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青等:克拉玛依128特大火灾案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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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长青等:克拉玛依 128 特大火灾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接受新疆克拉玛依“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委托,并受北京市第十律师事务所和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担任“128”案件被害者亲属的代理人以后,我们于今年三月和六月两次来到克拉玛依市,广泛听取了被害者亲属的情况反映、意见与要求,察看了案件发生的现场,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同有关方面进行了必要的座谈、研讨,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从而了解了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和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我们的认识和意见。正如起诉

2、书所认定:“128”案件造成死亡 323 人,受伤 132 人,直接经济损失 3800 余万元的危害结果;这起惨祸,是由于被告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128”案件的危害之严重,性质之恶劣,令举国震惊、全民悲痛、世界瞩目,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人,我们深切地感到了被害方四百多个家庭所蒙受的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害与精神上的巨大而深沉的悲痛。在这里,我们向“128”案件的受害死难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向“128”案件的伤残者和被害者亲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对于“128”案件违法犯罪者的查处和被指控构成犯罪者的审判,中央、新疆自治区

3、和克拉玛依市的有关领导机构与政法机关都给予了高底的重视,要求具体承担本案查处和审判的司法机关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查处犯罪,坚决依法惩处犯罪人。作为“128”案件被害方的代理人,法定的责任和我们的良知,都要求我们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揭示本案的严重危害,准确而深入地分析本案发生的原因和被告人的罪责,合法合理地提出惩处犯罪人的要求,并进而提出切实防范此类犯罪案件再发生的建议。 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被害方的委托与要求,发表我们对本案被害方的代理意见。 (一)“128”案件的性质1994 年 12 月 7 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

4、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两基”工作。12 月 8 日 18 时,由克拉玛依市教委、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在克拉玛依市中心的友谊馆举办专场文艺汇报演出。全市 7 所中学、8 所小学共 15 个规范班的学生及部分教师、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团成员和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有关领导共 796 人参加。演出的组织、领导者在演出前未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安全要求。演出进行片刻,由于友谊馆的有关装置不合安全要求而致舞台正中偏后北侧上方倒数第二道光柱灯烤燃纱幕起火;又由于演出的组织者和友谊馆管理者处理不当,致使火势迅速蔓延,烧坏电线,灯光熄灭,各种易燃材料燃后产生大量有毒害气

5、体;演出的组织者和友谊馆管理人员此时惊慌失措,不组织疏散,大多争相逃命,加之友谊馆四周十个大门仅有一个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卷帘铁门开启,且后来此门也自动落下关死,造成 323 人死亡(其中 284 人为克拉玛依市中小学 615 岁的优秀学生)、132 名伤残、直接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的极为惨重的危害结果。这就是震惊中外的“128”案件。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来衡量,应当说,“128”案件是一件由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形式主义和许多环节有关人员的不履行或不正确职责、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是一起完全由人祸所造成的特大惨案,是一件性质恶劣、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案件;被告人根据其不

6、同的身份和行为等因素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他们犯下了不可饶恕而必须依法追究和严厉惩处的罪行! (二)“128”案件的危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酿成的“128”特大惨案,造成了极其严重而且相当广泛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严重的人员伤亡及其危害“128”案件造成 323 人死亡、132 人严重伤残的极其惨重的伤亡结果。300 多个家庭失去了亲人,100 多个家庭的亲人遭受伤残的折磨,“128”案件给这 400 多个家庭所造成的是巨大的、乃至永远无法弥补的创作和损失。“128”案件 323 位死难者中有 284 位 615 岁的少年儿童,132 位伤者中绝大部分也是少年儿童

7、。这些天真烂漫、花朵般的少年儿童都是克拉玛依市最优秀的中小学生,他们在父母家人和学校、政府、社会数年、十数年的精心培育下,品学兼优,聪明可爱,其中有不少更是才华横溢,前途无量。他们既是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和掌上明珠,是学校老师培育出的茁壮幼苗、得意门生,也是国家未来的一部分,是将来会大有作为的我们共和国建设的一批优秀接班人。但是,“128”犯罪案件残暴地夺去了他们风华正茂、乃至刚刚开始的年轻、年幼的生命,或者摧残了他们正生机盎然的身体和智力,从而无情地毁灭了克拉玛依油城一代未来的精英。“128”案件的 132 全伤残者,其中有很多造成了容颜毁损、器官功能丧失或严重减弱、乃至智力毁损的残疾、俊

