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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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和我国缔结或 者 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

2、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 、资源 以及其他船舶和2 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 禁止 托运人 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或者将危险 货物 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 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船舶 和人员 管理 第六条 从事危险货物 运输的 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

3、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 方面 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 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 国家 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 ,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

4、制应对水3 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 污染 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 包装、安全积载和隔离规定的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对国内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船舶载运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

5、训合格证明,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引领油轮、化学品船舶和液化气船舶的引航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安全知 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 一 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申报程序。 按照本规定第 四 章 办理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申报人员或者本规定第十 八 条从事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能力考核,并由聘4 用该人员的单位向从业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从业情况。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按照相

6、关规定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 度,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承运船舶的船长可以直接或者授权本船高级船员办理本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第十 二 条 拟交付 船舶载运 危险货物的包装, 其性能 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相关规定,并 取得 检验合格 证明 。 第 十 三 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 , 危险货物使用 的 新型或者 改进的 包装类型,应 当 符合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 事先 向海事管理机构 提交该包装的 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文书等 资料。 第 十 四

7、 条 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等拟交付 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的包装, 应当 显示符合 所装危险货物规定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第十 五 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 国家 海事管理机构认可5 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方可用于船舶运输 。 第十 六 条 船用集装箱应当保持良好 状态 , 满足 所装载货物 要求 ,集装箱载货 后的总 重量 应当符合集装箱称重的有关规定。 拟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 当 无损坏,箱内应 当 清洁、干燥、无污损。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载货物运输组件、集装箱,应 当 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 第 十 七 条 装

8、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 及其包装 应 当 保 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 者 渗漏,并按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 ,其 积载、隔离应 当 符合 相关安全 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外贸 出口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 , 拟装载 有隔离要求的 两种或 者 两种以上危险货物 ,进行 拼装运输的 , 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 并 事先 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第 十 八 条 集装箱 装箱 现场检查员应当对 船载危险货物集 装箱 的 装箱 活动 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的 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第十 九 条 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或者

9、船用载货空容器, 未清洁,也 未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性的, 应当视作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或者容器。 第 四 章 申报和报告管理 6 第二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 24 小时(航程不足24 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者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 (二)船舶 载运 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或者证明文件; (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

10、件规定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者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或者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7 (三)按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11、; (四)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添加证明书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 (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 相应 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六)交付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等的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3 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4载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本规定第二

12、十条所述的申报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 24 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 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应 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固体散装危险 货物离港前,船舶或者 其 代理人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8 的正确运输名称、编号、类别或者性质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船舶从境外载运有害废料进口,国内收货单位应当事先向预定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13、提供承运的单位、船名、船舶国籍 和 IMO编号以及航行计划和预计抵达时间等情况。 船舶出口有害废弃物,托运人应当提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以外的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 24小时(航程不足 24 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 前 ),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外的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一)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

14、(二)易流态化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 (三)载运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 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 9 (四)按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书或文书。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上述货物信息。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 五 章 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

15、定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 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重量验证信息。载货集装箱重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船。 第二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检查所承运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从事散装危险货物和海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 遵守安全防污 染 操作规程 ,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 ,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从事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或装卸10 站,应当建立码头代表制度和装 卸作业期间的巡视制度。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

16、舶装卸货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 所使用的货物软管,应 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 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作业前进行会商,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从事散装液化天然气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装货作业期间在船上设置岸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和卸货作业期间在岸上设置船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等措施,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停止货物输送作业。 协助散装液化气船舶靠泊的船舶应当设置烟火熄灭装置及实施烟火管制。禁止其他船舶靠泊专用液化气体专用码头、装卸站。 第三十 一 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 二 条 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作 业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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