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中专,个体经营户,住 号。身份证:被申请人: ,男,汉族, 岁,本科, 中学教师,住 。身份证: 申请请求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 元;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自 年 月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申请依据(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审理,并于 年 月 日作出(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
2、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 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王飞,男, 1974 年 3 月 4 日出生, 汉族,中专,个体经营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徐城路 88 号。身份证:320827197703110012被申请人:赵庆,男, 1983 年 1 月生, 汉族,个体 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八一小区 C 号 604 室身份证 32132419830120001被申请人:李媛媛,女,1984 年 1 月生, 汉族 ,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 321324198401290029申请请求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240000 元;2、依法强制执
3、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8480 元(自 2010 年7 月 21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 2010 年 11 月 4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利息¥3200 元。(自 2010 年 11 月 4 日至 2101 年 12 月 14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2 倍计算);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申请依据(2010)洪民一初字第 1858 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 2010 年 月 日作出(2010)洪民初字第 1858 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 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0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