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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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编制符合第八章第 2.5 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一般投标事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有效的一般投标事务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 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

2、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提供的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证明符合现行规定要求。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中第五款其他要求的规定; 符合第二章 “投标 人须知 ”第 1.4.2、 1.4.3 和 1.4.4款的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工期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

3、3.2 项规定 工程质量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 定 未改变“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 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未改变规费、税金标准 2.2 详细评审 总分: 100 分 2.2.1 报价评分标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及报价得分 ( 100 分) 1、评标价:投标报价经算术修正后的价格。 2、 当有效投标文件

4、少于三个时,若其投标报价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相比较低,评标委员会可直接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其投标报价不具备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 3、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 F=S*98% S=本次投标 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5 个时,去掉 1 个最高投标报价值;当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9 个时,去掉 2 个最高投标报价和1 个最低投标报价;当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15 个时,去掉 3个最高投标报价和 2 个最低投标报价 4、报价得分 :投标人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 F 时 得满分,每高 1%扣 0.9 分,每低 1%扣 0.6 分,不足 1%按内插法计

5、算,保留两位小数。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得分相同,以投标报价低者优先 ;报价也相同的,则由招标人抽签决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准备 3.1.1 招标人的准备工作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6、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经备案的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标底 等; (2) 查询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记录 。查询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江苏建设工程 招 标 网 ” 中 标 人 公 告 栏 ( http:/ )、“ 江 苏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 http:/) ; (3)查询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地址(包括但不限于): “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泰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http:/ http:/); (4) 企业资质核查结果网上查询: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http:/58.213.147.230:

7、7001/Jsjzyxyglpt/faces/public/default.jsp) -“企业信息” -“建筑业企业”,核查结 果显示在有效期内的,即为核查合格。 (5)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方式:登陆 “ 信用中国 ” 网站 信用服务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6)查询投标人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查询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7)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3.1.2 评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1)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须填写评标专家回避确认表,以确认参加本次评标工作无需要回避的情况。 (2)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

8、。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选或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分为资格审查组、技术组和商务组。资格审查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4)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相关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3.2 清标 3.2.1 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

9、),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报告。 3.2.2 清标内容 ( 1)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改变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的;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多项的;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改变不可竞 争费用的;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改变规费、税金费率标准的;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存在计算错误的; ( 3)投标工期、质量标准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 4)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的; ( 5)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见开标记录); ( 6)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列出的其他偏差。 3.3 初步评审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性评审。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 评审。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

11、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 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确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 通过形式性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均进入详细评审; 3.4 详细 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条进

12、行。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6.

13、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 标报告,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7 否决性条款汇总 3.7.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投标人放弃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投标文件的; 投标截止时间止,无法确认其投标保证金已缴纳的。 投标人存在第二章 5.3 款情形之一的 。 3.7.2 初步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按照本章第 2.1.1 款列出的形式性评审标准,出现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按照本章第 2.1.2 款列出的资格评审标准,出现一项

14、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按照本章第 2.1.3 款列出的响应性评审标准,出现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7.3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报价的。 3.7.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并视为串通投标,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异常 一致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其他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3.7.5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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