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在透明的流水线上操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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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子在透明的流水线上操作上海检察机关探索案件管理改革巡礼公安侦破,检察批捕、起诉,法院审判。对于刑事案件的这个流程,如今普通百姓几乎得到了“扫盲”。不过,要了解大流程中的小流程,了解案件开审前检察机关的办案节点进程,很多人就显得讳莫如深了,这能打听吗?一项被称为“对法律监督实施监督” 的改革告诉人们,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将由一支专业队伍进行管理监督,同时,个案流程接受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的查询你可以打听。这,就是目前在全国检察机关有序推进的案件管理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称,此项改革“是近年来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 。2012 年 3 月 2 日,在高检院检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检

2、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审议稿) 时,曹建明说,将分散的管理改为集中管理,从手工操作改为信息化管理,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是一场革命,不仅是办案方式改革,而且是一场思想革命,真正是进一步对我们自己提出严格要求。 那么,这场被喻为具有革命意义的案管改革,其内涵与外延究竟有哪些实质性的突破呢?在采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后,记者对此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概念,即案管改革的远大目标是:在全国检察系统建立“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的执法办案管理机制。打一个比方,检察办案好比是企业生产产品,它进入生产加工的每一道程序都是需要在透明的流水线上操作的,每个节点都要有人检查把关,留下记录,进材

3、料时要有人统一检查登记,出产品时也要有人统一检查包装。一旦检查发现问题,就要追究责任,甚至整改得风气之先的探索之路如果将上海市检察机关案管中心视为全国案管改革的领跑者,一点不为过。从 2003 年起至今,上海检察机关案管改革经历了近十年的历程,从局部试水,到广泛调研,到全面推广实施,每一步都走得扎实而有力。2003 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案管改革起步;2006 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率先成立案件业务管理中心;2008 年,上海市市检一、二分院进行了办案流程改革;2009 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基层院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经过专题调研,完成了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研究课题,随

4、即在全市整体推开案管改革。市院案管部门制定下发了案件统一归口管理工作规定和案件统一归口受理、登记移送操作办法 ;2009 年 2011 年,经市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了案件管理工作规定和关于规范主要检察法律文书文号制作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分院、基层院结合实际,又制定了各类细则,使案管改革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运作。2011 年初,经过全市一年多的探索实践,市院再次对案管工作调查研究,完成了上海检察机关改进和完善案件管理工作的思考与建议课题,由此上下认识一致,明确了案管的定位和职能.2011 年 8 月,全市各级院案管部门全部从控申部门分离出来并独立运行,实现“春蚕化

5、蝶”般的专门化机构蜕变。到目前,市院、分院及基层院中,已有 18 个院的案管部门获得编办批准,占全市检察机关的 90%。全市共有 120 余名案管人员专职从事案管工作,占全员 3%。在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推进会上,陈旭检察长对这一“一把手”工程,提出了要求。他认为,通过对检察机关 30 多年传统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改革,解决过去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的分散管理模式,采取集中统一归口管理,这既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创新,体现了对检察工作规律的新认识。案管工作主要通过程序性管理、审查案件,并对实体检察权进行监督,使程序性管理权与办案实体权适度分离,实现科学管理。这个“适度”如何把握,需要

6、通过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形成内部制约制度。目前,上海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承担起了所办案件网上统一受案、流程监管、涉案物品管理等主要职责,基本实现了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的案管工作格局,形成了具有上海检察机关特色的“六化” 案管工作模式,即 “一体化、专门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制度化” 。案管范围包括进入检察诉讼环节的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未检、控申、监所、民行八个部门所办理进入诉讼环节的案件和不进入诉讼环节的请示案件以及举报、控告、申诉、赔偿、立案监督等五类线索,基本实现了案件管理的全覆盖。十年摸索,终有成效。全新的案管制度已经逐步与上海这座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相融合,为全国检察机关案管改革提

7、供了许多鲜活而有创意的经验和做法。2012 年 8 月 3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在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视察案管工作时指出,上海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起步早、起点高、措施实、亮点多,创造了很多好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和推广。案管,从“纸面”搬到了“桌面”2012 年 8 月 22 日,记者采访了浦东新区检察院案管处。自 2009 年 8 月原南汇区院并入浦东新区院后,浦东新区院成为了案管工作管辖面积最大的一个区。案管处处长张为跟记者介绍道:“在案管改革之前,案件是分散在各个承办人手中的,开稿、画押、法律文书、聘请翻译等都需要自己亲力亲为,这样既牵涉承办人的精力,出现差错也

