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大连市 教育 行政 系统行政 处罚 裁量权 控制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大连市 教育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 行为 ,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 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制度工作方案 的通知 和有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施 教育 行政处罚 实际,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本 办法 所称 行政处罚裁量权 ,是指 市 、县(区、市、
2、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时, 在 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 决定 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的权力。 第三条 市 、县(区、市、先导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规范 、2 使用 和监督 等 适用本 办法 。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实施 教育 行政处 罚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二章 裁量基准
3、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市教育局 通过进一步细化违法程度、裁量情形,量化处罚幅度的裁量标准, 制定我市教育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 第七条 教育 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4、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后从轻或减3 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人身生命安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严重扰乱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四)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中或在专项治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5、(五)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在限期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八条 教育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 、 退还所收费用 、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 可证 等, 教育行4 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 九 条 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制定的裁量基准 制度实施行政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依据的出台或修订,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程序修改
6、后,向社会公告实施。 第 十 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 教育行政执法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 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 发 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 办法 及对应的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 行政 处罚 裁量基准纠正。 第十 一 条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给 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按规定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二 条 本 办法 及对应的 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自 印发之日起 一并 实施 , 有效期至 2019年 9月 30 日。 附件:大连市教育行政系统行政处
7、罚 裁量基准 (试行)(征求意见稿 ) 5 附件 : 大连市教育 行政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征求意见稿 )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六十二 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
8、、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 学许可证的。 (七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轻微违法行为 尚未招生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招生,无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未产生不良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 ,在教育系统内产生不良影响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
9、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有违法所得, 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轻微违法行为 尚未招生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招生,无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未产生不良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 ,在教育系统内产生不良影响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有违法所得, 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6 序
10、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3 同上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轻微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尚未招生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 已招生,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 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经责令 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 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轻微 违法行为 非法颁发证书在 10 本以
11、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违法行为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非法颁发证书在 10 本(含 10 本 )以上,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未改正,造成严重 不良社会影响的 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 没收违法所得。 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一般 违法行为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管理 混乱的状况没有改变或整改不到位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 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
1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 经责令停止招生,仍拒不改正,产生 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6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轻微违法行为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尚未招生,但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 一般违法行为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已招生,有违法所得,但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许可证 严重违法行为 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尚未招生,但不能在规定期
13、限内改正达到办学条件和要求 吊销办学许可证 7 同上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轻微违法行为 尚未招生,无违法所得 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行为 尚未招生,有违法所得 警告,没收 有违法所得一方(租出方、借出方)的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行为 已招生,有违法所得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租入方、借入方),责令停止招生。 8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一般违法行为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尚未影 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 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影响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14、,责令停止招生 恶意终止办学,且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致使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9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轻微违法行为 尚未招生 警告;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责令举办者限期 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办理证
15、照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已招生,无违法所得 一般违法行为 已招生,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和后果 退还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罚款;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责令举办者限期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 严重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恶劣,群众反 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 退还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罚款;责令停8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经限期改正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实施违
16、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 止办学 追究刑事责任 10 【行政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提供多功能的游戏材料,寓教于乐。 禁止幼儿园实施下列行为: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 (二)实行小 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参加应当由幼儿园完成的任务; (三)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17、 (四)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或者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五)其他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组织入园考试或者变相考试 轻微违法行为 幼儿园存 在 组织 入园考试或变相考试 行为 , 未造成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 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幼儿园存在 组织 入园考试或变相考试 行为 ,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 严重违法行为 幼儿园存在 组织 入园考试或变相考试 行为
18、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降低其评估等级 , 责令停止招生 11 实行小学化教育,布置家庭作业,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参加应当由幼儿园完成的任务 轻微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 30%以下(含 30%); 初次, 未造成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 超过30%(不含 30%), 不满 50%(含50%); 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 降低评估等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严重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 超过50%(不含 50%); 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9、。 降低其评估等级 , 责令停止招生,处 10000 元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9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12 同上 举办以超前教育和定向强化训练为目的的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 轻微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 30%以下(含 30%); 无 收费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 超过30%(不含 30%), 不满 50%( 含50%) ; 有收费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严重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 超
20、过50%(不含 50%);对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有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 降低其评估等级 , 处 10000 万元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3 组织儿童参加营利性或者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轻微违法行为 未对幼儿身心造成 不良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行为 对幼儿身心造成一定 不良影响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限期改正 , 降低其评估等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严重违法行为 对幼儿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对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21、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0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程度及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14 【行政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保育教育人员和其他教职工应当尊重、关爱和平等对待儿童,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禁止幼儿园教职工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
22、事; (三)播 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 (四)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其他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儿童物品; (五)其他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打骂、恐吓、侮辱、虐待 、歧视儿童,或者指使他人实施此类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 未造成 伤害 后果 的 责令幼儿园限期整顿,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造成 1 名以上 5 名(含 5 名)以下幼儿 轻微伤 的或造成 1 名幼儿轻伤的 责令幼儿园限期整顿,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罚款 , 建议幼儿园 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法行为 造成 5 名(不含 5 名)以上幼儿轻微伤 的;或造成 2 名以上幼儿轻伤的
23、;或造成 1 名幼儿重伤的 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依法 对教师撤销其教师资格 15 向儿童宣讲有恐怖、暴力、 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轻微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 在园 幼儿比例不满20%,情节轻微 责令幼儿园 限期整顿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 在园 幼儿比例 20%以上,不满 50%,情节较重 责令幼儿园 限期整顿 , 处 直接责任人 30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涉及幼儿占 在园 幼儿比例 50%以上,情节严重 责令幼儿园停止招生, 对直接责任人建议所在幼儿园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16 播放不适宜儿童观看的影像 轻微违法行为 未对幼儿身心造成 不良影响 责令 幼儿园限期整顿,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 一般违法行为 对幼儿身心造成一定 不良影响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 幼儿园限期整顿,处 直接责任人 3000 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对幼儿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对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建议所在幼儿园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责令 幼儿园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