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简版) BSZN-1009617015272797 2016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办事 指南 (简版) 云南省丽江市渔业站 2016 年 10 月 24 日发布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渔业捕 捞许可证审批 事项代码: 0405 分项:新办、补办、注销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办理机构: 丽江市一(区)四县渔业站 2、办理权限: 下列类型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 渔业主管部门 初审,农业部负
2、责审批: ( 1)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 2)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 3)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除上述规定情况外,其它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我市管辖的专项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船许可证由 各县(区)渔业部门 负责审查,负责审批。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辅助船许可证)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四)审批对象 需要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本市单个企业或本市户籍的个人。继承渔船申
3、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是原渔船所有人的直系亲属。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2、在渔业捕捞许可证限额内; 3、属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内容范围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审批数量 渔业捕捞许可证由 各县(区)渔业部门 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或捕捞限额内核定。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指南申请材料表载明的顺序装订; 2、申请资料应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清晰; 3、如只提交相关证书证明复印 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有关渔业管理部门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章及该单位公章; 4、
4、申请材料受理后,申请人不得自行补充更改。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换发 2、重新办理 3、专项捕捞许可证 4、辅助船许可证 5、补办 6、注销 (三)申请文书名称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八、审批期限 申请期限:无申请期限限制 受理期限: 5 个工作日 审批办理期限:由市 渔业主管部门 负责初审报农业部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 20 天内作出初审决 定,报农业部;由市 级 负责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 20 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船许可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为 5 年,其他种类渔
5、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 3 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获取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按期、按时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收费项目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收费依据 云南省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 用实施办法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
6、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5、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当通过查询 丽江 市 农业信息 网( http:/ 了解申请规定的许可条件,并按条件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 2、申请人应当按照具体行政许可下载申请表格,网上打印的申请表用 A4 复印纸。 3、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
7、行 政审批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现场审核时间完成接受核查的准备工作。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丽江市渔业站 接收地址: 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 268 号市农业局 2 楼 联系方式: 0888-8889087 附件 1: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中心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或不予受理决定 及时转送渔业主管部门 业务经办人员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渔业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市渔业主管部门经办人员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