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昆明市五华区农林局 二 O 一八年八月 三十一 日 - 2 - 目 录 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 3-51 页 ) 二、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 52 页 ) 三、规范行政强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 53-71 页 ) 四、规范行政征收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 72-73 页 ) 五、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 74-79 页 ) - 3 -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 业类)审批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十九条:野生植物
2、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 (一 )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 证; (二 )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按照云南省
3、行政许可通用目录,权限下放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即区农林局)。 第十七条: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 (或亚种 )、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 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4、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九条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为一次一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许可文件应当载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 称 (或亚种名 )、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项内容。 - 4 -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按程序办理采集许可证; 3.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 (或亚种 )、数量、地点、期
5、限和方式进行采集 ; 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4 申请材料 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许可申请表 ;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 3.证明野生植物的物种名称(或亚种名)、数量、期限、地点及获取方式、来源等内容的相关材料 。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综合窗口受理并进行材料初审; 2.初审合格后,区农林局按程序就纸质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 审核合格后区农林局指派 2 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 4.踏勘符合条件后报 领导审批; 5.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到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综合窗口
6、领取证书。 6 行政许可时限 15 个工作日 - 5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 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 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 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 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
7、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 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6 - (一)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 布局平面图; (三) 设施设备清单; (四) 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
9、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至十条之规定; 2.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一至十四条之规定; 3.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五至十九条之规定; 4.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三条之规定; 5.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之规定。 4 申请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3.设施设备清单 ;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6.已按照相应场所建设规定要求建设竣工的证明材
10、料。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综合窗口受理并进行材料初审; 2.初审合格后,区农林局按程序就纸质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 审核合格后区农林局指派 2 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 4.踏勘符合条件后报 领导审批; 5.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到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综合窗 口领取证书。 6 行政许可时限 9 个工作日 - 7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
11、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乡级动物防疫机构在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与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在省际间通道口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在
12、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公安、卫生、工商、环保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做好动物防疫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因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依法进行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封锁、强制扑杀、强制消毒等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动物、动物产品在运输、出售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产地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按照有关动物产地检疫的规定,及时派人到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验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
13、以销毁。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 规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种用、乳用、役用、医用动物和运出县境的动物、动物产品除作临床健康检查外,必要时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第十九条 :动物、动物产品在县内经营的,须有产地检疫证明;出县境批量运输的,须凭产地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动物- 8 - 防疫监督机构换取出县境检疫证明。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中转出县境的,托运人必须提供始发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出县境检疫证明方可托运;承运人必须凭出县境检疫证明方可承运。 第二十条 :跨省或者省内跨县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胚胎和种蛋的,应当经省或者
14、引进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并经输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启运;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向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引进的种用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输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隔离饲养,确定无传染病后方可投入使用。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 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
15、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 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4 申请材料 无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强制检疫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区农林局指派 2 名工作人
16、员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符合条件即可 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6 行政许可时限 20 个工作日 - 9 -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 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
17、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 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 200 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
18、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 1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 X 光机或者 B 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 3 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4 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法
19、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10 - 4.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设施设备清单,(医院需环保部门相关批文); 6.管理制度文本; 7.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区农林局指派 2 名工作人员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符合条件即可 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6 行政许可时限 20 个工作日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荒山造林从事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许可 1 法律依据 云南省森林条例( 2002 年 11 月 29 日审议通过)第十五条:在荒山造林六公顷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以 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利用其中百分之五的面积从事
20、森林旅游开发和休闲设施建设。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经有关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 2.林地、林木权属清楚无争议; 4 申请材料 1.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含具体设计) ; 2.真实有效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属于承包性质的,应提供承包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合规的权属证明 ; 3.申请人承诺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4.已完成利用荒山造林的证明材料(需包括造林面积、地址、林种等 具体信息)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综合窗口受理并进行材料初审; 2.初审合格后,区农林局按程序就纸质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 审核合格后区农林局指派 2 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 ; 4.踏勘符合条件后报 领导审批; 5.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到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综合窗口领取证书。 6 行政许可时限 20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