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版权:电视产业发展的新引擎版权制度是推动和保障知识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对版权的占有与运用是推动知识、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版权涵盖了新闻出版、文学艺术、广播影视、娱乐表演、建筑外观、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多个领域。然而,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版权就是为保护图书出版行业专门设置的一个权利。这其实是对版权概念的极大误解。事实上,版权保护涵盖了“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 。 在传媒领域内,电视产业也是以版权为核心的提供文 1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产业,其特征是创造有版权的作品。因此,在版权保护和运用的总体框架之下认识和思考电视
2、产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一、版权保护是电视产业发展的法律前提版权是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其创设的目的有二:一方面,它从创作者的利益出发,赋予创作者一系列适当的权利,藉以弥补其智力投资,鼓励他们更多地创造和传播原创性作品;另一方面,它又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吸引后续作者及受众以专有权以外的一切方式使用既有的作品,以此促进公共交流和社会福利。版权保护正是要协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原创作品的有序传播,在保护原创和促进作品传播之间达致有益的平衡。电视产业是内容产业,是以创造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其主要产品的产业。电视节目的创意和策划往往是制作人员集体创作的智力成果,需要
3、付出大量的脑力劳动和庞大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同时,这种创意并不仅仅停留在“点子”的层面,它还包括如何通过电视特有的综合性、多样化的方式来实现。在节目创意策划时,制作人员还要承担巨大的市场压力和风险,因为受众的口味和兴趣常常令人捉摸不定,节目能否得到他们的承认还取决于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成功的电视节目必须经过新颖独特的设计、科学严密的策划, “适销对路” ,并不断针对市场进行调研、评估、调试、修整,以维系和延长其生命周期。因此,电视产品尤其需要相关版权法律的保护,借此赋予独创性节目一定的垄断地位和排他性权利,确保这种耗时耗财耗力的复杂劳动成果享有应得的经济回报,同时激励和保护电视制作人员创新节目的
4、积极性。版权赋予作者的权利是垄断性的,具有私人产权的属性;但同时,版权所保护的作品中所体现的信息和知识是公开的,其最终目标是公众对版权作品中思想和表达的获得和使用,所以它也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版权制度既要保护好创作者的利益,也要兼顾好公共利益,在合理的版权制度下,这两者是统一的。版权制度作为私有财产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地分享了财产权制度的一些基本理念,诸如“经济人”的假设、利益驱动原则、自由竞争原则,以及对经济增长和效率价值的重视和追求等。在这些理念的作用下,作品2的创作资源会得到有效的配置,其情形正如经济学家普兰特对出版业的分析:“没有版权,出版商无疑不会发行所有受版权许可的书,那会减少
5、竞争收益。而版权垄断的收益越高,出版商出版可能畅销的书的意愿越大垄断是一种保证稀缺资源向特殊使用转移的普通机制。 ” 同样的道理,在版权保护得力的条件下,电视投资者和制作者将会有足够的动 2力来支持和进行创新;反之,在版权保护不得力的情况下,将无法吸引足够优秀的创作资源,从而导致社会上电视产品的质量是次优的。据有关统计,近年来我国的文化消费能力在连续增长, “如果因盗版使版权利益不能保证,就会打掉投资人的信心和艺术家热情;而在需求的牵引下,大量低劣的娱乐产品就会趁势进人市场,对受众消费的品质造成严重的影响;而长期接受劣质娱乐消费,对受众的损害不单是物质上的,更是精神上的,以至对人的品质的损害也
