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带蒂组织瓣移位(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组织瓣移位(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 规范。本 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是开展 组织瓣移位(移植)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本规范所称的组织瓣移位(移植)诊疗技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带蒂皮瓣移位术;带蒂骨瓣移位术;带蒂肌瓣移位术;带蒂肌皮瓣移位术;带蒂肌骨瓣移位术;交肢(腿、臂)皮瓣、骨瓣或肌皮瓣移位术;桥式皮瓣、骨瓣或肌皮瓣移位 术;游离组织瓣(包括皮瓣、骨瓣、肌皮瓣)移植术;足拇甲瓣移植等诊疗技术。不包括断指(肢)再植术、局部传统皮瓣移位术。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组织瓣移位(
2、移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显微外科、手外科或烧伤整形科的诊疗科目。桥式皮瓣、骨瓣或肌皮瓣移位术;游离组织瓣(包括皮瓣、骨瓣、肌皮瓣)移植术;足拇甲瓣移植等需三 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三)有相应支持设备,如血管造影、血管彩色超声、术中C臂X光机,手 术显微镜及显微手术器械等。(四)有显微外科医师团队,该团队至少由3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五)近3年来该医疗机构已开展带蒂组织瓣移位(移植)手术至少30例,成功率95%以上。二、人员基本要求带蒂组织瓣移位(移植)手术医师1、取得医师资格证
3、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 围为外(骨、整形、手外、或烧伤)科专业。2、有5年以上相关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桥式皮瓣;游离 组织瓣(包括皮瓣、骨瓣)移植术;复合组织瓣移植术等诊疗技术的开展仅限于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具有国内相关专业规范化进修或培训一年以上资历或毕业于显微外科、手外科或整形外科专业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一)严格遵守组织瓣移位(移植)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组织瓣移位(移植)技术的适应症,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 的治疗方案、患者 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 疗。(二)带蒂皮瓣移
4、位术;带蒂骨瓣移位术;带蒂肌瓣移位术;交肢(腿、臂)皮瓣、骨瓣或肌皮瓣移位术等手术术者由具有组织瓣移位(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担任;桥式皮瓣移植术;游离组织瓣(包括皮瓣、骨瓣、肌皮瓣)移植术;复合组织瓣移植术等诊疗技术的开展由2名以上具有相应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组织瓣移位(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本院医师担任。(三)实施组织瓣移位(移植)手术(骨瓣除外)前,应尽量用多普勒超声行血管定位,设计好组织瓣的点、线、面、弧,必要时需行血管造影。在施行组织瓣移位(移植)手
5、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组织瓣移位(移植)手术失败后的可能补救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四)建立健全组织瓣移位(移植)手术后的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组织瓣移位(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 术后并发症、医 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以及随访情况等。四、培训拟从事组织瓣移位(移植)手术的医师应有至少1 年及以上的系统培训,或是获得显微外科、手外科或整形外科专业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一)省级培训基地要求1、三级甲等医院。2、有至少4名具有组织瓣移位(移植)技术临床应用
6、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3、有与开展组织瓣移位(移植)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 设备和设施等条件。4、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以上四条为必备条件,若获中华医学会显微外科学分会颁发“ 显微外科培训基地”荣誉,则直接具备培训基地资质。(二)组织瓣移位(移植)医师培训要求1、能独立成功完成小血管吻合,并经考核合格。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组织瓣移位(移植)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 术前设计、 检查、手术操作过程、围手术期处理、手 术后随访等。五、其他管理要求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组织瓣移位(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即可开展组织瓣移位(移植)手术:1、医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 名为外院医师。2、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组织瓣移位(移植)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两条,具备一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