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8计价定额章节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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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章节说明(2008)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005 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GB/T503532005) (以下简称规范 ) 。本定额仅列出 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1/2 面积。(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

2、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

3、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不应计算面积。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 ,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

4、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5、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计算。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

6、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7、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

8、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 、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总说明一、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 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GJD-

9、101-95) 、 1999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 、2003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CQXHL-201-2003) 、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

10、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 22.00 元/工日,机械操作用工 28.00 元/工日,其他用工 25.00 元/ 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

11、、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七、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八、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和中小型机械的 25km 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九、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 20m 以内编制的(除已注明高度的项目) ,檐口高度超过 20m 时,其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应按 “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项目计算。十

12、、本定额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作调整。十一、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十二、本定额中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和现场需要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如因设计或施工要求采用砂的品种与本定额不同时,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换算。十三、凡使用混凝土输送泵或混凝土输送泵车的工程,其混凝土输送使用量达到建筑物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量 40以上时,其工程垂直运输定额乘以系数0.95。十

13、四、本定额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但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道路修整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十五、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 2 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及其消耗的材料,该项“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十六、本定额的缺项,按 2008 年重庆市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及园林、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现行本市相关定额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十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

14、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十八、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十九、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计 算 规 则1. 土壤、岩石体积,均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度体积以立方米计算。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并入施工的土石方工程量内一并计算。2. 土方天然密实、松方、夯实后,松填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3. 平整场地工程量按实际平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4. 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5. 平基土石方按图示尺寸加放坡工程量及石方爆破允许超挖量以立方米计算;沟槽、基坑土石方工程量按图

15、示尺寸加工作面宽度增加量、放坡量以立方米计算;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工程量以设计桩的截面积(含护壁)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立方米计算。6. 挖沟槽、基坑的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如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按下表规定放坡系数计算:注:(1)计算土方放坡时,在交接处所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2)原槽基础垫层,放坡应自垫层上表面开始计算。7. 外墙基槽长度按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槽长度按槽底净长计算,其突出部分的体积并入基槽工程量计算。8. 基础、沟槽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设计规定时,无基础(垫层)的沟槽底宽按其基础底宽加两侧工作面宽度计算;有基础(垫层)的底宽按其基础

16、(垫层)宽度加两侧工作面宽度计算;支撑挡土板的沟槽底宽,除按以上规定计算外,每边各加 0.1m。沟槽每侧工作面宽度,按下表计算。9. 地槽、地坑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自然地面(场地平整的按平整后的地坪)高度计算。10. 人工挖孔桩和人工挖沟槽、基坑,如在同一桩孔和同一沟槽、基坑内,有土有石时,按其土层与岩石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子目。 土方按 6m 内挖孔桩定额执行。软质岩、较硬岩分别执行 10m 内人工凿软质岩、较硬岩挖孔桩相应子目。 11. 回填按下列方法以立方米计算:槽、坑回填体积挖方体积埋设的构件体积;室内回填体积墙与墙间净面积回填方厚度;管沟回填体积挖方体积管径在 500mm 以上管道体积及埋设的构件体积。12. 回填土、石渣碾压工程量,按填方区压实后体积以立方米计算。13. 余方工程量按下式计算:余方运输体积挖方体积回填方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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