6、是无形的。 ” 3西方电视产业发达国家已把保护版权问题上升到战略高度,并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大对版权的保护力度。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专门代表美国版权产业在全世界处理版权保护相关问题,解决版权保护的后顾之忧。自加入 WTO 以后,我国的版权保护也取得了一些进步,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框架得以加强,但执法领域成效尚不显著。对此,西方国家屡次要求中国政府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充分履行我们的国际承诺。在版权的诸多领域中,电视版权问题相对复杂。一方面,电视版权涉及的内容较多,电视节目版权既有节目成品版权,又有节目版式版权(节目创意) 、以及素材版权(音像画面内容) 等,不同的传播或交易活动涉及
7、的版权内容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由于网媒不分、制播未离,我国的的电视版权权属复杂, “台与台、台与著作人、台与传输网(有线网、卫星)、台与民营影视制作公司、发行代理公司,台与其他媒体之间都会有版权方面的关联纠葛。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处理不当,都会影响整个电视节目的传播过程。 ” 因此,需要建 4立健全电视版权保护制度,维护电视媒体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对规范电视传播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二、版权是电视产业价值链的核心版权无疑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在版权制度最悠久的英国立法中就认为版权是一种在商业利用中反映出价值的产权,而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天赋人权说”所规定的作者权。如今, “在社会高度信息化
8、和文化传媒融合的历史条件下,文化与传媒业演进为全球少数几大产业之一,而版权不仅由此渗透世界诸多重要产业的中枢,而且成为文化与传媒业的主体与关键,同时自身发展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 ” 美国版权产业已连续十多年 5年保持高速增长,无论就国内生产总值(GDP)占有率和国内就业比率而言,还是对外贸易,都是美国经济中规模最大与发展最快的极少数部门之一。我国版权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同样重要,对国内经济的拉动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但有人对我国近几年的版权贸易作过统计梳理,发现, “图书版权贸易实际上在版权贸易中占3据绝对份额,原因在于作为核心版权产业中的其他构成,如影视版权等产业在总体格局中鲜有作为,在版
9、权贸易整体框架中尚未找到一个与自身发展相符合的坐标。 ” 当图书版权 6贸易如火如荼进行时,电视节目版权贸易却处于缺位和失语的地位,这不利于电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培植,也不利于一个合理、完善的电视产业价值链的建构。“价值链”(value chain)这个概念是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在其名著竞争优势中首次提出来的。他认为, “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 ” 换句话说, 7企业的价值创造正是由这一系列活动构成;企业竞争不只是某个环节的竞争,而是整个价值链的竞争;价值链上的每一项价值活动都会对企业最终能够实
10、现多大的价值造成影响。电视业竞争当然也不仅限于内容制作和播出环节,从产业价值链的角度看,它包括电视节目市场调查节目创意节目生产节目交易节目播出衍生产品开发及配套服务等多个相互依存的环节。从当前我国的情况看,电视产业价值链在下游的播出环节,也就是对受众资源、广告资源的配置和竞争完全按市场机制,而中上游及衍生品开发环节资源配置市场化程度还很低。一般来讲,电视产业的盈利主要有三种模式广告、收视费、电视节目版权再开发。在我国,电视业 90%左右的收入仍然依赖广告,版权开发的收入不足,这样不但赢利空间有限,而且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也差。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传媒巨头一直将版权收入视为重要的经济支柱。美国维亚康
11、姆集团横跨电视、电影、出版、户外广告等业务,其广告收入仅接近集团收入的 50%,而版权收入占有重要的比例。香港无线电视台(TVB)去年收入 44 亿港币,广告收入也只有一半,其余一半来自于节目版权发行和海外付费收视业务。TVB 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其市场,还在于其积累数十年创作而形成的片库资源价值,这些 TVB 的新老剧集如今仍在内地和海外市场不断播出,全球都在买它的版权。8版权产品是电视产业经营的基本单位,是保证电视产业价值链建立的基础和核心。电视产业被称为“内容产业”或“创意产业” ,内容或创意本身才是其最本质的销售主体。而版权产品正是对电视内容的影视化和数字化再现,它串联起电视产业中所有的企