8、不易被及时发现;公安部门的案件因直接送达各业务处室,也会出现分错而被拒收的情况,耽误了案件的及时承办。但如今,案件容易统一归口案管后,规范化的登记管理,这样的情况再也不可能出现了。 ”为了让记者有个直观的感受,张处长打开办公桌上的电脑,向记者演示了进入案管系统进行查询的过程。这是升级版的全市检察机关联网的统一案件管理平台,由于每位案管人员授权范围不同,可以进入该平台操作的层面也有分工与不同。记者提出,是否可以即刻掌握全市的案件受理与查办情况,张处长十分有把握地说:“当然可以!”在点击了统计页面后,全市各区院的各类办案统计数据立刻映入眼帘。从 2012 年初至张处长为记者演示登录的那一刻,浦东院

9、的一审案件已达到了 4099 年,涉案人员 5743 人,占全市一审案件总数的 18%。信息化是案管的基石。据了解,目前由于上海检察机关三级院所有案件从受理、分流、流转、审结、移送、归档各个环节全部通过该软件在网上完成,案件管理的实时化和监督的动态化得以实现,各类录入信息数据非常及时,每十分钟就能更新一次。网络信息化管理的还有个好处在于:通过三级院互联互通的网上纵向监督,市院可实时监控全市三级院的办案情况,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一个院或一个部门的人为干扰、人为差错和数据信息的随意修改,保证信息数据的客观真实。从“纸面”搬到了“桌面” ,形式的改变决定了案管的工作方法也要跟上变化。小郑是上海市静

10、安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案管人员。每天早上,小郑走进办公室的第一件事,就是按下电脑启动按钮,熟练地进入网上办案平台,开始一天的工作。作为案管的“网络巡视员” ,她要对全院各部门办案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可能发生的不规范情况及时提醒,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对法律文书规范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案件临近结案期仍未审结,案管系统会提前 3 天出现黄色预警、当天出现红色预警;如果出现超期未结,案件将显示为红色预警。 ”静安区预防科的高科长对案管流程预警作了介绍。他告诉记者,自市院开发的案管信息系统运行以来,他们对案件进行预警有 217 次,确保了超时办案和超期羁押为零的良好状况。表面上看,案件受理很简单,但

11、需要严格把握受理条件,做到一丝不苟、毫不懈怠,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因为,案件受理是案件进入检察环节的第一道关口,受理出现问题或瑕疵,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续处理。以上海市的“袖珍区”静安区为例,自案管部门成立以来,他们已经退回公安机关移送的无管辖权、人未到案的案件 3 起,拒绝无理由撤案 1 次,要求补正法律文书方面的瑕疵 28 次。把好“进口关” ,也要把好“出口关” 。有人拟人化地形容道:案管部门首先管“头” ,案件进来时,要统一归口案管,受理编号, “头丝要清爽” ;再就管“脚” ,案件出去时,也要统一由案管出口,审结编号, “穿戴整齐” , “邋里邋遢”不出门。在结案环节设置“出口阀”

12、,是不少区院案管的重点。由于这次案管改革引入了案管结案新概念,即把诉讼意义上的案件审结时间,确定为以一个院名义的办结。将由业务部门向案管部门报送办结并由案管部门登记移送出院的时间,为案件审结时间。这种对案件出口的硬性管理,有效地保证了办案效率的提高和案件移送的及时性。在静安区检察院,案管部门制定的诉讼案件归档结案流传单 ,成为归档结案的“助推器” 。据悉,每周,案管部门都会依据法院送达的判决书、退卷,在流转单上的“归档通知” 、 “归档督促” 、 “案卷检查”栏目下填写信息,让承办人员签收确认,归档的截止日由原来的 2 个月变为短短 10 天,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而在浦东新区检察院, “退补案

13、件统一移送制度”的制定则更进一步推进了程序的监督。该区案管处处长张为认为,在案件数量多的办案压力下,以前极易出现退补随意性或 “以退代撤”的情况。如果不加以把关,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取保候审的案件若自行退补而不经过案管监督,在一年内无法发现问题,案件已经报结但数据并未显示,使得案件管理数据库的数据产生混乱,也造成了流程的不规范;第二次退补案件若离开了案管的登记和监督,有可能使得一些漏洞产生,部分案件甚至以退代撤,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公正性造成负面的影响。由于退补监督在案管系统中没有特别的登记入口,但又是对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一关,为此,他们加强了这方面的专项监督。凡公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案

