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国*** 文档编号:320469 上传时间:2018-09-22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传媒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浙江传媒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浙江传媒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浙江传媒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浙传院教 2009 13 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更好贯彻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原则,强化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从 2009 级本科生开始试行。 二、课程设置 第三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按其性质分为 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要 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内容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

2、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毕业实习(论文)等。 2、选修课:指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知识面,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而设的选读课程,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第四条 各专业原则上实行基于“平台 +模块”课程体系的人才培养模式,即构建公共基础教学、学科教学、专业教学三个逐层递进、相互联系的教学层次,每一个层次分别由教学平台和教学模块组成。教学平台为必修教学环节,即公共基础教 学平台、学科教学平台和专业教学平台。教学模块为选修教学环节,即素质教育模块、学科(专业大类)模块、专业拓展模块。 三、学分计算 第五条 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实践学分两部分。课

3、程学分是以教学班级为单位,以课程为中心的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学分、学科和专业大类课程学分、专业课程学分。实践学分是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以完成项目或任务为中心的学分,学分计算以 0.2 学分为最小单位。 第六条 理论教学,若课内讲授 1 学时,学生在课外需自学(作业) 2 学时左右,则一学期( 17 周)为 1 学分(不少于 16 学时)。 第七条 实验实训 内容多的课程,如艺术类专业术课(小课)、实验课、习题课、课题讨论、大学体育,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课外自学(作业)时间的长短按理论教学的 1/3-2/3计学分。 第八条 集中性实践教学课程,一般一周 1 学分,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学分。 四、选课与

4、修读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注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指导下,订出个人的学习计划,作为分学期的选课依据。每学期修读多少学分,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听取导师的意见,由本人决定。每学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分(学生已获学分离毕业规定最低应修学分之差小于 40 的除外 ),最多一般不超过 30 学分。 第十条 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学期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应按照学校排定的开课顺序修读,不能随意跳跃选修。特殊情况,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提前或推迟修读。 第十一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学生应

5、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准考证。学生凭准考证参加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及良好以上水平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方可获得 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申请间断听课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间断听课。学生在所有间断听课的课程中,要按主讲教师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各阶段的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采用间断听课方式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 2 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

6、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及学校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免修或采用间断听课方式修读。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必须重修: 1、参加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及限制性选修课程; 2、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课程; 3、由于旷考或作弊,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的课程; 4、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 第十五条 重修的方式:一般采用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也可参加学校专门开设的教学班学习。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须根据课表并结合自己本学期的学习情况选择插班学习,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交费参加学习。各二级学院于开学第二周末将参加重修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7、,并由教务处协调参 加公共课重修的有关事宜。如某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达到 15 人,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重修一般应在下学期或下一学年内完成,若听课时间冲突可申请间断听课重修课程;若重修的课程在后续年级中不再开出,学生可在开课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学生可按照学校规定,跨校选课。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开班与施教 1、不满 15 人的班,原则上课程停开,遇有特殊情况需作变动时,须经教务处批准。 2、不按时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 3、为了避免和减少冲突,各专业应尽量把教学实习(

8、实践)课程集中安排进行。 4、为保证教学质量,供学生修读的各类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和考核办法。 5、学校定期组织课程教学评估,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未注册学生不予选课。未选课者,不得参加听课和考核,即使参加考核,取得的成绩作无效处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需缓缴学费者,必须于选课前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申核,学生处、计财处同意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正常选课。 五、成绩考核与 绩点计算 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录一般用百分制或者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核百分制在 60 分以上(含6

9、0 分)、五级记分制及格以上(含及格),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除旷考、作弊及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情况外,必修课程都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实践环节除外),仍不合格者,原则上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应重修该门课程;任意选修课经二级学院同意后,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 二十一 条 课程考核 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程期终考试前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中在本课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1、无故旷课达 3 次或 6 学时及以上者; 2、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实验、实习时

10、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并按要求补课后,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 分绩点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进行智育测评、授予学位、评优、转专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1、 百分制、五级记分制与课程绩点的换算: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课程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优 =95 良 =85 中

11、 =75 及格 =65 不及格 =50 课程绩点 4.5 3.5 2.5 1.5 0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 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应取至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四舍五入)。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本校学生转专业和外校学生转入本校,均按浙江传媒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规定办理。其原来所修的学分是否有效,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有效,可由转入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决定。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本科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八年。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

12、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需提前一个学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由二级学院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和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修业年限(八年)仍有下列情况之一,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未能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但欠修学分在 10 学分以下者; 2、毕业论文(设计)或实践课考核不合格者; 3、根据学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在某一方面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四年内未修满总学分且欠修学分在 10 学分以下者,可先予以结业。结业生在修 业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总学分且欠修学分在 10及 10学分以上且离校者,作肄业处理,也可申请留校修读、延期毕业。申请延期毕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二级学院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在校延读期间,按规定缴纳培养费,其食、宿、医疗等费用自理。 八、学位授予 第二十九条、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浙江传媒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办法,经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者,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 九、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二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重点行业资料库 > 1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