12、业行为,是沟通电视产业价值链上下游的主要因素。通过版权交易来实现电视产品价值的形式是多样的,版权拥有者可以直接将优秀的电视制成 DVD 或者录像带发行,可以通过品牌延伸的方式开发衍生产品形成衍生产品市场,并通过商品授权或者特许经营(比如将商标、产品和经营模式等以合同转让给受许人进行经营)等方式获得经济回报, 还可以直接进入 9到产业链的上游,将节目的源头创意、板式、剧本等进行出售。号称“美国第一家庭”的动画片辛普森的一家很大一部分利润来源于将原创内容进行扩展后的二次销售,如海外版权发行和商品授权。他们已向 100 多个国家输出了版权,其中有超过 50 种语言版本的辛普森一家 ,还有根据各地的法
13、律和民俗对内容进行了一些修改的作品。其商品授权也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很多国家,走进超市就能发现4几乎每个区域的货架上都有和它们相关的产品辛普森一家的专门杂志,印着他们图案或做成他们形状的厨房用品、卫浴用品、食品、服装、马克杯、滑板,甚至 MP4 和数码相机 10确切的说,版权促成了信息的垄断和不对称,而这正是电视媒体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之一。电视媒体如能拥有具有优势的版权产品,并借此和自身产业上下游各业务环节形成有效的利益互动机制,和平面媒体和 IT、通讯媒体等建立起资源共享的链条,同时依靠版权产品吸引其他行业优质资源,就能盘活整个电视产业价值链,从而用更广泛更低廉的成本实现产业的扩张和
14、整合,实现企业向经营多元化和集团化的迈进。三、我国电视产业中的版权问题站在整个电视产业链的高度观察,我国电视产业中的版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在电视节目的生产和播出环节中,各式侵权现象严重。对电视版权最常见最直接的侵害就是盗版和盗播行为。当前,在很多地方对电视节目的盗版非常猖獗,盗版的内容几乎能够涵盖当下所有热门的节目,而且其数量惊人。由于盗版的成本很低,赢利又比较可观,所以盗版常常处于“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状态。盗播行为主要发生在地方台。地方台自办节目人力物力有限,有很多小台干脆直接购买盗版节目进行播放,严重侵犯了大台和一些节目制作商的版权。然而,被侵权者和侵权者地位悬殊,同时
15、又都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公共事业,所以前者很难对后者进行法律的追究和严格的惩罚,这也助长了一些地方台无所畏惧的心理。盗播行为还发生在互联网上。互联网具有的开放性特征打破了传统的版权所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近年来,我国视频网站发展迅猛,但由于整体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加上管理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网站内容的盗版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目前,多数具有代表性的视频网站均有过版权纠纷,而绝大部分纠纷均因为视频网站为他人提供了未经版权拥有者许可的视频内容的传播空间。除此之外,电视制造企业如 TCL、创维、海信、长虹等也纷纷推出带有上网模块的平板电视参与网络视频领域的竞争。这种被成为“互联网电视”的产品可以播
16、放或下载影视剧,但同样触及到版权的雷区,被广电总局紧急叫停。网络的侵权不但影响到电视台的收视率,同时也成为自身发展的主要障碍。电视剧的恶播也会涉及到版权问题。所谓“恶播”主要发生在同级省级卫视的竞争中,各兄弟台为了争夺收视率采用各种各样非常规的编排手段,比如为了超越对手的播放进度,违反约定提前播出、每日超量播出或者擅自对电视剧长度进行缩减等。 “目前中国电视媒体与节目制作公司之间很少通过契约来约束彼此之间的行为,再加上商业诚信的普遍缺乏,因此表面上看来电视媒体与节目制作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比例的供求关系,但这种关系是松散的、不稳定的,随时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解散。 ” 115“克隆”即是对电视节
17、目板式、规则等创意核心的复制和模仿,因其成本低且节目失败的风险性小,所以实践者众多。 “全国电视学湖南,湖南电视学港台” ,国内的电视台几乎都是靠克隆起家,以期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短期利益,最大程度地享有技术领先者的成功资源。克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千台一面,节目同质化严重。同时,它削弱了原创者的独家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在国外,一个好的节目创意能给电视台带来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美元的收入;而在国内,好的节目创意能引发数十家竞争对手的模仿,从而很快使自己的先入为主的优势丧失殆尽,其独家品牌所蕴含的丰富资源也随之消失。 “如湖南的超级女声一经播出,马上被其他电视台仿制出很多类似节目,导致湖南广电无法进行
