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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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0912 发布 20040501 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 9 章、第 5.2 条、第 10.2 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代替 GB13318-1991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同时代替 JB/T6055-1992锻造车间环境保护导则。本标准与 GB13318-199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按 GB/T1.1-2000 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本标准在原两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合并和调整。主要技术内容与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了:锻造生产的危害因素和有害因素;生产物料和剩余物

2、料,锻造生产工艺;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以及安全、环保管理措施的章、条。对原标准中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和工模具一章进行调整,改为生产装置,删除了原标准的 4.5;4.6;4.10;4.11;4.12 的部分内容,增加了加热设备的内容。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锻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阵载柱、练武、奚亮澄、李欣云。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3318-1991 和 JB/T6055-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锻造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的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锻造生产

3、和为锻造生产提供的各类设备及工装模具,以及与锻造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本标准也适用于温锻、冷锻件生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标准。GB2894 安全标志GB/T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T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GB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7120 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50040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231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 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2 锻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02-1987 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TJ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JB9967 液压机 噪声限值JB9968 开式压力机噪声

5、限值JB9969 棒料剪断机、鳄鱼式剪、剪板机噪声限值JB9973 空气锤 噪声限值JB9974 闭式压力机 噪声限值JB9977 双盘摩擦压力机 噪声限值3 术语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产过程 production process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3.2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3.3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固态物料。3.4 生产装置 production installation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

6、、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3.5 危险因素 hazardous factors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3.6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7 职业安全卫生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以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同义词:劳动安全卫生。4 锻造生产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4.1 锻造生产常见的危险因素有:易燃物质、易爆物质、高压电、炽热物体、腐蚀性物质、坠落物体或迸出物、高压液体、高压气体等。其来源和

7、危害程度见表 1。表 1 锻造生产常见危险因素的来源及危害程度4.2 锻造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有:热辐射、振动、噪声、粉尘、有害气体、光污染、高频电磁辐射等。其来源和有害程度见表 2。表 2 锻造生产常见的有害因素的来源及有害程度5 锻造生产作业环境5.1 厂房建筑5.1.1 厂房一般应建成独立的建筑物。5.1.2 厂房结构应符合 GBJ16 的要求,外墙、隔墙、地面、屋顶应采用防火耐热结构。5.1.3 厂房跨度、起重机轨顶标高应与生产设备能力相适应,满足工艺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采光,窗台标高应尽量降低(不包括封闭式厂房) 。5.1.4 配置起重机的厂房应按起重机吨位的大小设置检修设施,起重

8、机检修时不应影响正常生产。5.1.5 车间地面荷重应满足表 3 规定的要求。表 3 车间地面荷重要求 单位为千牛每平方米5.1.6 地面材料除水泵房、机修间、生活间可以使用水磨石、混凝土外,应选用耐热,耐冲击的素土地面或炉渣地面以及缸砖或铸铁板地面。5.1.7 厂房必须有足够高度,并设置有挡风板的天窗。5.1.8 厂房内产生有害物质的区域,如热模锻作业点、锻件酸洗间、锻件清理间等处应设置有足够能力的抽(排)风装置或除尘装置。5.19 中频电源、酸洗间等应隔成独立的房间,并满足该工种作业的要求。5.1.10 气体分配站,储气罐、油罐应放在车间外部的专用房间内,此房间的建筑要求及至车间的距离应符合

9、 GBJ16 的规定。5.1.11 锻件酸洗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应光滑、防潮并易于清理。各槽至沉淀池前应采用明沟排水,并加盖板。5.1.12 厂区内的污水在排出厂区前应进行污水净化处理。使其达到 GB8978 的规定要求。5.1.13 设备基础地坑内、地下烟道、地下各类动力管沟均不应渗出地下水。5.1.14 厂房内各种动力管道的架设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安全距离值见表 4,并应经常检修以防渗漏。表 4 敷设各种管道的安全距离 单位为米5.1.15 厂房应设置避雷装置。5.1.16 厂房内应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紧急报警装置,安全疏散口应能满足人员紧急疏散和消防车出入的要求。5.1.17

10、厂内应设有更衣室和浴室,应尽量靠近车间,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建造。5.2 作业环境5.2.1 车间的作业环境可参照 TJ36 的规定。5.2.2 车间的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按车间的内外温度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根据各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当工作地点的温度超过表 5 规定时,应采取降温措施;若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可适当放宽,允许温差加大 12。当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时,风速控制在 5m/s7m/s。表 5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规定 单位为摄氏度5.2.3 冬季厂房应采取防寒措施。冬季自然通风的进气窗其下端不低于 4m,防止冷风直接吹向工作地点。5.2.4 锻造作业场所的作业地点

