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前室集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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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计本 20106.4 楼梯间、楼梯和消防电梯等6.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的窗口与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必须设置在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

2、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4 高层厂房(仓库)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 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或排烟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2 在楼梯

3、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m2。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开敞式阳台、凹廊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

4、梯外,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地下、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4.5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并可替代本规范规定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

5、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 2 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 10 人时,可采用敞开楼梯,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 0.9m、倾斜角度不大于 60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

6、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 10,且每级离扶手 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 220mm。6.4.8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150mm。6.4.9 高度大于 10m 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 0.6m,且宜从离地面 3.0m 高处设置。6.4.11 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6.4.12 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

7、疏散方向开启。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4 疏散楼梯的门或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梯段平台的有效宽度;5 人员密集的场所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置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6.4.13 地下建筑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

8、外开敞空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m2。该净面积的范围内不应用于除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他面积的使用,不应影响人员的疏散或导致火灾蔓延;2 广场内应设置不少于 1 个直通地坪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3 当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该防风雨棚不应封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下沉式广场面积的 25%,经计算大于 40m2 时,可取 40m2;2)防风雨棚四周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 1m;3)当敞

9、开部分采用防风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 60%计算。6.4.14 地下建筑采用防火隔间进行防火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隔间与防火分区之间应设置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并应在发生火灾时能自行关闭;2 不同防火分区开设在防火隔间墙上的防火门,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该门不应计作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3 防火隔间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且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6.4.15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走道两侧的墙体应为实体防火墙;2 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 1 个防火分区相通时,

10、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可设置 1 个,但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应全部采用 A 级装修材料;4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开向前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避难走道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高规 2005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0,居住建筑面积不

11、应小于4.50。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本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

12、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式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 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 楼梯间及楼梯

13、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间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 10。且每级扶手 0.25m 处的踏步宽度超过 0.22m 时,可不受此限。6.2.7 除本规范第 6.1.1 条第 6.1.1.1 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

14、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个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

15、9 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 表 6.2.9高层建筑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医院病房楼 1.30居住建筑 1.10其它建筑 1.20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 45,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 1.10m 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 2.00m 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建规

16、20067.4 楼梯间、楼梯和门7.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碍物;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7.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

17、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5 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7.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 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除外);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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