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云南省砚山县林业局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布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51007 2017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 审批 适用于 砚山县 行政区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要求管理 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物种(含“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或个人 可以提出申请: 因科研 、教学、展览、经营利用,需要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非 因
2、科研、教学、展览、经营利用,需要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的 ,不受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 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
3、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 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4、: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5、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一)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二)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6、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 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野生动
7、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 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军用
8、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第十九条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9、、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实施 机关 本 行政审批实施 机关为 砚山县林业 局 。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 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2.具有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资源 等特殊情况的 条件; 3.未列入国家 、云南省明令 禁止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名录的 ; 需
10、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的 事项 必备条件、标准 办理 。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1)不 具有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 动物 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 2)不 具有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资源 等特殊情况的 条件 ; ( 3)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目的不符合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无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 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 地址: 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 砚山县 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 ) 六、申请材料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
11、物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档 份数 依据 备注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份 2 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原件 纸质 1份 3 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案,以及猎捕队和人员情况说明 原件 纸质 1份 4 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驯养繁殖设施、设备、技术人员以及经费情况说明材料,如科研任务下达通知书、工作计划、科研经费来源及技术人员情况说明等 原件 纸质 1份 5 与省外或国外单位合作研究的须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成果共享协
12、议等 复印件 纸质 1份 6 动物园申请猎捕的,还须附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原件 纸质 1份 7 猎捕地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猎捕区域资源状况的报告 原件 纸质 1份 8 因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视具体情况要求提供与猎捕目的相应的材料 原件 纸质 1份 注: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 审批 时限 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现
13、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1.组织: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 考核。 2.审核: 县林业局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发证: 县林业 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决定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 审批 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 与 前置审批 (无) ( 一 )共同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 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 二 )前置审批 可选要素,包括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 (无) 可选要素,包括 中介服务事
14、项名称、 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 资质条件 、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可选要素,包括 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可选要素,包括 企业经营资质 /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十三、 审批 流程 .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地址: 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 砚山县 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 ) 。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 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林业局 。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15、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 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
16、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砚山县林业局 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 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 砚山县 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 ) 。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6-3123361 3.网络咨询。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林业局 。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的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
17、请人可通过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林业局 。查询 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 猎捕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的行政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 县林业局:( 0876) 3123363; 政务服务管理局 :( 0876) 3132168; 县委编办电话:( 0876) 3056395。 咨询及投诉地址:砚山 县政务服务中心
18、。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砚山县 人民政府或 文山州林业局 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 砚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 及办事指南 可到 砚山县林业局 网站下载(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林业局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附表: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发放登记表 申请单位: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猎捕地点: 猎捕 时间: 猎捕方法: 猎捕工具: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批准猎捕动物种类(拉丁名) 保护级别 雄(只 ) 雌 (只 ) 申请依据: 申请人签字: 经办人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厅领导审批 (一般情况填写批准文件号,特殊情况请厅领导审批) : 处室领导审批: 10 合格 材料补正后符合要 求 附 件 1 猎捕非国家重点和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办事流程图 不符合受理 情形 不合格 提出申请 审核申请材料 需要补正材料 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材料 审核 不予受理 通知申请人整改 审查合格 修改 结果 获取证书 报州林业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