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律中严格责任制的必要性 ok.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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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1环境保护法律中严格责任制的必要性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我国的环境污染的情况也日益严重。面对近乎相同的侵权案件,我国处理与国外却有着巨大的差别。法经济学理论对于侵权法律理论的全新视角,以及对其制度的多元化,具体化的分析与揭示对于环境侵权救济理论和制度借鉴意义。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的理论对于环境侵权有着特别的影响。建立环境保护法律中严格的责任制可以有效的防范和控制环境侵权的发生,并且让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本文从法律经济学原理、国外严格责任制度和我国现今立法进程来进行探讨环境保护法律中严格责任制的必要性。关键词:环境侵权 严格责任 侵权成本 侵权收益 环境

2、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21、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从 2011 年 5 月 13 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0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可知,仅 1998-2008 年的十年间,中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 起,溢油总量达 11,749 吨。如今,中国海上在生产的油气平台达 195 个,海洋溢油事故风险日益升高。 1不仅如此,2011 年绿色和平组织对中国的水污染进行的调查结果表示,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水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已有多达 70%的河流、湖泊和水库都受到了各种污染物的影响。 22011 年 6 月 4 日,中海油渤海湾出现漏油。由于溢油,有 840 平方公里的一类水质一

3、夜之间变为劣四类水质,本次溢油在该油田及其周边海域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而渤海是半封闭的内海,海水交换持续时间长,自净能力较弱,此次溢油事故海域为中国必须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海域,客观上造成了渤海湾的环境容量损失;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这种损害不仅会导致当时的渔业资源突然下降,而且污染物对以后的渔业资源的损害也是不可逆转的,其后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几年后渔业资源量的补充和物种的恢复。国家海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进行 20 万元的罚款。在 2010 年的美国墨西哥湾也出现了类似的漏油事件。在此事件中

4、,美国政府依据清洁水法将对英国石油公司作出 40多亿美元到最多 200 亿美元的罚款。如此相类似的案件,结果却如此大差距。这样的结果不禁让我们考虑到环境侵权与侵权成本和侵权收益的联系。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之为“没有牙齿的” (Non-teeth)法。 3所以,法律责任设定的研究,是所有立法者都应深入思考的问题。1 2010 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中国政府网 2011 年 5 月 3 日2 全球服装品牌的中国水污染调查绿色和平组织网 http:/www.greenpeace.org/china 2011 年 7 月 13 日3 张兰、李叶欣:

5、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中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视角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9 年第 2 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32、经济学视野中环境侵权行为低侵权成本和高侵权收益2.1 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成本是人们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达到一定的目的,就必须耗费一定的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 ,其所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及其对象化称之为成本。 4而侵权成本则是一部分是生产侵权产品的成本,另一部分是附加成本,包括赔偿专利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被处罚款、公开道歉的费用及自身形象因被判侵权而受到损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在环境侵权中,体现的更多的是附加成本。收益是财富的增加。 5而侵权收益则可以看作因为侵权而获

6、得的财富增加。环境侵权中的侵权收益则可以看作以牺牲环境的代价而换取来的收益。在中海油渤海湾出现的漏油事故中,罚款的 20 万则可以看作是侵权成本。而于此同时,按照今年 3 月公布的,国内三大石油企业中石油、中海油以及中石化 2010 业绩, 其显示三大油企去年运营收入以及净利润个个亮丽照人。从净利润看,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历年的座次排位未变,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1399 亿元、707.13 亿元 和 544.1 亿元。其中,中石油净利润依然雄霸老大地位,而中海油净利润增长最快,比上年增长 84.5%,达到历史高位。6这样一来,20 万元,仅为中海油去年净利润的 1/272050。综上,本案中的

7、侵权的成本远远低于侵权的收益,甚至可以看作侵权成本为零,这样近乎无投入的收益。在经济学理论看来,成本效益问题存在于人类所有的理性活动中。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侵权人也要计算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在低风险和高收益的利益刺激下,侵犯行为的实施并非是一时冲动,而是冷静地利益权衡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公司的本质是盈利。面对如此低的投入而收获巨大的利益,在“功利”的驱动下则为之。2.1 功利主义的影响面对侵权成本和侵权收益这样的“功利主义” ,最著名的是 “福特平托汽车案” 。20 世纪 70 年代,著名汽车企业福特推出了一款新车型,定名“平托” (pinto) ,由于其时尚的外观及合理的价格,福特平托迅速成为一款

