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CEC-3016P-D/0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5 页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通过对一般工业产品和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者有效而正确地使用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特制定本程序。本程序规定了本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公司认证的组织使用本公司颁发的 CEC 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适用于所有获得 CEC 产品认证的组织。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中构成本程序的内容,凡注日期的,仅该版本适
2、用本程序,凡不注日期的,最新版本适用本程序,请使用本程序的人员关注相关文件的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CC02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 CNAS-GC21一般工业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GB/T18346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901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3 管理职责3.1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设计制作、标志标识购买和诉诸法律事项的交涉工作;3.2 技术部依据 CNCA/CNAS 相关要求,负责公司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文字版、电子版)的设
3、计及编修订,经公司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向 CNCA/CNAS 申报备案,负责各类认证证书模版、认证标志样式的建档、保存;3.3 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打印工作;3.4 市场部负责在申请环节,向申请人介绍公司各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相关要求,并在申请评审时,评审企业对认证证书的相关要求(如份数、中英文版等)的合理性;3.5 市场部负责向获证者寄发认证证书,负责与获证者签署使用认证证书和在低值易耗品上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填写标识特殊印制要求申请单指导获证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3.6 审核(检查)部负责对获证者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识者提出处理意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4、志使用管理程序 CEC-3016P-D/0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5 页3.7 综合部负责组织空白认证证书的印刷,数据库中电子模版管理,监察认证证书内容的正确性;负责认证标志的发放、登记、回收,作废证书登记、销毁; 3.8 总经理批准认证注册,签发各类认证决定文件及认证证书;对错用证书和标志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3.9 市场部负责与获证组织签订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协议 ,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管;获证者应按照本程序要求制定适合产品客户内部的认证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4 证书、标识的所有权认证证书的所有权属公司所有。CEC 产品标识的所有权属 CEC
5、。5 管理程序5.1 认证证书的颁发5.1.1 按初次检查控制程序 、 样品的选择和产品检测控制程序 、 再认证控制程序和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 ,受核查方经现场核查通过、产品检测符合标准要求、技术委员会评审符合认证要求,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技术部制作产品认证证书。5.1.2 市场部发放证书并签订在低值易耗品上自行印制标志标识的协议,允许使用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标识,同时附有正确使用产品标志认证证书及标识的书面说明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对需使用一次性粘贴的标志标识,需与公司综合部签订标志标识的购买合同,由公司统一制作、发放,不得私自印制使用。5.1.3 认证
6、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若产品持续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要求,且获证方的保障措施持续有效,则有效期为三年,对扩大(增项)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初次(或复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止。5.1.4 认证证书上的认证证书注册号,由技术部统一编号。5.1.5 公司的认证证书的描述见认证证书描述指南 。5.1.6 公司颁发的认证证书有中文和英文二种文体,具有同等效力。当二种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5.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公司的认证证书应表明认证所覆盖的供方及其每一个场所的:(1) 认证证书名称和编号;(2) 申请方、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3) 批准认证的范围,包括:a)认证所
7、依据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或其它规范性文件; b)产品的注册商标、产品单元名称、规格型号;(4) 采用的认证模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CEC-3016P-D/0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第 3 页 共 5 页(5) 认证证书的颁证日期、换证日期、有效期;(6) 认证机构名称、地址、网站及其标志;(7) 认证机构的印章和其授权人的签字;(8) 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低碳产品认证适用)(9) CEC 机构标识、CEC 产品标识、CNAS 认可标志(在获准 CNAS 认可的业务范围之内,均应带有认可机构的认可标志) 。需要时可包括:证书正本、副本、证书附件。当认证证书不足以体现获
8、证产品特性,需要以证书附件明示产品规格、型号、类别等时,可使用证书附件。5.3 认证证书和标识的使用5.3.1 获准使用公司认证标志的组织依据本文件的规定,可将认证证书、标识用作产品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也可将认证标识直接使用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特殊产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只能证明产品符合特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和/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证明和暗示产品其它方面合格。5.3.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只允许获证者在其获证的产品上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注册号。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
9、撤销认证资格。5.3.3 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被认证产品范围以外的各类产品及各类广告、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5.3.4 认证证书与年度监督确认通知一并使用,并在证书上加贴防伪标志视为有效。5.3.5 认证证书和标识的复制方式(1)获证者可采用单一色调图案进行复制,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图标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2)当获证者在其批准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彩色标识时,认证标识的图案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字迹要清晰;(3)在获证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加贴产品认证标志的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产品认证标志;(4)组织应在印刷标
10、识的部位下方标注获证证书号。5.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使用/误用5.4.1 当公司暂停、注销或撤销证书时,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者应从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包装或标识的所有产品及宣传材料,对有潜在缺陷且已投放市场的认证产品在适用时或可行时应召回产品。5.4.2 公司在做出暂停、注销或撤销使用产品认证证的决定的同时,监督有关单位停止、暂时封存或者销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5.4.3 以下行为都构成对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1)未经获证企业的证书及标志管理部门书面认可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CEC-3016P-D/0中环联合(北京)
11、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第 4 页 共 5 页(2)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3)擅自宣传未经认证的产品范围;(4)未经授权使用标志出现在未经认可的产品上;(5)认证标志用于不合格品;(6)未按规定加贴认证标志;(7)质量控制失效造成的带标志产品为不合格品;(8)证书暂停期间、证书被撤销、注销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或标志;(9)非法转让认证证书和/或标志;(10)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使认证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等。5.4.4 公司通过每年的监督审核检查组织是否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得到表明获证者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信息后,由审核(检查)部记录,并向该获证者发出
12、立即停止误用通知,同时要求获证者将误用经过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于 1 个月内寄到公司审核(检查)部。5.4.5 审核(检查)部收到书面说明后,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由调查人员填写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错误使用处理单 。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者,并要求其限期纠正。5.4.6 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获证者的书面说明,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公司认可的纠正措施,公司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发出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通知书 。5.4.7 对于
13、要求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者,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本公司验证,则公司可作出停止暂停使用的决定并发出恢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 。5.4.8 对于故意误用、滥用证书和/或标志者,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者,综合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违反者的责任,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5.4.9 综合部应及时关注纠正措施实施进展情况,必要时采取现场跟踪检查;当认为纠正措施实施符合要求时,综合部负责将纠正材料进行汇总,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5.4.10 必要时,应将处理的结果上报国家
14、认监委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5.5 预防措施5.5.1 为防止获证者误用、滥用标志或证书,公司要求所有获证者制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程序,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并做好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和发放、等记录。5.5.2 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使广大顾客能够识别证书和/或标志的误用情况并向公司举报误用行为。5.5.3 公司给通过监督的企业发放年度确认防伪标识。5.6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使用报告各获证者应以书面报告关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填写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说明 ,由审核(检查)部备案。5.7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暂停、撤销和注册认证证书和认证
15、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CEC-3016P-D/0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第 5 页 共 5 页5.7.1 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者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5.7.2 获证者的认证资格一经公司进行了暂停、注销、撤销处理,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亦得到相同的处理,具体实施按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执行。5.8 凡冒用、伪造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者,一经查实公司将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具体事宜由综合部负责。5.9 公告公司定期在公司网站和期刊上、认监委网站上发布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和更换证书、暂停、注册、撤销认证证书的组织名单。6 相关文件初次检查控制程序样品的选择和产品检测控制程序再认证控制程序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7 相关记录证书发放记录证书回收登记表标志标识订购单认证证书和/或认证标志错误使用处理单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通知书恢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通知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说明编 制: 俞 晴修 订: 彭 军审 核: 顾江源批 准: 顾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