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村标准,然而,鼓励根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18775-2002 电梯维修规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TSGJ5001-2009 电梯
2、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3、术语和定义GB 7588、GB/T18775 和 GB/T 702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梯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都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2电梯使用单位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即电梯产权所有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梯管理者。3.3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的单位,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3.4安装在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内,或者在上下(或前后)机房之间对整台的电梯零部件进行组装、就位、固定、调试等施工
3、活动的总称。注: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3.5改造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系统、驱动主机、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改变电梯主要参数的施工活动的总称。注 1:主要参数指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运行长度) 、倾斜角度、名义宽度。注 2:驱动系统指驱动方式(曳引驱动、强制驱动、液压驱动等)和调速方式(变极调速、交流调压调速、调频调压调速、直流调速、液压流量控制调速等)的总称。注 3:电梯控制系统指电梯控制、信号和指令、故障和防护、电气安全装置等控制的总称。3.6维修以相应的新的零部件取代旧的零部件或对旧零部件进行加工、修配的施工活动的总称,这些施工活动不改变电梯主要参数,
4、不包括改变电梯控制系统、驱动主机和改变电梯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或受力方式,维修分发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3.6.1重大维修更换和加工、修配电梯主要部件,改变轿厢质量超过额定载荷的8%,加装安全装置,增加电梯停靠层站但电梯主要参数没有改变的施工活动的总称。注:主要部件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悬挂装置、导轨、曳引机、控制柜、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安全电路、液压泵站、限速切断阀、电动单向阀、液压油缸、手动下降阀、机械防沉降装置、悬吊机构失效保护装置、防火层门、玻璃门及玻璃轿壁、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控制屏、驱动主机、不包括以上主要部件同型号、同规格的更换。3.6.1一般维修不属于重大维修的其
5、它维修活动的总称3.7日常维护保养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为保证电梯正常及安全运行,所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检查活动的总称。3.8维修保养一般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4、基本要求4.1 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维修保养。4.2 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制造单位应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为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
6、和监控,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4.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至少每 15 天对其维护保养电梯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对其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4.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使用单位没有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维修保养的电梯,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和提出整改要求,或者经检验后出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5.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具备电梯维修保养资质,维修保养法人机构一般应在本市注册,未在本市注册的维修保养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时,应当设立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5.2 注册地不在遵义市的电梯
7、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法人机构,在遵义市从事电梯维修保养的,其维修保养的电梯总数大于等于 50 台时,应至少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小于 50 台时至少应在本市设立 1 家维修保养施工点,并负责对在本市范围内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管理。5.3 分支机构和维修保养施工点的施工资质应由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6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资质6.1 维修保养法人机构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6.2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有相应的人员、维修
8、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所持资质应覆盖所维修保养电梯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和施工等级。6.2 维修保养施工点由法人机构在其资质范围内授权设立,有相应的人员、维修保养条件。检测手段和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从事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应以法人机构名义进行。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条件7.1 法人机构符合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要求、人员、场地、设备和仪器等应持续满足规定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应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7.2 分支机构7.2.1 应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7.2.2 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
9、、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7.2.3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80 平方米。7.2.4 人员要求应满足:a)至少 1 名工程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b)至少 4 名持证作业人员;c)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 30 台;d) 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7.2.5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电焊气割工具起重设备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常用电工、钳工工具。7.2.6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的
10、管理文件;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件。7.2.7 应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7.2.8 应设有 24 小时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7.3 维修保养施工点7.3.1 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指安装、维修、维修保养,下同) 、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7.3.2 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40m2。7.3.3 人员要求应满足:持证作业人员应不少于 2 名;实际从事维修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修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人业人员人均维
11、修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 30 台;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注:持证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7.3.4 应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起重设备;万用表;钳形电流表;绝缘电阻测试仪;游标卡尺;常用电工、钳工工具。7.3.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修施工点的管理文件;与所维修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7.3.6 所建立施工设备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7.3.7 应设有 24 小时值班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热线。8 维修保养施工组织8.1 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施工,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
12、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8.2 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8.3 维修保养施工点应在法人机构许可资质和授权范围内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8.4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首次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前应当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以后每年书面告知一次,书面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法人机构的许可资质证书和法人机构授权文件;办公场所和仓库平面图及自有产权证证书或租房协议;维修保养施工点基本情况表(见附录 A) ;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等保险凭证;所维修保养的电梯台
13、帐。8.5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地址、人员、总公司资质以及授权范围变动或授权有效期到期时应办理变更。注:履行告知手续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施工点从事的一般维修视作已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告知手续。8.6 法人机构应加强对维修保养施工点的体系运行和维修保养质量的检查,每年应至少一次对维修保养施工点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进行检查考评,对维修保养施工点所维修保养的每台电梯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检查考评工作应记录,记录双方至少应保存 4 年。8.7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当做好电梯故障统计、安全、文明使用宣传等工作。8.8 在定期检验有效期间更换维修保养单位的,新维修保养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 15
14、 天内持合同原件到实施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更换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9 维修保养工作要求9.1 合同评审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拟维修保养电梯,应根据不同制造单位、不同品种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对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和维修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资源要求进行确认,确保在合同有效期内有能力和条件保证所维修保养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9.2 签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在对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维修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维修保养的时间频次。维修保养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1 年,电梯维修保养时间频次
15、应至少每 15 天一次;在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居民住宅使用的电梯,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9.3 制订作业指导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订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 ,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电梯维修保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不同品种电梯的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 A、B、C、D) ;自
16、检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电梯维修保养施工作业安全措施,明确电梯门锁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开关、安全触点测试、修理、更换施工时所必须采取的有效防护措施。9.4 维修保养计划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制订每一台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的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9.5 维修保养实施9.5.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确保持续满足所维修保养电梯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能力,配备很必要的人员、装备、工具、检测仪器和备品备件等。9.5.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明确内部职责,落实电梯日常、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的实施严格按电梯维修保养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修保养作业。9.5.3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电梯维修保
17、养服务热线,应全天候有人负责响应,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人员一般应在 30 分钟内及时抵达电梯所在场所并及时救援。9.6 处理9.6.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在维修保养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修复,如需进行重大维修施工的,应履行施工告知和申报监督检验。9.6.2 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在未完全修复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梯继续投入正常使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可采取包括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9.7 台帐和档案9.7.1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对维修保养活动进行记录,并建立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和档案、电梯维修保养台帐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采用电子文档形式时,应有可靠的备份保存,电梯维修保养记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F,日常维修保养档案应一台一档,档案至少保存 4 年。9.7.2 电梯维修保养台帐至少应包括:所有维修保养电梯合同的目录;维修保养电梯汇总表,应包括: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电梯制造单位、电梯型号、维修保养起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