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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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共 页 第 页工程名称 房(户)号 号楼 单元 户建设单位 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序号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及记录1 楼地面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无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现象2 门窗 窗台高度、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玻璃层数符合要求3 栏杆 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符合要求4 防水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无渗漏现象5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室内净高、净开间、梁、窗台等构件尺寸符合要求6 外墙保温 设计做法是否通过图纸审查、保温层厚度、细部处理符合要求7 水暖安装

2、管道渗漏、管道堵塞、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热表和温控阀管道无渗漏、堵塞现象,管道安装坡度符合要求、固定牢固,地漏水封大于 50mm。8 电气插座相序、接地、户内照明配电箱配置、照明试验、等电位连接符合要求9 其它 烟道、空调孔位置等 符合要求分户验收结论 该户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 月 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公章)年 月 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公章)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 月 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共 页 第 页工程名称 检查项目及部位建设单位 开竣工日期 年

3、月 日 年 月 日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序号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及记录1 外墙 窗角斜裂缝、墙面裂缝 无裂缝现象2 楼(电)梯、通道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及通道宽度,公用走道净高符合要求3 地下室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地面裂缝、起砂,通道净高墙面及天棚无渗漏、裂缝,地面无裂缝、起砂,通道净高符合要求。综合验收结论 公共部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 月 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公章)年 月 日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公章)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

4、 月 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工程名称 总户数 36建设单位 验收户数 36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内容 验收情况每户验收项目每户均验收了楼地面、墙面、天棚、门窗、栏杆、防水、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外墙保温、水暖安装、电气、烟道和空调孔位置,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公共部位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及通道宽度,公用走道净高等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外墙无裂缝。功能性试验 屋面 24 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每户卫生间、厨房间地面进行了 24 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坡度正确,无积水。物业单位验收 物业公司参加了分户验收验收结论 符合要求建设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年

5、月 日监理单位(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施工单位(公章)项目经理:年 月 日济宁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每一户

6、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 、门窗安装质量;(三) 、栏杆安装质量;(四) 、防水工程质量;(五)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六) 、外墙保温质量;(七) 、给排水、采暖系统工程安装质量;(八) 、室内电气安装质量;(九) 、其它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

7、下程序进行:(一) 、分户验收人员的组成。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包项目的质量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公共部位的验收工作。(二) 、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套住宅或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或地下车库的某项检验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即可组织分户验收。(三) 、根据房屋的情况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需要实测实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四) 、分户验收

8、应逐户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观感检查项目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相应的专业检查工具,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五)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 (表 1)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 (表 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定代表人公章。(六)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

9、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 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三) 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四)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五)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第九条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表 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并应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章。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肆份,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分别留存一份,一分在报送竣工资料时交监督员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第

10、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出现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 00 七年二月一日起试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附:表 1、表 2、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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