8、流行大众车型。福特公司实际早已发现平托车的设计失误。于是福特估算,由于平托车设计缺陷,可能导致 180 人死亡和 180 人烧伤,外加 2100 辆车烧毁。按照当时的命价标准,福特公司需要平均赔付每个死亡者 20 万美元,每个烧伤者 6.7 万美元,再加上烧毁的平托车,福特公司预计需要付出 4950 万美元。而福特又计算,如果将 1250 万辆平托车全部召回增加安全装置(每个仅需 11 美元) ,将需4 N. Gregory Mankiw 著 梁小民、 梁砾译 经济学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045 N. Gregory Mankiw 著 梁小民、 梁砾译 经济学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9、 2009 年 0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研究报告 2011 年 4 月 1 日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4要 1.375 亿美元。两者比较,福特得出结论,增加安全装置的花费,超出维护汽车驾驶者生命安全的收益,因此放弃召回计划。 7马克思曾说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8而中国如今的环境方面的立法正是给侵权人提供着如此低侵权成本的机会。7 Michael J.Sa

10、ndel 著、朱慧玲译: 公正:该如何做是好? 中信出版社 2011 年 18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资本论人民出版社 2004 年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53、国外对环境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制对环境侵权采取严格责任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是预防的需要。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一方通常掌握着侵权风险信息,并有能力降低、甚至消除环境侵权风险 , 受害人对此一般难有作为,环境侵权适用严格责任,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加害人预防环境侵权的积极性。其二是赔偿的需要。即保护受害人,免除其举证的负担。其三是公平的需要。环境侵权行为是加害人出于盈利或者其他的目的而选择的行为。既然其是环境

11、侵权风险行为的受益人,其中组含的风险自然应由其承担。其四是伦理的需要。加害人选择环境侵权风险行为 , 就有义务控制风险。在这四个方面中,预防机能是主要的,是基本的机能,其他机能只有在这一机能失败的情况下,才有意义。 9根据严格责任,加害人承担侵权事件的预防成本和全部的预期损失。加害人在事件发生前所进行的预防投资,虽然一般不能成为对抗受害人诉求的有效事由,但其会对事故的发生与否产生影响。加害人为了避免向受害人赔偿,通常是有动力进行事故预防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出于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加害人对事故的预防通常不会采取零概率风险政策,而是根据事故预防的边际成本和预期的边际收益,决定预防的程度,实

12、现预防投资效率的最大化,这一做法是公共政策所鼓励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加害人的预防成本只能受制于所预防事故的预期的边际收益。这里有一个前提,即加害人的资产大于风险行为所可能产生的预期的损失。如今,绝大多数国家对环境侵权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同时有着许多特别的立法。3.1 美国规定商业银行要对环境侵权承担责任1980 年,美国环境侵权责任主体。 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明确规定的严格连带责任,使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首次成为侵权责任主体。 10金融机构最大的环境影响不是他们自身的生态足迹,而是他们在企业之间金融资源分配中的战略角色。正是贷款银行的资金资助了环境侵权行为,而且贷款银行从该行为中获取了可

13、观的收益;贷款银行通常具有充足的资金实力, 能够承担污染清洁的费用;商业银行的贷款人身份使其完全有能力调查监控和要求借款人遵守环境法的相关规定。随着清理环境污染费用的逐年增加,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压力之下开始仿效美国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加拿大联邦和各省的立法也规定了银行环境责任的内容,特别是安大略省和阿尔伯特省的立法及判例相对完善,被称为银行环境责任立法的蓝本 此外,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瑞典、西班牙、芬兰等国的法律均有涉及银行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 119 杨春然: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环境侵权责任及其可保性 新疆社会科学2010 年 第 1 期10 曲冬梅:商业银行环境侵权责任的风险防范-以美

14、国法为中心 法学论坛2011 年 5 月 第 3 期11 曲冬梅:商业银行环境侵权责任的风险防范-以美国法为中心 法学论坛2011 年 5 月 第 3 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63.2“欧洲公司法”要求母公司对环境侵权承担严格责任欧洲公司法草案在母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上创立了新的理念和模式: 责任的承担仅仅基于公司集团统一管理的存在,而不论公司集团在法律上或在现实中的组成方式。该理念的基础是将公司集团视为单一的经济实体。该理念的一般规制标准就是: 因为存在控制,所以母公司应该承担股东无限责任。与英美法系传统上的“揭开公司面纱“法理相比,该草案提出了直接的母公司无限责任原则,并由母公司承担统一管