8、秀、端庄的面孔变得丑陋不堪、惨不忍睹,这种折磨将伴随伤残者及其家人一生,给他们及其家人带来苦不堪言乃至生不如死的巨大而深重的痛苦,他们的人生乐趣会少得可怜,甚至会失去恋爱、结婚、生育和正常地工作、生活的可能与机会。更有甚者,其中一些伤残者由于严重的病变,而很可能难以正常地走完其本来已很悲惨的人生之路。“128”案件被害者中近 400 个少年儿童死亡、伤残的家庭,绝大多数为模范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父母都已步入中年,其中不少已失去生育能力或者身体不宜生育,尚能生育者若再生育也面临重重的困难,这些遭受中年丧子之人生极大不幸的父母,还将面临老年无子女的凄凉晚景或者老年子幼的种种困难。

9、“128”案件 323 人的死亡和 132 人的伤残,也不可避免地给这些遇难者、伤残者数以万计的亲友带来了由于亲情相联所必然会有深切而持久的悲痛。这些令人心惊胆颤的人员伤亡及其所带来的危害结果,都是“128”案件的犯罪所造成的,尤其是被害遇难者伤残的近 400 个少年儿童,是被作为演出组织者、领导者的被告人组织参加了一场与他们的学习毫不相关的形式主义的以 欢迎慰问上级为内容的文艺演出,因而完全无辜地被害的。因此,这笔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害,理所当然地要算在犯罪者的头上。2、巨大的经济损失起诉书认定:“128”案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达 3800 余万元。这已是一个天文数字。如果我们再合理地估算因

10、“128”案件所带来或必然会带来的经济损失,数字还远远不止这样多:323 个死难者家庭除得到一次性赔偿外,当前和今后还有许多面经济上的困难应得到合理的解决,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132 名伤残者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仍需要疗伤治残,其中不少需要作整容手术,有些伤残者需要终生治疗照顾,伤残者家庭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这是一笔巨大的费用;455名被害者家庭的成员因亲人遇难、伤残而在一定时期内未能正常工作,这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一笔可观的经济损失;各级有关领导、各有关部门为处理“128”案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这又形成了一笔相当可观的经济损失;等等。这样估算,“128”案件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很可

11、能接近甚至超过上亿元。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是“128”案件特别严重的危害性另一个方面的表现。这当然也是“128”案件犯罪者的行为所造成的、所带来的。3、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128”案件由于其人员伤亡极其惨重,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犯罪者主要是一些领导、负责干部,在死伤者中 615 岁的未成年人占了近 90%等因素,因而这起案件还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一,“128”案件的发生,干扰了中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石油管理局和克拉玛依市的正常工作,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影响了克拉玛依这个全国第四大油田的生产和油城人员的正常生活,对边疆的稳定也有不利的影响。其二,“128”案件中,克拉玛

12、依市组织、领导演出者均在大火中得以逃生,而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这些人均为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他们令人发指的罪行严重损失了我们党和政府领导干部在克拉玛依人民乃至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与形象。其三,“128”案件的发生令中外震惊,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际上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境外、国际上一些友好方面深为我国遗憾,一些不友好、敌对势力把“128”案件作为丑化、诬蔑、攻击我国的口实和把柄。恶劣的境外、国际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和对外交往利益。“128”案件的这些广泛而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是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综上所述,“128”案件性质恶劣,是一起完全由人祸

13、造成的特大犯罪案件;其人员伤亡惨重,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危害广泛而严重。因此,应当在切实全面查清各个环节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准确认定犯罪人及其罪责的基础上,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二、对“128”案件的原因分析如上所述,“128”案件震惊中外,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十分严重。我们认为,“128”火灾不是天灾是人祸,它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而是由于发生在各个环节上的原因共同造成的。本案所构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过失犯罪,从刑法规定来看,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在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是要根据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追溯寻找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为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事实根据。在刑法上,因果

