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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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 页 共 15 页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 基本要求第一条: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第二条: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第三条: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吊篮(吊笼) 、平衡重等转(运)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第四条: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2、。第五条: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处)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进行指挥。第六条: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七条: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第八条: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第九条: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

3、,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第十条: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下,方可作业。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2 页 共 15 页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第十二条: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 4560,且

4、不得小于 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第十三条: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 200500mm 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第十四条: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第十五条: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

5、面。第十六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七条: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出厂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第十八条:钢丝绳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 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 “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

6、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 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3 页 共 15 页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表 1钢丝绳直径(mm) 10 以下 1020 126 2836 3640最少绳卡数(个) 3 4 5 6 7绳卡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第十九条: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当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根数达到或超过表 2 规定的根数时,应予报废。当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使钢丝绳直径显著减少时,应将表 2 报废标准按表 3 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钢丝绳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数) 表 2钢丝绳规格619

7、+1 637+1 661+1采用的安全系数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6 以下 12 6 22 11 36 1867 14 7 26 13 38 197 以上 16 8 30 15 40 20钢丝绳锈蚀或磨损时报废标准的折减系数 表 3钢丝绳表面锈蚀或磨损量()10 15 20 25 3040 大于 40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报废第二十条: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第二十一条: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1)表面有裂纹、破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4 页 共

8、 15 页(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 10%;(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 50%;(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 3%5%。第二十二条: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 1.52.0mm(小直径取小值,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 50%时,应更换制动带。2. 履带式起重机第一条: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 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9、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4)各连接件无松动。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第四条: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第五条: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 78。第六条: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第七条: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第八条: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

10、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5 页 共 15 页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第九条: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第十条: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 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 500mm,并

11、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第十一条:起重机行走时,转弯不应过急;当转弯半径过小时,应分次转弯;当路面凹凸不平时,不得转弯。第十二条: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第十三条:作业后,起重臂应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 4060之间,吊钩应提升到接近顶端的位置,应关停内燃机,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各制动器加保险固定,操纵室和机棚应关门加锁。第十四条:起重机转移工地,应采用平板拖车运送。特殊情况需自行转移时,应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动轮应在后面,机身、起重臂、吊钩等必须处于制动位置,并应加保险固定。每行驶 50

12、01000m 时,应对行走机构进行检查和润滑。第十五条:起重机通过桥梁、水坝、排水沟等构筑物时,必须先查明允许载荷后再通过。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通过铁路、地下水管、电缆等设施时,应铺设木板保护,并不得在上面转弯。第十六条:用火车或平板拖车运输起重机时,所用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 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第一条: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6 页 共 15 页离。第二条: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

13、列要求:(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4)各连接件无松动;(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第三条: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第四条: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 1/1000(水准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第五条: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调整。第六条: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

14、出适当空间。第七条: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第八条: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第九条: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第十条:汽车式起重机起吊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且不得在车的前方起吊。第十一条: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时,载荷不得超过该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 20%,并应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应逐渐减速,不得使用紧急制动。第十二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5

1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速档。第十三条: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严禁制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7 页 共 15 页第十四条:重物在空中需要较长时间停留时,应将起升卷筒制动锁住,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纵室。第十五条: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 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第十六条:起重机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避免急剧回转或停止,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第十七条:当轮胎式起重机带载行走时,道路必须平坦坚实,载荷必须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重物离地面不得超过 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第十八条:作业后,应将起重臂全部缩回

16、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钩应用专用钢丝绳挂牢;应将车架尾部两撑杆分别撑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内,并用螺母固定;应将阻止机身旋转的销式制动器插入销孔,并将取力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纵室门。第十九条:行驶前,应检查并确认各支腿的收存无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规定。行驶时水温应在 8090范围内,水温未达到 80时,不得高速行驶。第二十条:行驶时应保持中速,不得紧急制动,过铁道口或起伏路面时应减速,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倒车时应有人监护。第二十一条: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4. 塔式起重机第一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基承载能力:轻型 (起重

17、量 30kN 以下)应为 60100kPa;中型 (起重量(31150KN )应为 101200kPa;重型 (起重量 150kN 以上)应为 200kPa 以上;(2)每间隔 6m 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 l/l000 ,且不超过3mm;(3)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 1/1000;(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 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 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 2mm;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8 页 共 15 页(5)距轨道终端 lm 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 2m 处必须

18、设置限位开关碰块;(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第二条: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 C35;(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 1/1000;(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第三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条: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第五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4。第六条: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有技术和安

19、全人员在场监护。第七条: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装、拆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第八条: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装、拆作业之前;(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 (爬爪 )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间题;(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

20、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5)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9 页 共 15 页(6)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7)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第九条: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第十条:指挥人员应熟悉装、拆作业方案,遵守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装、拆作业

21、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第十一条:装、拆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装、拆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第十二条:在装、拆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装、拆要求进行,并应保持起重机的平衡。第十三条: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第十四条:在装、拆作业过程中

22、,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装、拆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第十五条: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第十六条:在拆除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第十七条: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4/10

23、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 10 页 共 15 页第十八条:起重机塔身升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3)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下降时应

24、适时收紧电缆。(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 (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 (销子)。(6)升降时,顶升撑脚 (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第十九条: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1)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2)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2/1000。(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 10。(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5)塔身顶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出厂说明书的规定。(6)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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