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盐山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为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家庭,特别是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一次性救助服务,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长期以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
2、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我县临时救助制度,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一)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1、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2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基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
3、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县人民政府认定
4、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三)救助标准和要求: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申请救助对象类型和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给予2001000 元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高龄老人、优抚对象给予重点救助,对遭遇重病、意外、火灾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 5000 元。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上报,县民政局同意,可适当增加救助次数,提高救助标准。三、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3(一)上级民政部门拨付的临时救助专
5、项资金。(二)县财政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临时救助配套资金。(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四)福彩公益金投入。四、临时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一)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300 元以下),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审批,原则上在 15 日内审批完成,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事后及时补充相关手续并予以公示。(二)
6、加强监督与处罚(1)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2)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3)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五、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提供的资料(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4(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三)村委会证明(居委会证明)。(四)乡镇人民政府证明。(五)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七)银行存折(卡)号和联系方式。六、资金拨付和发放办法(一)县级临时救助资金实行每月发放一次,由县民政局每月 5 日前将临时救助名单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发放到户。特殊情况可随时现金发放。(二)乡级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各乡镇人口数量下拨各乡镇,各乡镇要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不得违规操作。资金发放应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时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下拨资金要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和挪用现象。七、开通监督电话开通 24 小时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困难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一件,查一件;查一件,处理一件,避免克扣、挤占、挪用、滞留或截留临时救助资金现象发生。电话:6086580。八、本制度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二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