14、关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第一种是一因一果;第二种是多因一果。在一因一果这种简单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各个环节上的原因错综交织,需要细致地分析各种先行的行为,以便确定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法律上来说,“128”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多因一果的过失犯罪案件,对危害结果发生作用的环节之多,是极为罕见的。为了全面地、没有遗漏地追究刑事责任,就要对“128”案件中发生在各个环节上的人与事进行分析,这是追究“128”案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本案的实际案情,我们认为,“128”案件的罪犯原因应当从以下四个环节来进行分析: (一)改建环节发生在“128”案件的场所友谊馆,是从 1991 年开始改建

15、,1992 年改建完毕投入使用的。在改建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消防规范实施改建工程,这就为发生在此后的“128”案件留下了严重的火灾隐患。因此,发生在改建环节上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是“128”案件的最初始的原因。改建环节中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计施工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 5 条之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 8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根据案卷材料反映,友谊馆的改造设计从图纸上来看,

16、是基本符合消防要求的,但没有对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的要求去做,有很多地方都改了。例如,根据设计图纸,剧厅吊顶应该是 FC 板,这是一种隔音和防火的材料,后来改用五合板。因此,“128”在舞台起火起后,五合板易燃,对火灾的发生与蔓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又比如,设计图纸上,要求的是木质门,并且必须朝外开,这样发生火灾容易破门,便于疏散。但在施工中改为使用卷帘门,后来还在南北两侧的安全疏散门加装了防盗铁栅栏门。使得火灾发生以后,难以及时疏散现场人员。 2、装修方面的问题在友谊馆的装修过程中,没有执行消防规范,采用了大量可燃、易燃材料及高分子材料。例如,舞台幕布均为化纤织物和塑料制品;座椅包装物为木

17、材、泡沫、麻袋和化纤布,这些材料在购买时没有向生产厂家提出防火处理的要求,起火以后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乙烯、二氧化氢等有毒烟气和可燃气体,从而加速了火灾蔓延,同时使场内人员迅速中毒窒息,压迫窒息,原发性休克,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3、竣工验收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 11 条之规定:“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消防设计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验收使用。”竣工验收是改建以后的一个把关环节,由于没有进行消防的验收,设计施工和装修中埋下的火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而是随着友谊馆的投入使用成为“128”案件发生的一颗定时

18、炸弹。 (二)管理环节友谊馆投入使用以后,虽然带有火灾隐患,如果严格管理有可能是避免火灾发生的。但由于友谊馆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管理监督上的疏忽,养患成灾,火灾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终于引发了“128”特大恶性责任事故。管理环节中违反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管理方面的问题友谊馆日常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已有的制度形同虚设,工作人员劳动纪律松懈。适用于友谊馆的俱乐部服务员岗位责任制第 3 条明确规定:“不得迟到、早退,在工作期间不得随便脱岗、串岗。”但在“128”案发中,友谊馆具体管理人员中就有人违反以上规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外办事。2、 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友

19、谊馆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安全是第一位的。但友谊馆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都没有安全意识。主要表现在:() 防火通道不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 11 条规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起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但友谊馆内的太平门在集会活动中长期关闭。在“128”当天,友谊馆共有 10 个通向外边的门只有一个正门开启,观众厅通往过厅的 6 个过渡门也有 2 个上锁,致使在火灾发生时,人员拥挤堵塞,来不及逃生,造成大量伤亡的惨剧。() 配置人员不当友谊馆有两名电工,一名在外地学习,另一名在 12 月 7 日又被

20、派去乌鲁木齐出差,请来文工团的灯光设计师马建民替代电工,由于马建民不懂电,尤其是对友谊馆内的线路情况不熟悉,在火情发生之初,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火灾发生。() 火灾隐患不除友谊馆在“128”之前已经发生过两次火情,起火原因与“128”相同,尤其是 1994 年 9 月 28 日,消防支队来进行消防检查,已经查出火灾隐患并向友谊馆有关人员作了汇报,但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虽然在防火检查登记表上签了字,却没有及时整改,使火灾隐患又一次从眼前漏掉,失去了“128”前最后一个消除的机会。、消防管理方面的问题1994 年 9 月 28 日,克拉玛依市消防队支队防火科王庆等 4 人到友谊馆进行消防检查,查出

21、幕布上第三、第五、第六道灯光距幕布太近,目测距离约 20-30 厘米,不符合安全要求,提出应不小于 50 厘米的防火间距。这时,电工邹光训说起以前曾发生过幕布烤糊的现象。王庆等人提出必须马上整改,但并没有当作重大火险隐患,而只是当作一般的不安全因素处理。根据 1991 年 9 月 2 日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 5 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安全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

