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7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航区 第 3 节 定义 第二章 检验与发证 第 1 节 检验类别 第 2 节 检验程序 第 3 节 检验项目 分类 第 4 节 检验项目 第 5 节 批量船的检验 第 6 节 检验 文件签署 第 7 节 图纸资料 第 8 节 档案管理 第三章 船体构造 第 1 节 一般规定 第 2 节 钢质船体 第 3 节 木质船体 第 4 节 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船体 第 5 节 聚乙烯船体 第四章 船舶设备 第 1 节 舵设备 第 2 节 锚泊与系泊
2、设备 第 3 节 救生与消防设备 第 4 节 航行与信号设备 第 5 节 防污染设备 第五章 轮机与电气 第 1 节 轮机 第 2节 电气 第六章 稳性、干舷、吨位 第 1 节 完整稳性 第 2 节 干舷 第 3 节 吨位 附录: 1、渔业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 浙江省 内河渔业船舶 检验记录 3、 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报告 4、 浙江省内河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 5、摇摆试验与稳性计算 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为规范本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提高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 水平 ,确保内河小型渔业船舶 具备安全航行、作业
3、和 防止污染环境的技术条件, 依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规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 技术 规则 ( 2008) 的规定,结合我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特点,制定 浙江省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 1.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船长小于12m 的 内河渔业船 舶,但排、筏、浮具和高速船除外。 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船舶除满足本办法外,还应满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 则 船长大于或等于 5m 但小于 12m 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 2008) 。 1.1.3 本办法经中华人
4、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1.1.4 本办法由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 2 节 航 区 1.2.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B、 C 二级。 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 h的范围为: B 级: 0.5m h 1.5m C 级: h 0.5m。 1.2.2 我省水系的航区级别: 钱塘江自桐庐经杭州至赭山段、甬江自宁波至镇海段、椒江自临海至海门段、瓯江自温溪经温州至黄华段、飞云江江口至瑞安段、太湖、新安江水库为 B 级;其余为 C 级 。 第 3 节 定 义 1.3.1 总长 Loa( m) 系指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包括外板和两端永久固定突出物在内的水平距离。
5、 1.3.2 船长 L( 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 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 不包括附体)的 96%; .1 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 100%计取; .2 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3 对无图纸资料的现有船舶,其船长可按主甲板长度的 90计算。 1.3.3 船宽 B( m):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间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3.4 型深 D( m):泛指在船舷处计量由龙骨线至主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一般指船中处的型深; .1 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2 对非金属船
6、舶,此垂直距离应包括船底板的厚度。 1.3.5 吃水 d(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6 干舷 F(mm):系指在船中舷侧处从主甲板上表面量至吃水线的垂直距离;对无甲板船从舷顶量起。 1.3.7 主甲板长度 Ld(m):系指在船舶纵中剖面上量至艏艉甲板两端外缘的水平长度。对 敞口 船,视其舷侧板顶线为甲板线进行计量。 1.3.8 敞口船:系指从船首至船尾不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船舶。 1.3.9 高速船:系指最大航速能满足下述要求的船舶: V 3.7 0.1667m/s 且 V 10kn 式中: V 为最大航速;为排水体积,单位 m3 第二章 检
7、验与发证 第 1 节 检验类别 2.1.1 检验类别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 2.1.2 船舶在首次取得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之前应向验船 部门 申报初次检验。 2.1.3 船舶在投入营运之后,应向验船 部门 申报年度检验、换证检验及临时检验(需要时)。 第 2 节 检验程序 2.2.1 船舶所有人申报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 1)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 审业务审批表 ; ( 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资料; ( 3)船舶建造或购置合同 ; ( 4)现有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现有船舶初次检验) 。 2.2.2 船舶所有人申报营运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
8、1)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申请和年审业务审批表 ; ( 2)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 3) 渔业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 2.2.3 验船部门 应当自收到检验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 审查,并与船舶所有人约定现场检验的地点、时间等相关事宜。 2.2.4 实施现场检验时,验船人员应当核对船舶的身份标识,并按检验项目要求进行检验 。 第 3 节 检验项目分类 2.3.1 根据 船舶 检验项目的不同特性将其划为 A 类、B 类、 C 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检验 监督方式。 2.3.2 A 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应实施现场检验并核查 相关材料的检验项目。对于 A 类检验项目,验船师应在现场进
9、行检验或监督试验,审核相关的材料、报告和声明,确认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本办法 及有关标准。 2.3.3 B 类检验项目是指验船师 通过对有关检测、检查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的项目。对于 B 类检验项目, 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专业检测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本办法 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测 、检查和试验,出具技术报告,修造企业、检测机构应对其提交的检测、检查和试验 等技术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验船师审核检测、检查和试验等技术报告内容时,认为有必要时应当予以抽检。 2.3.4 C 类检验项目是指除 A 类和 B 类以外的检验项目。对于 C 类检验项目,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或船舶所有人
10、应根据渔业船舶的实际状况,提交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 声明, 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初次检验须声明的内容包含在船舶质量证明书 中,营运检验声明格式见附录 1。 验船师审核声明内容时,认为有必要 时应当予以抽查。 第 4 节 检验项目 2.4.1 初次检验 包括 检验项目共 25 个,其中 A 类检验项目 10 个 , B 类检验 项目 5 个, C 类检验项目 10 个 。 A 类检验项目包括: ( 1) 审查初次检验申报材料; ( 2) 现场监督测量船舶主尺度; ( 3) 检查救生设备的配备、布置及存放; ( 4) 检查消防设备的配备 、布置及存放 ; ( 5) 检查信号设备的配备 及 安装
11、位置; ( 6) 核对主机铭牌,确认相关技术参数与批准图纸一致; ( 7) 检查机械运转部位安全防护措施; ( 8) 检查电气设备 的 配备及布置 ; ( 9) 现场监督倾斜试验或摇摆试验,审查完工稳性核算资料; ( 10) 现场监督航行试验 。 B 类检验项目包括: ( 1) 检查船体结构安装的完整性 与正确性 ,钢质船 主要 检查主要构件尺寸及外板厚度、焊接质量;木质船 主要检查 构件 连接、装配、铆固及捻缝质量;其他材质 船主要检查船体结构连续性及成型质量; ( 2) 对船体外板及水密舱壁做密性试验 ; ( 3) 检查核定的干舷值 ; ( 4) 测量 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 值; ( 5)
12、检查非金属船的接地板 (适用时) 。 C 类检验项目包括: ( 1) 检查船体结构材料 ; ( 2) 检查防污染设备、设施的配备 ; ( 3) 检查舵及操舵装置 ,并进行 效用试验 ; ( 4) 检查锚泊及系泊设备的配备 ; ( 5) 检查航行设备的配备 ; ( 6) 检查主机、齿轮箱 、 轴系、辅机的安装,并进行效用试验 ; ( 7) 检查管系的安装 ; ( 8) 检查机驾合一装置,并进行效用试验 (适用时); ( 9) 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并进行效用试验 ; ( 10) 检查无线电设备的配备 (适用时) 。 2.4.2 年度 检验应包括检验项目共 14 个,其中 A 类检验项目 7 个, C 类检验项目 7 个。 A 类检验项目包括: ( 1)审查 营运 检 验申报材料; ( 2) 核查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的有效性; ( 3) 审查 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 4)检查船体外观 质量及密性状况,船体外板、水密舱壁以及内骨架等有无裂缝、渗漏及严重腐蚀等缺陷; ( 5)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 6)检查航行、信号设备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