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批复杭政函2009110 号(略)关于执行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的公告 由市规划局局会同市建委联合组织编制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已于 2009 年 6月 17 日获市政府批复(杭政函2009110 号),现予以公开。本规定自批复之日起执行。杭州市规划局二九年七月十三日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前 言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
2、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 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 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
3、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目 次1 总 则2 术 语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51 设置要求.12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附 表 一 : 杭 州 市 区 住 宅 区 配 套 中 小 学 ( 幼 儿 园 ) 规 划 建 设 定 额 指 标26附录 A 本规定用词说明271 总 则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
4、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 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
5、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表 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 居住小区 基层社区户数(户) 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人口(人) 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
6、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1.0.6 (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
7、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10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2 术 语2.0.1 城市级公共设施一般指市(区)级公共设施,是为市(区)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2.0.2 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一般指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人口规模超过 10 万人,由于距离老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
8、市公共设施,需配套的公共设施的总称。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本区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方面要求,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2.0.4 公益性公共设施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2.0.5 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2.0.6 控制性指标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2.0.7 指导
9、性指标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2.0.8 规划管理单元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杭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3.0.1 (城市公共设施布局总原则)城市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3.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总原则)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
10、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3.0.3 (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城市级公共中心、区级公共中心及居住区级公共中心。3.0.4 (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3.0.5 (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3.0.6 (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
11、理布局,资源共享。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4.0.1 城市公共设施指标体系采用分级定性,单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为主,明确相关配置规定。4.0.2 城市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 4.0.2 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4.0.3 教育分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两类。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成人教育主要指社区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范围统筹平衡,均衡布局,宜有方便的交通、相对安静的环境。社区学校按市、区二级级设置。社区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设置。4.0.4 医疗卫生分为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
12、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老年护理院等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要尽量考虑环境幽静、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等卫生要求,宜靠近绿地,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宜临近城市道路。市区宜建设 400、500、600、800 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适量建设。1520 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 400800 床综合性医院。按 20-50 万人设置一个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规模为 200500床/院。急救网络体系分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点三级
13、配置。老年护理院,分市、区二级设置。4.0.5 文化包括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分市、区二级设置。文化设施建设可集中设置,以形成市级、区级文化中心。中心的区位宜适中,交通方便,尽可能靠近服务对象。市级文化中心应包括三种以上市(省)级大型文化设施,一处文化广场或文化公园。区级文化活动中心宜结合区级公共绿地、文化广场设置,含影剧院、图书馆、群艺馆、多功能展览厅、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为 23 公顷,建筑面积控制在 3000050000 平方米。4.0.6 体育市、区级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宜形成各级综合性体育中心。体育中心应交通便捷,有利集散,应有足够的室外场地,满足赛场布置要求,要避免对其它设施的干扰,有条件的可与公园结合。城市级体育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设置。含训竞、群体、休闲等多种功能。各个区至少设置一处区级体育中心,保证每个中心具备一场二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的专项竞技训练体育设施以及大专院校的体育设施可计入城市体育设施面积指标。4.0.7 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