22、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由此可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安全因素,另一种是重大火险隐患。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已经发现过幕布烤糊的火情,友谊馆又是重要群众性活动场所,虽然容易整改,也应属于重大火险隐患,从“128”发生的严重后果也证明当时判断有误。即使是一般的不安全因素,规定了整改期限,也应及时进行复查。但在此后的两个月的时间内消防管理部门没有复查。我们注意到此前的两次消防检查也没有复查,结果消防检查成了逢年过节的例行公事,认认真真走过场,火险隐患依然存在,消防监督形同虚设。(三) 组织环节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从友谊馆改建开始,就埋下了火灾祸根,管

23、理过程中虽然发现了火灾隐患,也未能消除,这一火灾隐患总有一天会发展为重大火灾,这一不幸降临在了“128”汇报演出的数百名优秀少年儿童的身上。而它的发生,又与汇报演出的组织者不注意安全有着重要的关系。应当指出,“128”汇报演出本身就是形主义的表现。因为自治区教委评估检查的内容是基本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并进行验收,按照这项工作的性质与内容,完全没有必要组织这场文艺汇报演出,不惜牺牲中小学生的时间与精力,刻意组织了这场文艺汇报演出,从而在无意之中将这些优秀少年儿童推向了火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7 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

24、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特定法律义务。但“128”文艺汇报的演出的组织者,从领导小组的三个组长,到具体承担接待任务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没有向友谊馆提出安全要求,安全工作没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严密检查和有效落实,这是“128”惨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四) 疏散环节在火灾发生以后,友谊馆管理人员、汇报演出的组织者由于没有思想准备,惊慌失措,因而未能组织有效的疏散和抢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友谊馆管理人员,尤其是当天值班的人员,在得知火

25、灾发生以后,没有及时打开疏散通道,也没有及时报警,而是逃到馆外。2、汇报演出的组织者有的只顾自己逃命,根本没有组织、指挥疏散、抢救人员,有的组织疏散不力,从而使大火夺去了 323 人的生命,并致伤致残 132 人,造成巨大的危害后果。3、以上我们从改建、管理、组织、疏散四个环节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从中可以看出:“128”火灾的发生是由于各个环节上各个部门及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共同造成的,这是一个整体。如果孤立起来看,其中某一个环节上的某一个行为单独并不能产生火灾后果,恰恰是这些因素在特定的条件中,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火灾发生的共同原因。因此,在分析“128”火灾原因的时候,必须要对全案有一个整

26、体的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为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完整的事实根据。三、对“128”案件的责任分析责任是建立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如上所述,本案涉及的环节与人员很多,对于各个环节触犯法律的有关人员都应当毫无遗漏地追究法律责任,包括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本案起诉书对 14 名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下面我们就这 14 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二是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一) 友谊馆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的责任友谊馆主要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阿不来提、陈惠君、刘竹英、努斯拉提四人违反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构成重大责

27、任事故罪,其具体责任分析如下:1、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友谊馆在改建完成以后,就已经留下火灾隐患。在友谊馆的管理过程中,具体工作人员由于违反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扩大了火灾隐患,对火灾隐患的形成负有责任。其中,友谊馆副主任阿不来提作为友谊馆的主管人员,在装修过程中,违反消防法规,购买、使用未经过防火处理的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又提出并安装了卷帘门和防盗铁栅栏,在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出火灾隐患以后没有进行整改,“128”演出之前又将唯一的电工派去出差,他对于火灾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惠君、刘竹英、努斯拉提等人作为友谊馆的具体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明知疏散通道长期不打开而熟视无睹,置之不理,对

28、于火灾的形成也负有一定的责任。2、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在火灾发生以后,阿不来提未能组织有效的疏散。刘竹英违反规章制度,在明知友谊馆举行活动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办事,脱离工作岗位,因而火灾发生时不在现场,没有参加疏散抢救。陈惠君、努斯拉提虽在现场值班,但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在剧厅内巡回值班检查。在火灾发生后,既未报警,又没有开门疏散。上述四人都应负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二) 友谊馆主管、领导人员的责任友谊馆主管、领导人员岳霖、孙勇、赵忠铮、蔡兆峰四人违反消防法规,对“128”火灾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这主要表现为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对属于