18、节目后续运作和产业链开发。 ” 当前的版权制度遵循的是思想、表达两分的原则,除了节目的 12实体表达外,节目板式、游戏规则等创意性事物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再加之,出于鼓励和保护我国电视业的考虑,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上对于节目版式“克隆”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默许。因而,对“电视板式”这一特殊版权形式需不需要保护?该如何保护?还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电视业的版权保护现状并不容乐观,一方面电视业正深受侵权的伤害,另一方面不少企业却又在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推波助澜。遵守版权制度的企业付出了高昂的节目策划制作成本或版权使用费用,市场份额却正被别人逐渐挤占、侵蚀,其原创的积极性、投资的热
19、情必将受到挫伤;而侵害版权者付出极为有限,却得到市场的承认和纵容,其不劳而获的消极心理必将受到鼓励。久而久之,这将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使得低水平重复性产品增多,而高水平创新性节目减少,从而影响到整个电视产业链的前端内容生产和制作环节的健康发展。(二)在后续的版权销售和开发环节中,电视媒体缺乏足够的意识和能力。二十世纪初开始的传媒市场化改革已使得电视媒体逐步摆脱了单纯的宣传工具的定位,电视媒体已从关注简单的宣传教育目标逐渐转向至兼顾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双重目标。但就目前而言,在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的手段和方法上,电视媒体普遍还不够完善。除了少数节目品类(如电视剧、动画片、大型纪录片) ,电视媒体关
20、注较多的还仅仅是传播策略和传播效果,对于如何进行多元化的经营,实现产品增值空间的扩大和收入渠道的增加依然缺乏足够的办法。在产品的出路上,不少电视台呈现出的还是一种线性的内部流通格局,即自己生产或购买节目,然后在自己的频道中播出。大部分节目在首播和几次重播后便存入磁带库搁置起来,再也无法产生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其实, “国外大型电视媒体在节目立项阶段即对节目版权未来的利用作出规划,版权价值是决策节目投资立项的重要因素,甚至是主要因素。他们的一般做法是,由计划部门、制作部门、财务部门、版权部门共同协商讨论节目版权价值的可利用形式、版权费投入、劳务成本、独立制作与联合制作或委托制作的利弊等,达成共
21、识,以此明确各部门在节目立项后的责任和工作流程。我国电视台节目6部门申请立项时往往只有一个题目、一个大致的预算,对节目未来的利用主要是考虑播出,考虑二次利用开发的因素很少,有关经费支出安排不单列版权费用。 ” 这种为播出而制 13作的模式带来的只是广告收入,必定受到“天花板效应”的制约;而围绕版权进行制作的模式带来的则是更丰富多元、更持久长效的版权收入,只要能向更多的播出机构销售节目,更多地开发出衍生品市场,这个版权收入就能不断递增。(三)对于整体版权交易而言,市场环境和机制还不够完善。电视媒体内部的微观操作必然会反映到宏观的产业层面,再加之既有的产业基础和产业政策因素,我国电视产业价值链表现
22、出短且发展不平衡的特征。具体而言,就是节目播出环节相对强大,销售、衍生品开发等其他环节的力量则明显偏弱,而这种不平衡性使得价值链无法向下游延伸。继言之,即是整个电视产业缺乏一个后续的市场机制来支持节目的多轮次流转交易以及对节目资源的深层次开发。在我国,电视台处于产业链的瓶颈位置,它垄断了节目产品的播出权,因而控制了版权的绝大多数利润。而处于产业链中游的节目分销商话语权低且职业化程度差,主要还按照自主发行的模式来运作。如唐龙国际既是节目制作商,又承担节目销售功能,但其他节目制作商的产品就很难进入他们的代理范围。相对而言,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电视节目交易机制。比如,美国不仅有节目直接销售渠
23、道(由制片商直接卖给播出机构) ,而且还有通过中间代理商或内容代理市场的间接销售渠道。节目辛迪加就是其典型的一种间接分销渠道,它先向制作商购买销售权,然后再“把同一个新节目或旧节目的播出权分别卖给不同的电视台,以一稿多投的办法来扩大节目影响,增加节目价值” 。 按照 14美国电视节目市场的经济合作和利润分配形式,节目流通环节的分配比例大致是 20%;而中国电视节目收益的分配比例基本上是播出占 80%至 90%,制作占 20%至 10%,没有流通环节的份额。 15在直接的销售渠道方面,我国同样存在由于电视台垄断播出权,而使得独立制片商(相对于附属于电视台的制作公司而言)无法与其平等对话的问题。独
