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BSZN BSZN-161009-2017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级和省级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砚山县林业局 2017 年 6 月 30 日修订发布 2 3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级和省级生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 1)因自然灾害,危急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 ( 2)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挖取、采集珍贵树种的 ( 3)受保护的珍贵树木、
2、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枯死、风倒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1)经核实,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人为因素造成死亡的 ( 2)因枯死、风倒、危急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无调查核实报告的 ( 3)用于人工培育的,无培育基地 (场 )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 (场 )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的 ( 4)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未提交科研、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的 ( 5)建设项目没有提供环评报告及其批文的 ( 6)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取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 7)涉及林地
3、征占用采伐的,未提交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 8)采伐、采集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未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材料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4 号)第十六条:禁止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总站或者
4、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单位和
5、个人,必须按照限定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采伐。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发 2001551 号 )规定。 三、实施机关 4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 经营利用野生植物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2.具有 因科学研究、种源培育、文化交流和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 等特殊情况的 条件; 3.未列入国家 、云南省明令 禁止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名 录; 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的 事项 必备条件、标准 办理 。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6、: ( 1)没有 具有 经营利用野生植物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2)不具有物种鉴定报告的; ( 3)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目的不符合的 (二)依申请变更(无) (三)补证(无) (四)依申请注销(无)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中段(砚山县林业局) 办事窗口: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 1 楼林业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 11:30,下午 14:30 17:30 乘车方式: 六、申请材料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电子文档 份数 依据 备注 1 当事人
7、的书面申请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份 2 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份 3 证明申请人身份和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原件 纸质 1份 4 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原件 纸质 1份 5 5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培植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科研、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6 提供环评报告及其批文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7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野生植
8、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8 提交采集作业设计说明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9 需要采伐的,提供采伐作业设计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10 涉及林地征占用采伐的,提交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11 采伐、采集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原件 /复印件 纸质 1份 注: 复印件应选用 A4 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一)受理时限: 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 5 个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1.需上报文山
9、州林业局、云南云南省林业厅或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砚山县林业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不含补件时间)提出审查意见。 2.由砚山县林业局审批的,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补件时间)办理完毕。 3.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一)共同审批(该项不涉及) 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二)前置审批(该项不涉及) 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 十、中介服务 可选要素,包括中介
10、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该项不涉及) 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 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 十二、资质资格(该项不涉及) 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 /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 6 十三、 审批 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 1)窗口提交。 地址: 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 砚山县 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 ) 。 ( 2)网络提交。网址: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林业局 。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11:30,下
11、午 14:30 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 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考核,受委托的机构组织考核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 告(采用书面确认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编制和上报考核报告)。现
12、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砚山县林业局 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 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7 1.窗口咨询。地址: 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 砚山县 政务服务中心 林业局窗口 )。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 0876-3136099, 0876-3123361 3.网络咨询 。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林业局 。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
13、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 得 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林业局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文件有效期为 6 个月。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日内 ,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 10 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 60 天,即视为送达。 审批结果将在行政许可云南文山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 县林业局:( 0876) 3123363; 政务服务管理局 :( 0876) 3
14、132168; 县委编办电话:( 0876) 3056395。 咨询及投诉地址:砚山 县政务服务中心。 网上投诉: 暂无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砚山县 人民政府或 文山州林业局 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 砚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 五 、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 及办事指南 可到 砚山县林业局 网站下载( http:/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部门窗口 砚山县林业局 ) 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8 附件 1 采伐、采集珍贵树木、国家二级和省级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许可办事流程图 需要 符合不予 补正材料 受理情形 材料补正
15、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合格 材料 不合格 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审核结果 受理 发放受理通知书 发证机关 审查材料 审查 结果 13 个工作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提出申请 决定公开 不予受理 发放 不予受理通知书 发放 补正材料通知书 证件获取 (在受理窗口领取) 通知 申请人修改 修改结果 不予备案 9 附件 3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说明: 1、采集地点需注明至村或林班。 2、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 或重量( k 申请单位、个人 单位地址、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 集 目 的 采 集 地 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 县 乡(镇) 村 林班 物种中文名 学 名 保护级别 采集部 位 采集数量 采集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个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