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文 件江宁编字201629 号关于优化调整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事项 的 批 复区民政局:你局关于呈送 的报告(江宁民发 201611 号)悉,根据中共南京市江宁区委、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江宁委发20167 号)文件精神,经 2016 年 9 月 14 日区编委会研究同意,现就你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优化调整事项批复如下:一、关于主要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职责。-
2、 2 -2加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立慈善监管体系职责。3加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牵头协调“救急难” 工作职责。4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培养,提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水平。5加强军地融合式发展职责。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职责。7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职责。8加强对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工作。二、关于内设机构调整(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合并调整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其职责为:负责党务、政务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生产、保密工
3、作;负责宣传和政务信息报送;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民政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政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民政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拟订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和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区民政统计管理工作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编制、分解和考核工作;负责本级民政事业经费项目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物价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设施、物资维护管理和计划采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
4、会计工作;负责拟定全区民政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审查民政工作规范性- 3 -文件草案;负责民政工作理论研究;组织民政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办理建议提案;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组织工作;负责涉及民政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咨询;指导、监督全区民政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受理来信来访,指导街道民政部门的信访工作。(二)社会救助科、救灾科合并调整为社会救助科(救灾科)。其职责为:牵头协调全区社会救助工作,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 “救急难” 工作及其他特殊 对象的生活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担
5、中央、省及市区财政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区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协助实施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指导街道社会救助工作;贯彻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实施细则和救灾工作方案;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按规定核查上报和发布本级灾情;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救济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对外地社会捐赠等对口支援工作。(三)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增设社会组织管理科,挂行
6、政审批服务科牌子。其职责为:负责全区社会组织管理责任;负责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指导、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4 -基金会依法开展活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和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调推进全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培育目标编制、分解和考核工作;协调推进、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担局机关购买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针政策,推进、协调局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行政审批相关业务;承担
7、本部门审批事项的清理、调整和纳入区政务大厅平台工作,推进审批事项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承担区本 级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及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对行政审批相关事项进行前期论证、勘查、审核;负责统一发放行政许可文件及登记证书等;负责及时将审批结果及资料推送相关科室;接受行政相对人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咨询。 (四)按照“撤一建一 ”的原则,将社会福利和社会事 务科(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分设为:社会福利和慈善发展科、社会事务科(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并将原社会救助科承担的指导农村敬老院和五保户供养工作职责
8、调整到社会福利和慈善发展科。社会福利和慈善发展科的职责为:负责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资助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协调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负责落实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资助补贴政策;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负责落实城镇“ 三无” 人员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政策;指导全区福利企业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落实福利企业- 5 -扶持优惠政策;负责福利企业新办、变更的报批及年检工作,维护福利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全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建立慈善监管体系
9、,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联系区慈善总会、福利企业协会。社会事务科(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在本区内设立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审核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联系区殡葬协会;负责有关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负责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修订建议;负责街道办事处的设置、撤销、调整、命名、更名、界线变更、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村(居)的设置、撤销、调整、更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
10、管理工作;指导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处事务,并提出仲裁建议;负责本区行政区域信息的发布;负责拟订区地名管理规划和办法;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广标准地名和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和标准地名的发布工作;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负责本区地名图、录、典、志的编纂工作及行政区划、地名信息、标准地名的发布;承担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五)将原由办公室承担的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调整到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其职责为: 组织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法规、规章;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 6 -
11、设及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和发展规划;宣传贯彻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指导开展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指导城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承担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对经济薄弱村、后进村的帮扶促进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其他内设机构职责进行相应优化调整。调整后,区民政局机关设 7 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优抚安置科、社会救助科(救灾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社会组
12、织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社会福利和慈善发展科、社会事务科(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双拥工作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老龄工作科。三、关于人员编制调整区民政局机关 21 名行政编制不变。领导职数:增加正科长(主任)2 名,调整后,区民政局正副科长(主任)14 名,其中:正科长(主任)9 名,副科长(副主任)5 名。其他不变。四、其他事项(一)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项的职责分工为:街道受理、初审;区民政局审批。(二)关于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认定事项的职责分工为:街道受理、初审;区住建局审核家庭住- 7
13、-房情况;区民政局审核家庭资产和收入。(三)关于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事项的职责分工为:街道受理、初审;区民政局审批。(四)关于城乡困难家庭“救急难” 事项的 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责协调“ 救急难 ”政策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区 财政、住建、人社、卫计、教育、司法、残联等相关部门配合参与政策具体实施工作。(五)关于全区减灾救灾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责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分配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六)关于农村灾民倒损房恢复重建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
14、责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区财政局落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区住建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协助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区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土地指标、重建点的规划和选址等相关工作。(七)关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贿选” 案件的查处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公安部门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组织部门统筹、协调村(居)“ 两委” 选举 工作,加强指导。 纪检监察部门发挥在贿选案件核查中的牵头作用,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民政局认真抓好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
15、监督检查。(八)关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事项的职责分工为:组织- 8 -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党务公开工作;农工委负责指导、督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民政局负责指导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村务公开目录编制。(九)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保障工作。(十)关于弃婴救助管理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责健全弃婴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区发改局负责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区公安分局负责弃婴接收、户籍办理工作,查处打击遗
16、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卫计局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的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区财政局负责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儿童福利工作相关经费支出。(十一)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卫计局负责保障孤儿医疗服务;区教育局负责完善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十二)关于依法指导、管理慈善事业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引导、扶持、监督、管理慈善事业发展;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十三)关于地名
17、设标工作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城管部门负责路名牌的设置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门牌的设置和管理;民政局负责标准地名的确定。- 9 -(十四)关于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负责实施年度检查;区级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直接登记以外的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十五)关于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相关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事项的职责分工为: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开展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查处有关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区级各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协助查处有关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清算事宜。此复。2016 年 9 月 30 日 抄 送 :区 委 组 织 部 ,区 财 政 局 、人 社 局南 京 市 江 宁 区 机 构 编 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6 年 10 月 9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