11、的噪声值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 锻造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标准5.2.5 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在自然光不充足的情况下,应有局部照明,应避免光线直接照射或反射光和阴影进入工作人员视野。车间一般照明不低于 50lx;控制室照明不低于 100lx; 压力机工位照明不低于200lx。5.2.6 毛坯应按规定堆放在划定区域内,锻件等应存放在相应的存放区内,堆放稳妥,其堆放高度应在 2m 以下,底部尺寸大于高度尺寸。5.2.7 锻造工具和模具应按规定存放在工具和模具存放区。5.2.8 现有的锻造车间有条件的应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新建的锻造车间,凡设备吨位在 560kg 以上的自由锻锤或相当能力

12、的锻造设备宜配置锻造操作机和装出炉机械,工位之间应采用机械传送装置。5.2.9 车间的生产设备、工模具存放区,物料储存区的布置应满足操作人员的操作要求,并设有宽度不小于 1m 的安全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3m。5.2.10 工艺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布置,力求物流线路最短,并充分考虑生产操作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的工作环境和防护措施。设备基础不应与厂房基础、地下特殊构筑物接触或互压。机组内各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毗邻机组之间的推荐距离(均为厂房建筑物建筑轴线方向)见表 7。表 7 机组内设备之间推荐距离及其毗邻机组设备推荐距离5.2.11 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区域和有关设备部位应按 GB2894 的规定

13、于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牌。6 生产物料和剩余物料6.1 生产物料6.1.1 锻造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主要有:a) 固体燃料;b) 液体燃料;c) 气体燃料;d) 酸、碱物质、化学浸蚀剂;e) 模具润滑剂;f) 储气罐气体;g) 检验用磁粉、荧光照射及无损探伤中的有害射线。6.1.2 应优先采用无毒和低毒的生产物料。6.1.3 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应按该产品的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6.1.4 天然气、发生炉煤气、城市煤气、热煤气中的含硫量不得超过 180mg/m3。6.1.5 加热炉燃料应优先使用电力、燃气作燃料。6.1.6 锻件清理应优先选用带有除尘装置的喷(抛)丸清

14、理工艺取代酸洗工艺。6.2 剩余物料6.2.1 锻造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的物料主要有:a) 煤炭燃烧或不完全燃烧产物;b) 有毒的煤气燃烧产物;c) 泄漏的有毒煤气;d) 模具润滑剂高温时生成的烟尘;e) 喷砂、抛丸、砂轮磨削的粉尘;f) 酸洗后的清洗废液;g) 热煤气和清洗煤气中的含酸废水;h) 切边、冲孔废料及废品锻件;i) 氧化皮、铁屑。6.2.2 工作场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 8 规定;燃煤加热炉(热处理炉)烟尘排放标准值应符合 GB9078 的规定。表 8 工作场地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6.2.3 酸洗间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 GB8978 的规定。

15、6.2.4 废水排放中的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应符合表 9 规定。表 9 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6.2.5 以煤为燃料的炉渣集中堆放统一处理,并设法加以利用;筑炉材料必须集中妥善处理,不应随意丢弃;金属余料、飞边等应统一回收熔炼;氧化皮应单独集中处理。7 生产装置7.1 一般要求7.1.1 锻造生产使用的生产装置必须符合 GB5083、GB/T4064 的有关规定。7.1.2 锻造生产使用的锻压设备的安全性和噪音值必须符合GB17120、JB9967、JB9968、JB9969、JB9973、JB9974、JB9977 的有关规定。7.1.3 锻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 GB50231、G

16、B50272、GB50278 的有关规定;工业管道安装和验收必须符合 GB50235 的有关规定。7.1.4 调整、更换、检修模具时,必须切断电源,待飞轮,液压泵完全停止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检修设备时,应在电源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7.2 锻锤7.2.1 锻锤的基础必须符合 GB50040、GB50272 中有关规定。7.2.2 更换、调整、修理砧座、锻模或做其他修理工作时,必须关闭进汽(气)阀,用专用支撑止住锤头方可进行作业。7.2.3 更换或修理锤砧时,必须保证锤头行程不超过极限位置,上下砧宽应一致(下砧为方砧、圆砧者除外) ,并应对齐,上砧不应偏向操作者一边。7.2.4 为防止锻

