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文 件桂建金管201126 号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加强和改进服务,我厅在 2010 年实施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对我区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管理规范是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管理部,下同)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2、基本标准,也是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业务管理规范开展业务,并在业务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框架下,进一步健全 2 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我厅将业务管理规范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并纳入业务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及审计监督范围。二、规范和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规程,是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具有着重要意义。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高度重视,组织
3、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三、业务管理规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原广西 住 房 公 积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 各 住 房 公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在 实 施 过 程 存 在 的 问 题 ,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厅 住 房 公 积 金监 管 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公积金 管理 规范 通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广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本厅法规处、监察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存。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4、厅办公室 2011 年 12 月 7 日印发(共印 150 份)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 5 目 录1 总则 (7)2 术语 (8)3 住房公积金缴存(14)3.1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核定 (14)3.2 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 (15)3.3 汇缴和补缴 (19)3.4 转移 (23)3.5 封存 (26)3.6 缴存基数调整 (27)3.7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28)3.8 计结利息 6 (31)3.9 行政执法 (31)3.10 查询、对账(36)3.11 归档收存资料(37)4 住房公积金提取(39)4.1 提取条件及额度 (39)
5、4.2 提取所需资料 (41)4.3 办理程序 (43)4.4 归档收存资料 (45)5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47)5.1 贷款对象和条件 (47)5.2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48) 7 5.3 贷款担保(50)5.4 贷前调查与咨询(53)5.5 贷款办理 (54)5.6 贷款回收 (61)5.7 合同变更及终止 (63)5.8 贷后管理 (66)5.9 贷款归档资料收存(71)附表目录(73) 7 1 总 则1.1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范。1
6、.2 本规范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行政执法、贷款等业务管理行为。1.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1.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明确委托事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事项。1.5 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目标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1.6 住 房 公 积 金 归 集 、 提 取 、 行 政 执 法 和 贷 款 业 务 管 理 , 应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规 定 ,同 时 符 合 本 规 范的 规 定 。强制性标准是
7、指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运作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8 2 术 语2.1 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2.2 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称。2.3 在职职工与 所 在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由 单 位 支 付 工 资 的 各 类 人 员( 不 包 括 外 籍 及 港 、 澳 、 台 人 员 ) , 包 括 有 工 作 岗 位 , 但 由 于学 习 、 病 伤 及 产 假 等 原 因 暂 未 工 作 , 仍 由 单 位 支 付 工 资 的 人 员 ;包 括 与 单 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符 合 劳 动 部 门 认 定 的 形 成 事 实 劳 动关 系 的 在 岗 职 工 。 不 包 括 已 离 开 本 单 位 仍 保 留 劳 动 关 系 的 离 岗职 工 。2.4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包括强制缴存的在职职工和自愿缴存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向社会公布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