉规范日常住宿行为,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 (一) 严格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 不得私自调换、私占 、出借、出租 床位; (二) 学生本人凭校园一卡通刷卡有序进出宿舍楼, 禁止随意 将一卡通借与他人出入楼使用; (三) 严格 遵守 宿舍楼门开关时间,遵守宿舍熄灯制度 ; 3 (四) 宿舍楼关门 期间 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

5、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五) 严格遵守宿舍会客制度, 在规定 的 时间和地点会客; (六) 严禁 在宿舍楼内 饲养 动物 ; (七) 禁止 斗殴起哄、 大声喧哗、 私自 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 (八) 严禁 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宿舍楼内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 ; (九) 严禁 在宿舍内 及公共 区域乱 涂乱刻乱画; (十) 禁止 在 宿舍 门 、家具 等公共设施上安装和使用吊椅(床)及 健身器材 等; 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 因 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 ,照价赔偿; (十一) 校园主题教育、工作通知以及学生活动宣传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流程申请审批,并按指定规格和地点张贴;

6、 (十二) 自行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按指定地点在宿舍楼外整齐存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 (十三) 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 经营 活动; (十四) 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宗教活动; (十五) 不得留宿非本楼同学及校外人员,严禁 留宿异性 ; (十 六 )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在值班室登记。 第四 章 安全管理 第 十 七 条 学生 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 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4 (一) 严禁使用明火( 包含 存放和 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以及点蚊香 、 蜡烛 等)、 严禁 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二)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 严禁

7、 私拉乱接电线 、 网线 , 电源周围 不得 堆放杂物; (四)除宿舍内统一配备的空调、饮水机以及个人电脑、台灯 、小 电扇 以外, 严禁 在宿舍房间内存放和使用 违章电器 ; 违章电器包括: 1、 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 壶 、电炉、电磁炉、电饭锅 等电炊器具; 2、 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 电吹风 、电卷(直)发器 等 一切 具有 电加热 功能的 器具; 3、电冰箱、洗衣机、烘(甩)干机等生活 家电 ; 4、 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 (五) 禁止 使用 无国家 3C认证的 伪劣电器及设备; (六) 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及时关闭 所有电器 及电源插座开关 ,

8、做到 “ 人走断电 ” ; (七) 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八) 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 (九) 禁止挪用和损坏 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 第 五 章 文化建设 第十 八 条 积极 参与 宿舍文化活动,营造 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住宿 文化氛围。 第十 九 条 积极融入 本 科生 住宿书院制 建设 , 重点围绕“家国情怀、明礼崇德、博学精专”三大任务, 积极参与书院 思想 引领、 知识分享、 文化交流、生活服务、 行为养成 等 各项育人活动,建设宿舍“家”文化 。 5 第 二十 条 互相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 第 二十 一 条 毕业 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 保持宿舍卫生

9、、 及时交还钥匙 , 做到文明清宿离校 。 第 六 章 奖励、处分 与申诉 第 二十二 条 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在宿舍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 三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相应处分: (一) 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 使用 明火 、存放或使用 违章电器 ,未酿成火情 或者 火灾者, 给予 警告处分; 已酿成 火情 或者 火灾者,给予严重 警告 、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 处分; (二) 宿舍内 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或 严重警告; (三) 影响学校 住宿安排, 擅自 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10、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 在宿舍 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 批评教育 不 改的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 警告、记过或者 留校察看 处分 ; (五) 宿舍楼内 违规饲养动物,经 批评教育 不改的,给予警 告或者 严重 警告处分 ; (六)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 七 ) 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 正常 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 第二十 四 条 宿舍 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宿舍违纪申诉处理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申诉 处理 办法执6 行 。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十 五 条 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 二十 六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天大校发【 2006】 48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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