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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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 1 -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 我省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建标 2015230 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96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 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以下简称“计价依据”) 解释是指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按照解释权限和工作程序,对计价依据的编制、涵义以 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第四条 省

2、建设 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颁发 的计价依据及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 补充 计价依据 及相关规定, 按照解释权限 由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解释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委托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行政区域内的计价依据解释工作。 第五条 除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各专业 工程的 工程量计算规范及全国统一定额外,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 本省 计价依据 最终 解释机构。 第六条 工程建设各方 需要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对相关计价依据进行解释的, 要求 在 浙江造价信息 网 上 提出 计价依据解- 2 - 释 申请 (申请表可 从 网站下载) ,或提交书面

3、申请 。申请 人 应按要求提供真实身份、姓名、联系方式及填写需要解释的内容等。 第七条 符 合本 规定 第 六 条 计价依据 解释申请 条件的, 原则上 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不属于计价依据规定 的 内容; (二) 执行计价依据 的符合性判定为不符合 的。 第八条 计价依据解释 申请受理后 应 尽快 答 复,一般不超过15 个工 作日 。 对于情况复杂或需要技术论证,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答复时间。 第九条 计价依据解释 可以采用 电话 答 复 、当场答复及书面答 复 等多种 方式 。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 已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 一般采用 电话

4、 回复 ; 需要 工程建设 各方(包括 中介机构 ) 人员 同时到场 及 提供相关资料 的 , 待 各方人员到场后 作出答复 , 否则不予回复 ; 因计价 依据 问题 确需出具书面 解释的, 书面解释 需 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领导审定同意 ,同时 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 并加盖单位公章 。 第十条 来访人员应按第 六 条要求填写申请表后进行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按 本规定 第八条、第九 条 办理。 第十一条 计价依据解释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 3 - 部门颁发的规范、定额及相关文件,做到科学、准确、公正、规范。 第十二条 计价依据解释 应 以条文规定的内容(包括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

5、、工作内容、附注等)为准,不 得扩展或延伸计价依据条文的规定 。 如 需要 扩展或延伸计价依据条文规定 内容的, 可组织 专家 专题论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计价依据解释 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并陈述理由,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予以说明或合 理 解释。 第十四条 已经 诉讼或仲裁的 工程涉及计价 依据 解释的 ,一般应由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 出面或 书面来函,经研究讨论 后 提出答复 意见。 第十五条 计价依据解释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当事人索要或收受财 物。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对询问的问题必须真实地表述和提供必要 的 依据;不得 对 答

6、 复进行 录音、摄像,来访人员的笔录不作为解释依据。 第十七条 市 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市计价依据解释管理规定。 - 4 - 市 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书面解释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市 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的解释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时,应提交向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 解释 时相同的资料以及市 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 对省造价管理总站的计价依据解释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第十九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于每年 12 月上旬将本年度的计价依据 解释数量

7、汇总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收集 整理 相关 计价依据共性问题的 解释适时 发布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暂行规定 (浙建站计 201234 号) 停止执行。 附:浙江省 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 - 5 - 附: 浙江 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 解释 申请 表 计价依据类型 : 编号: 工程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建设 联 系电话 施工 联系电话 中介 联系电话 申请人 姓名 所属单位 联系 电话 计价所 处 阶段 (打勾) 编制控制价 编制投标报价 办理结算 其它 (司法等) 需 解释 的 内容 及出处(所处 计价依据部位 ) 申请人 初步观点 以下内容为造价管理机构留存填写 解释意见 注: 1. 计价依据类型填写计价(计算)规范、计价规则 及 专业工程概 ( 预 ) 算定额等。 2. 申请人 所属 单位选填建设、施工或中介。 3. 编号 及解释意见 由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填写以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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