14、管处移送侦查机关或部门,并自制台账做好登记。2011 年 12 月 26 日至 2012 年 7 月 25 日,浦东新区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 237 件,涉案人员 447 人,案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公诉部门退补材料手续是否齐全、侦查机关是否重报、重报时间是否超期等进行了监控。对于退补后逾期不重报的案件,及时和业务部门联系,掌握相关情况;对退补后不再重报的,跟踪掌握案件的去向,有效杜绝了“以退代撤”情况的发生。监督,质量与公正的守护神静安区检察院案管中心的一份案件督查报告吸引了记者的眼球,原来,这是该案管部门每季度必做一次的“作业” ,最后由检察长签发,以检委会通报的形式,让各部门传阅。在这份报告

15、中,案管部门分别对逮捕、公诉和自侦等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基本情况分析,并提出详实而又符合实际的督查意见。那么,什么样的案子会纳入督查的范围内呢?案管科的高科长介绍说,他们的督查人员都是原来业务部门的骨干,指向有两方面:逮捕案件的督查情况和公诉案件的督查情况。前者关注有没有公安报捕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后者则关注有没有捕后判无罪的和侦、诉、判不一致的案件。在该院2011 年第四季度办案情况分析报告中,案管部门对捕后不诉、捕后判无罪比例上升情况进行了分析,提出在办案中应准确把握及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建议和对策。没有最好的,只有最适合的。对于案件专项督查,各区县院的做法各有各的特点。如金山区检察院的特色是

16、,案管部门借用研究室的研析实力,对今年上半年 20 件诉判不一的案件参与论证分析,认为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有 5 件,由公诉部门向法院提出口头建议;同时,对量刑建议书存在未列明量刑情节,导致量刑建议缺乏逻辑性,向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同时,针对在收案中发现区公安分局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文号重复使用等问题,及时向区公安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该局十分重视,采纳区院建议,并在全局范围内通报整改,以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的质量。不仅对案件流程的管理把关,而且要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监督并驾齐驱,无疑是对传统案件管理的突破。而这种突破,在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目前已形成制度加以推行。2012 年 6

17、月 7 日,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给予加强案件全程动态管理监督的办法(试行) ,着力从重点环节、重点案件和办案效率三方面入手,对案件进行同步监督。“为了避免办案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凡业务部门遇到零口供、新类型证据研判有分歧、定性争议较大而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必须召开部门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邀请案管督导员参加。 ”谈到浦东院原创的重点案件“必讨论”制度,张为处长有很多心得,他认为能建立这样的制度,浦东案管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我们处的四位督导组成员都是原来业务部门的老处长,在办案方面有很丰富的经验,在联席会议上,他们有能力对这些重点、难点案件进行

18、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并将讨论记录报案管处备案。 ”据了解,今年至 8 月份以来,案管督导员共参加了联席会议 98 次,通过参与案件讨论及时了解、掌握信息,同步监督、指导,确保了案件质量,得到了业务部门的肯定。案管人员向记者介绍了一起全市首例的新罪名案件李某某组织残疾人乞讨案。2012 年 1 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参加上海残疾人说唱团为由,将三名盲人诱骗至上海,逼迫他们在上海浦东等地从事卖艺乞讨。期间,三名盲人曾向李某某提出回家的要求,却遭到李的谩骂和语言威胁,三人被逼继续沿街卖艺乞讨长达半年之久,乞讨所得均由李某某支配。案管处的督导员列席了该案的联席会议,在分析案件定性和证据时提出在胁迫手

19、段等方面进一步补强证据的建议。该案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最终作出了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的决定,成功地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指控在去医院输液时,采用在输液中放人头发和小虫的方式,先后两次共骗取医院人民币 7200 元。督导员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发现,诈骗罪的起刑数额标准已由原先的 4000 元调整为 10000 元,如果认定为诈骗罪的话,该案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不构成犯罪。督导员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虽具有欺诈性质,但更具有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点。为此,督导员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根据该案的事实和证据,