29、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造成重大伤亡;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伤亡;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重大伤亡的,都是玩忽职守行为。岳霖等四人具有上述玩忽职守的行为。岳霖作为市工会副主席,分管文化艺术中心的工作,对友谊馆安全工作负有职责,她明知友谊馆存在不安全的隐患,但从未要求检查整改。岳霖还签字同意 12 月 8 日下午使用友谊馆,也未对安全问题提出要求,因而应负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孙勇、赵忠铮、蔡兆峰分别是友谊馆的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对友谊馆的安全负有法定职责,其中孙勇、赵忠铮都知道友谊馆曾发

30、生火情,1994 年 9 月 28 日,消防检查查出火灾隐患后,消防检查人员王庆等人向赵忠铮、蔡兆峰汇报了检查情况,但他们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隐患,因而应负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三)“128”演出组织、领导人员的责任“128”演出组织、领导人员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 6 人违反法定义务,玩忽职守,构成犯罪,其具体责任分析如下:1、 火灾隐患方面的责任在火灾发生之前,赵兰秀等人作为“128”演出活动的组织领导人员,没有提出安全要求,也没有落实安全措施。这次演出活动是使用友谊馆作为演出场所,但这并不能免除他们的责任。因为在使用友谊馆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对友谊馆提出安全要求,也

31、未对与会者提出安全要求,因而对火灾隐患负有责任。2、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赵秀兰等 6 人作为“128”演出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在火灾发生以后负有疏散抢救的责任。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组织有效的疏散抢救工作,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中,方天录、况丽、唐健、朱明龙四人没有组织疏散抢救,很快逃离火灾现场;赵兰秀、赵征组织指挥疏散不力,都应对这次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指出,以上 14 名被告人之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在于其客观上的违章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而且其主观上都具有犯罪过失。这种犯罪过失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于火灾

32、隐患责任来说,各被告人由于没有安全意识,疏于管理,因而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对于疏散抢救方面的责任来说,各被告人由于惊慌失措或者只顾自己逃命,因而主观上具有犯罪过失。以上我们对友谊馆具体管理人员、友谊馆主管领导人员以及“128”演出组织领导人员的火灾隐患责任和疏散抢救责任分别作了分析。这 14 名被告人的责任既应当整体分析看出其共性,又应当具体分析看到其个性。从整体上来说,他们应当共同对“128”火灾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从具体上来说,他们既有领导责任,又有具体实施责任,但都是一种直接责任,应当根据各自的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四、对“128”案件犯罪人的严惩要求本案详细的案卷材料,庭审中的全

33、面调查,起诉书和公诉词,以及我们依据卷宗材料、庭审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发生原因和被告人责任所作的上述分析,完全可以证明,本案 14 名被告人均已构成犯罪而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我们同意起诉书的指控,认为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陈惠君、刘竹英、努斯拉提玉素甫 4 人作为友谊馆的主要负责人中具体管理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 11 条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114 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岳霖、孙勇、赵忠铮作为友谊馆的上级主管领导,被告人蔡兆峰作为友谊馆的第一负责人,不抓安全工作,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

34、作为“128”演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得,对汇报演出事先没有向友谊馆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安全要求,没有安全措施,火灾发生时又没有有效地组织指挥、疏散、抢救场内人员,而是仓惶个人逃生,大多很快逃出火灾现场,况丽躲进厕所直到大火被扑灭。这 10 名被告人均触犯了刑法第 187 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起诉书认为上述 14 名被告人是造成“128”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后果特别严重,要求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惩处。公诉词中进一步提出了对被告犯罪人的惩处意见,主张对阿不来提等 4 名构成重大玩忽职守罪的被告人应依法从严惩处,对赵秀兰等 10 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被告人应依法惩处,其中对起火时作了一定救助工作的被告人赵兰秀、赵征应依法适当从宽处罚。根据被害者的强烈委托要求和本案的有关情况,我们代理人认为,对于本案中被查处的犯罪分子,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全面追究刑事责任和准确、恰当地认定罪名的基础上,在被告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所允许的范围内,严肃地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严厉地适用刑罚。即除非被告人有特别确凿的对危害后果或罪责之减轻有显著影响的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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