24、立制作商虽然掌握着节目的版权,但其“市场空间比较小,因此而失去了与电视台讨价还价的砝码,只能按照电视台开出的条件和约定俗成的方式进行交易,这显然违反了市场公正和优胜劣汰原则。” 例如电视剧播出前的广告时间,我国和美国都是 12 分钟。但在美国制片商一般拿到 167 分钟,而在我国制片商能拿到 2 分钟就算很高了。四、加强电视版权保护和版权利用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版权监督管理版权自身具有无形性、复杂性、公共性、不易控制性等特点,容易引起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冲突。而版权制度实际上起到了一种润滑剂的作用,它能平衡和化解各方的利益冲突,从而推动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国 1992 年加
25、入世界版权公约和伯7尔尼条约 ,加入 WTO 以来国家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但版权保护的实际效果并没有明显成效,尤其在影视、软件等新兴领域中。今后对于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在立法、执法及行政管理上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应针对电视版权复杂性的特点制定严谨且详尽具体的专门法规,积极促进节目创意标准的制定,适当扩张电视版权的保护范围,加强对节目版式、节目形态等创意思想的保护,并对盗版、盗播等侵权行为实行严厉处罚。其次,应改变版权管理部门长期存在的条块管理、多头执法带来的问题。由于体制原因,版权管理部门对新闻出版以外,如广播电视以及信息产业等方面版权事务的管理力度与效果受到限制。对此,应改
26、革管理与执法体制,开展综合执法、协调执法,同时应加强基层版权管理部门执法的力度。再次,可以发动群众力量,打造覆盖全国的监督网络。人民群众生活在电视节目的第一线,能最广泛、最快捷地了解侵权现象,加强举报和奖励机制,发动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可以使侵权者无容身之地。当然还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对版权载体实行技术保护。如日本为防止录像、软件、音乐 CD 等版权作品被任意复制而安装了技术性防复制装置,制造、发行拆除这些装置的设备,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后,考虑到电视版权国际间贸易的需要,要注意相关法规与国际的接轨,注意保护水平的一致性。以 SMG 引进日本动画网球王子为例,如果开发衍生产品想在杯子上
27、印个网球王子的形象,戴帽子的要形象授权,不戴帽子的形象就要再次授权,相比我国的授权就没有如此具体精确。 同时,还要注意到版权制度的前沿发展,尤其是在当前媒体 17融合的趋势之下,各国法律如何兼顾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以促进电视产业在新媒体环境下的发展。(二)优化市场结构,培育版权交易市场版权的销售流通不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领域,电视产业价值链的结构是否合理以及任一环节是否健康发展都会对其产生深远的影响。由于长期以来政策资源、渠道资源向播出机构倾斜,导致产业链中节目制作商和销售商市场地位的弱化,从而使得整个节目流通市场呈现出不平衡、不活跃的状态。改变现状的关键在于加快电视台制播分离的
28、步伐。总的说来, “我国政府对待制播分离的态度虽然经历了 1995 年和 2000 年的两次反复,但总的导向是支持的。 ” 7 月,广电 18总局向各地广电局下发文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修改稿) ,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电视台从市场购买节目的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播出总量的30%。新一轮的制播分离改革又拉开了序幕。制播分离要求电视台自己拥有的制作公司尽快与电视台脱钩,改变目前“分而不离”的局面,让他们真正走向市场,与独立的电视节目制作商公平竞争。这其中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的节目选择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是关键,有了它才能调动独立制作商的积极性和参8与性,才能增强制作环节的活力,从
29、而使版权销售流通有了源头活水;同时,有了它才能使版权销售流通获得严谨合理的秩序和规范。据业内人士分析,未来国内电视节目市场流通容量为日播出 50 小时,其推算根据为各电视台最多将分化为 10 个专业频道,而每个频道的外购节目为 5 小时。 这就为节目制 19作商留足了生存空间,同时也将带动职业化的节目分销商的崛起。 “分销商的存在可以大大提高节目销售的效率,制片商可以将精力放在受众调查和制作品质精良的节目上,不必单独上门推销节目,也不必四处拉广告;它也使节目销售收益的最大化成为可能,借助分销商建立的分销网络,同一个节目可以在不同区域的不同播出平台反复播出;分销渠道的存在还有助于调和国内长期以来