17、件、飞边、氧化皮、高温润滑剂或模具碎块飞溅伤人,在锻锤司锤工正面(不影响其视线)及另一侧应设有防护挡板装置。7.2.5 紧固用的楔铁和垫片厚度及其数量要求如下:3t 及其以下的锻锤伸出长度不得超过锤头或锻模前边缘 50mm;3t 以上锻锤不得超过 80mm,后边缘不得超过 150mm。垫片的数量不超过 3 片或其总厚度不超过 10mm。7.2.6 空气锤开锤前应空转,冬季需 5min10min,夏季需 2min3min;蒸汽锤开锤前应排出汽缸中的冷凝水,用蒸汽预热管路系统,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汽锤,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预热压缩空气;锻模、锤头和锤杆下部应预热。7.3 压力机7.3.1 本条所列内容

18、适用于热模锻压力机、平锻机、机械压力机、螺旋压力机、液压机和各种旋转成形设备。7.3.2 所有压力机必须符合 GB50040、GB50272 的有关规定。7.3.3 开关和控制阀必须有明确的标志,便于操作和识别。7.3.4 压机工作时应随时观察、检查电机、离合器、制动器、滑块与导轨、轴承等处有无过热、冒烟、打火花等现象,模具固定是否松动,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排除。7.3.5 使用压缩空气作动力的设备,其压缩空气的压力表指示值应大于3.9105Pa(4kgf/cm 2) ,否则不应启动设备。7.3.6 安装模具,其上下模闭合高度应与设备的闭合高度相适应,模具固定应可靠,经空车试运转正常后方可运行。

19、7.3.7 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电源及动力泵阀。7.4 棒料剪断机及锯床7.4.1 剪切材料的规格和最大尺寸不应超出该设备所允许的范围。7.4.2 对于尺寸超过设备冷切极限的低碳钢,含锰量高的高锰钢、铬钢和其他牌号尺寸较大的合金钢,剪切前必须进行预热。7.5 加热设备(包括锻件热处理设备)7.5.1 燃煤加热炉7.5.1.1 选用机械加煤装置的新型加热炉,加热炉的点火、运行、停炉应严格按其操作规程进行。7.5.1.2 在炉门口及炉壁附近加遮挡板等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7.5.1.3 鼓风系统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其噪声值应符合表 6 规定。7.5.1.4 加热炉排烟浓度及黑度应符合 GB9078

20、的规定,否则应设置有效的消烟除尘装置。7.5.1.5 加热炉烟道应设置调节闸门,便于控制炉膛压力,减少炉门喷火。7.5.2 燃气加热炉7.5.2.1 燃气加热炉点火、运行、停炉、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7.5.2.2 燃气管道应设有总闸门,每台炉子管道上应设有分闸门和放散闸门。7.5.2.3 燃气管道须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电磁阀(截止阀) ;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7.5.2.4 燃烧器的工作噪声、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燃气和空气混合均匀性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7.5.2.5 应设有效的排烟装置,禁止向厂房内作业场所直接排烟。7.5.2.6 炉门口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热辐射。7.5

21、.2.7 热煤气中的水封处的含酚废水,未经处理不得随意倾倒。7.5.3 燃油加热炉7.5.3.1 燃油加热炉的点火,运行、停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7.5.3.2 供油管道应装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7.5.3.3 应设有效的排烟装置,禁止向厂房作业场所直接排烟。7.5.3.4 燃烧器的工作噪声、氮氧化物的排放量,燃油与空气混合均匀性等技术指标均应符合有关规定。7.5.3.5 炉门口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热辐射。7.5.3.6 油罐的位置与安装应符合 GBJ16 的有关规定。7.5.4 电炉7.5.4.1 电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7.5.4.2 带

22、电部分应有良好的绝缘,不带电部分应按要求接地。装料和取料时必须关闭电源,不应使工具、锻件毛坯触及热电耦、加热元件和炉壁(感应加热炉除外) 。7.5.4.3 电感应加热装置中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有防触电的特别防护装置。开关和控制按扭要置于显眼和人手容易触到的位置。7.5.4.4 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流量继电器,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7.5.4.5 电炉若出现故障,应及时请相关专业人员检修。7.6 清理设备7.6.1 作业过程中,清理设备不应有异常振动和响声。7.6.2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清理滚筒和抛(喷)丸设备应集中于单独的建筑物内,工作时清理间应予封闭,噪声符合表 6 规定。7.6.3 酸洗间应与锻造厂房分开,并位于锻造厂房的下风测。酸洗槽上必须设置抽风装置,其废液排放应符合表 9 规定。酸洗槽应设防护栏。7.6.4 砂轮清理锻件应该配有良好的除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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