20、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对刘某批准逮捕。最后,业务部门采纳了督导员的建议,防止了一起“错不捕”的发生,确保了办案质量。案件“必讨论”制度使得原本“小案管”时期单纯的案件事后管理,转变为“提前管理、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的“大案管” ,使对案件的全程动态管理成为可能,加强内部监督和把关,切实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正性,在案件管理改革中堪称典型。案管是内部监督,也是对外窗口案管要管“进口”和“出口” ,也要管好“窗口” 。在静安区院的案管接待中心,记者看到,为了方便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受理大厅不仅墙上悬挂着一幅细致的彩色流程图,而且,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和查阅电脑也一应俱全地摆放在那里供查阅者使用。一位中年

21、人在得到案管人员耐心接待后,非常满意,盛赞检察机关推出的便民举措。做好接待律师的阅卷工作是案管的职责之一,对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案管规定有专门的要求,并于目前,在全市三级检察院都建立了律师接待室,不仅在硬件上配置跟上时代的需求,还在软环境方面建立了规范的查询、接待台账制度,用“一人一表”的方式详细记录。“窗口”的功能是服务,服务中有“红脸” ,但也要有“白脸” ,因为责任在肩。在某区案管中心,记者有幸看见了一份“检察建议书” 。这是案管人员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发现某律师事务所在印章管理、使用和公函文本格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后,提出的检察建议。原来,该所律师到检察院查询案件时提供的 2 份

22、律师事务所函印章不一致,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两份公函所盖印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印章所盖。案管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该所行政人员擅自加盖了停用的印章,并未要求对旧印章进行销毁。另外,该律师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函没有使用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的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而是自行打印,导致文本格式不规范,并且文号编写不一致。 对此,该院案管中心提出了“加强印章管理和使用;规范律师事务所函文本格式”的检察建议,并在最后附上了相关规定。做好公函的检查与把关,其目的也是为了真正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在记者看来,还有个“物流”管理的“窗口”是这次案管改革中不容小觑的亮点,那就是“涉案物品管理“。在上海检察

23、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中,对涉案物品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和本院侦查部门扣押涉案物品清单以及处理单进行管理。 ”涉案物品管理的重要性在于:在案管处统一管理涉案物品前,物品的移送和处理容易随着案件的移交等因素被承办人员所忽略,待案件判决书判下后,因法院未对涉案物品作出合适的安置,致使部分涉案物品处于无部门接手的状态而被积压,这不仅给检察机关的物品存放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涉及到价值较大的物品时也会给涉案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此,浦东新区院案管处抽调专人来管理涉案物品清单,且同时管理涉案物品本身。他们为涉案物品的管理设立了专门的台账,公安移送物品及时清点入库,在案

24、结时与起诉书对照,并每月比对库存,做到“两对照、两清理” ,使得涉案物品零扣押,达到案结物清的效果,不留后遗症。这样“管单亦管物”的管理方式在全上海检察系统内还是首家。在学习浦东的经验基础上,闵行区检察院则又在创新上迈出了一步。该院调研究发现,当前涉案款物移送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检法之间没有接收赃证物品的具体规定。长期以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时,法院立案庭一般都拒收,致使涉案款物不能随案移送;二是公诉部门保管赃证物品有一定难度。区院赃证物品一直由公诉科保管,面临赃物库小和赃证物品较多的情况,进出库房不方便;三是案管部门没有涉案款物管理经验。涉案款物管理涉及主体和环节比

25、较多,案管部门接手负责,就有前后、内外衔接和如何统筹协调的问题,需要院统筹考虑和解决。找准问题症结后,院领导带领案管中心人员先后走访了区公安和区法院,最后与该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涉案款物移送的办法 ,明确区公安分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只将起诉意见书、案卷等材料和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案件承办人在办案中需要调取赃证物品的,应当于案件受理之日起 7 日内开具调取赃证物品通知书 ,由案管中心通知,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 7 日内移送赃证物品。该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时,将赃证物品、 移送扣押、冻结物品、文件清单 ,与案卷材料一起移送,判决生效后,区公安分局应按判决书(裁定书)对涉案款物进行处理与公安分商定不再移送赃证物品,只受理公安直接移送赃款赃物清单。创新的涉案物品管理思路,节省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对于此次改革,其意义在于,如何通过案管这另一双眼睛的监督,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从而提升检察机关公正廉洁的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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