30、存在于民营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和电视台之间的积怨,打破强势播出平台的垄断地位,所有的卖方在分销商面前完全平等,不管它是纯粹的民营制作机构还是拥有电视台的背景,节目的生产和交易完全由市场来调节。 ” 与此同时,政府还 20应加强支持力度,继续办好已有的广播电视节展,不断丰富节展内容,将其打造成重要的版权交易平台。(三)加强内部版权管理,提高版权开发能力电视媒体内部的版权管理工作也是一个非常专业、系统和繁杂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国外对此非常重视。以 BBC 为例,从事此项工作的就有 400 多人。在我国,一些版权意识较强的电视台也开始注重这个问题。比如 SMG 成立了版权中心,根据
31、SMG 的部署,该部门在集团内部属于重镇,它负责电视节目版权的信息归集、管理和协调工作,同时也是规范节目版权经营、维护节目及衍生产品版权利益的专业机构,是传媒集团实现自身节目版权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平台。简单概括,企业内部版权管理包括版权的有效保护与版权的市场运营两个方面。关于第一个方面,除了前述的政府部门要加大法律完善和监管力度之外,作为版权所有者,电视台自身也要积极维权,明晰在节目交易中版权的权限归属,妥善处理非法侵权行为等问题。关于第二个方面,版权部门除了要负责后期版权产品的销售和授权,更重要的是它们要对前期节目的生产流程和制作视野进行改造,即在节目创意和制造之初便考虑后续开发和销售问题
32、。比如,在做节目时必须从规划就开始考虑到节目不仅要提供电视台播出,可能还要提供给 IPTV 点播或在在航班当中播出,甚至节目的人物形象版权还会进入到服装、餐饮等行业。于是,这就需要依照不同媒体的技术特点和版权使用的不同可能性,综合考虑、合理规划节目的格式、大小、长度,人物形象的造型、性格以及主持的方法等。五、总结我国的版权制度建立之初是迫于与西方国家的贸易谈判要求以及 WTO 条约的要求,难免有一些被动性。但是,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发展创意产业这些大背景之下,以及随着电视产业自身的发展,版权在电视产业中的地位越来越得到突显,它已成为当前电视9产业发展的新引擎。只有加强版权保护,维护版权在电视
33、产业价值链中的核心地位,才能保证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学会激活版权资源,并对其进行合理充分的开发利用,才能促进电视产业快速壮大,与发达国家相比肩。注释:参考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于2008年6月26日在2008BIBF国际版权 1贸易研讨会上的演讲Plant Arnold, “The economic aspects of copyright in books”, 2Economica,1934,vol 1.张小争、佟鸿举:版权 传媒产业的核心价值 , 传媒 ,2004年第2期 3郭斐:解剖传媒产业链中最复杂的部分 , 中国经营报 ,转引自http:/finance.s 5
34、美国与欧洲最新版权法规变革 , 中国传媒报告(China Media Reports) ,2005年第4期卞新森、罗锋:产业价值链视阈下的电视节目版权贸易 ,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 6会科学版),2008年2月麦克尔波特:竞争优势 ,陈小悦译,华夏出版社,1997年1月 7SMG成立版权中心谋求版权收入 ,中国经营报,2009年6月28日 8李良荣、周亭:打造电视产业链 完善电视产品市场 , 现代传播 ,2005年第3期 9邱珈:Doh! 第一家庭的生意经 , 第一财经周刊 ,2009年3月23日10彭祝斌:中国电视内容产业链成长研究 ,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2月11李岚:机制为王:电视节目创新可持续发展路径探析 , 视听界 ,2009年第1期12石村:电视节目版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http:/ , 财经 ,转引自 , 电视研究 ,2006年第2期15卞新森、罗锋:产业价值链视阈下的电视节目版权贸易 ,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16会科学版),2008年2月SMG成立版权中心谋求版权收入 ,中国经营报,2009年6月28日17顾宜凡:制播分离的政府规制 , 国际新闻界 ,2009年第5期18王正伦:2002:谁来整合中国电视传媒业 , 南风窗 ,2002年第6期1910李良荣、周亭:打造电视产业链 完善电视产品市场 , 现代传播 ,2005年第3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