15、理或统治性影响力并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123.3 新加坡等国对环境侵权主体“按日计罚”新加坡环境污染控制法用 8 个条款分别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连续处罚。如第16 条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水的,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天处以 1000 新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的,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天另处 2000 新元以下罚款。第 17 条规定,向河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处以罚款和拘留的同时,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天另处 2000 新元以下罚款 13。在环境法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的还有香港、台湾、美国、加拿大等地区和国家。12 蔡鑫:论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追究

16、的法律适用 求索2011-4 P13513 姚婷:国外环境保护立法法律责任设定初探以“按日处罚”为视角 http:/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已有体现惩罚性赔偿,是损害赔偿的一种,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是指当被告以恶意、 故意、 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之外的损害赔偿。因其目的在于对被告施以惩罚, 以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 并给他人提供警戒和保护公共和平,故惩罚性损害赔偿通常不适用于违约行为,而多适用于侵权行为。而且,单纯的过失亦不能导致惩罚性赔偿。 14在本人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严格责任制的一种体现。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故

17、意违反法律规定不在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9 条规定的欺诈行为。这些法条都无不在体现我们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看来,无论怎样, 惩罚性赔偿金都是不可理解的和不足取的。如,法国最高法院就曾认为,私法上的惩罚是不可接受的,不能因为过错特别严重而判决更大的赔偿额。因为惩罚性赔偿金就其性质而言, 实际上就是一种私人性的罚款,是对民事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它与私法的补偿性质是不相容的。如果允许在私法领域中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就会混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15但是,当面对那些大企业等占有绝对优势的主体实施的环境

18、侵权行为的时候,受害人在现实中所处的是弱势的地位。不仅如此,对环境的侵权所造成的污染,这种损害的结果有着“隐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对环境污染的显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现在的结果不能准确的体现损害造成的最终后果。并且,环境的自身修复过程也是漫长的,如果对其造成的是严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后果则可能永远无法修复。这样影响的或许是整一个生态系统,这一代人和下一代人的未来。一个主体近乎独占地使用环境的资源来创造利益,其应当为其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由此一来,这或许不仅仅只是私法要处理的问题了。所以,在环境方面的立法,我国应当大胆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4.2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初稿

19、首次在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在中海油一个月内三次爆发海陆环境污染事故之际,环保部正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起草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初稿。并且本法草案将于下半年公开征求意见,明年初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而该修正案初稿首次在14 陈灿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与适用范围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25 卷 第 4 期15 陈灿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与适用范围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25 卷 第 4 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8全国性法律中列入“按日计罚”概念,即排污企业无法按期实现环境监管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 1 天将被处

20、以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处罚,上不封顶。多位环保专家指出,该法未来若顺利通过审议,将成为我国最严厉的环保立法。 1616 参考消息报 2011 年 7 月 15 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95、结语法经济学理论对于侵权法律理论的全新视角,以及对其制度的多元化,具体化的分析与揭示对于环境侵权救济理论和制度借鉴意义。 17成本效益问题存在于人类所有的理性活动中。在实施侵权行为前,侵权人也要计算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在低风险和高收益的利益刺激下,功利主义则驱使着人们铤而走险,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设立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在无形之中抬高侵权的成本。让侵权人在实施侵权前产生心理上负担,为预

21、防和环境侵权设立起高墙。于此同时,严格责任制度对于环境的修复,受害人的救济有着重大的影响。17 刘超: 法经济学视野的环境侵权救济 法治论坛 2010 年第 2 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结课论文10参考文献12010 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R中国政府网 2011 年 11 月 1 日查阅。2全球服装品牌的中国水污染调查R绿色和平组织网http:/www.greenpeace.org/china 2011 年 11 月 1 日查阅。3 张兰、李叶欣: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中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视角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9 年第 2 期。4 N. Gregory Mankiw 著

22、梁小民、梁砾译 经济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 4月。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研究报告R2011 年 4 月 1 日。 6 Michael J.Sandel 著、朱慧玲译:公正:该如何做是好?M中信出版社 2011 年 1月。7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资本论M人民出版社 2004 年 1月。8 杨春然: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环境侵权责任及其可保性J新疆社会科学2010年 第 1 期。9 曲冬梅:商业银行环境侵权责任的风险防范-以美国法为中心J法学论坛2011 年 5 月 第 3 期。10 蔡鑫:论跨国公司环境侵权责任追究的法律适用J求索2011 年 4 月。 11 姚婷:国外环境保护立法法律责任设定初探以“按日处罚”为视角J http:/ 2011 年 11 月 1日查阅12 陈灿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定位与适用范围J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25 卷 第 4 期。13参考消息报N 2011 年 7 月 15 日。14 刘超:法经济学视野的环境侵权救济J法治论坛2010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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