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号或专利号:200720006218.3 发文序号:2012113000345630案件编号 5W103339发明创造名称:汽车转向驱动前桥制动机构专利权人:肖宗礼无效宣告请求人:龙岩市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书(第 19621 号)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现决定如下: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维持专利权有效。一、案由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 2007 年 01 月 30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08 年05 月 28 日、名称为“ 汽车转向驱动
2、前桥制动机构”的 200720006218.3 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肖宗礼。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汽车转向驱动 前桥 制动机构,由制动鼓(3)、制动鼓(3)内表面紧密贴合的摩擦片、制动蹄片(4)、拉簧、凸轮轴(1)、凸轮轴座套(2)、调整臂(6)、推杆(7)及气缸(8)组成,其特征在于制动底板上设置一个凸轮轴座套(2),座套内活套凸轮轴(1),此凸轮轴(1)一端夹在两个制动蹄片平台(5)之间,此凸轮轴(1)的轴心线是以两蹄片平台(5)的对称中心为原点沿制动底板径向外倾斜,与制动底板轴心线成一个小角度,此小角度以 815度为宜。2、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汽
3、车转向驱动前桥制动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小角度为 10 度。”针对本专利,龙岩万腾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 2012 年 05 月14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1 和2 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 1: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公章的文献复制证明及所附复制文献清单,以及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2 年 07 月第 1 版、2002 年 07 月第 1 次印刷的拖拉机汽车应用技术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及第 216-218 页复印件,共 8 页;证据 2:公开日为 2003 年
4、11 月 19 日,公开号为 CN1457405A 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 30 页;证据 3:公开日为 1931 年 02 月 19 日,公开号为 GB343197 的英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 21 页。请求人认为:证据 1 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的大部分特征,权利要求 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 1 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有两个区别技术特征:A、制动鼓(3)内表面紧密贴合有摩擦片;B、凸轮轴( 1)的轴心线是以两蹄片平台的对称中心为原点沿制动底板径向外倾斜,与制动底板轴心线成一个小角度,此小角度以 8-15 度为宜。证据 2 中公开的环形摩擦件 16 的作
5、用与本专利制动鼓(3)内表面紧密贴合的摩擦片的作用相同,并且同样紧密贴合设置在制动鼓内表面,因此区别技术特征 A 已经被证据 2 所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证据 3 中图 4 所示制动结构中的凸轮支撑板 82 也为适应制动操作凸轮 81的倾斜而倾斜设置,因此承载制动操作凸轮 81 的制动操作臂 80 自然也以原凸轮支撑板 39、44 的对称中心为原点沿制动蹄支撑板 76 径向外倾斜,可见证据3 给出了将凸轮轴的轴心线以两制动蹄平台的对称中心为原点沿制动底板径向外倾斜,与制动底板轴心线成一个小角度,使凸轮轴避开转向节壳体,不产生干涉现象的技术启示,采用上述思想后,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发现凸轮轴
6、倾斜角度越大,工作时凸轮和制动蹄平台的受力状态越恶劣,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在保证有效避让的情况下,采用尽可能小的倾斜角度,815 度及 10度必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的取值范围,例如证据 3 中制动操作臂 80 的倾斜角度刚好是 10 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2 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2 年 05 月 14 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 2012 年 06 月 08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
7、通知书,定于2012 年 08 月 08 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 2012 年 06 月 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 2 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 3 图 4 所示机构不是驱动前桥,为无驱动前桥,其转向节小,才能套入支撑板 76 内凹槽。本专利是驱动前桥,驱动前桥转向节节壳在制动底板外其节壳大,转向节节壳大小与连接方式是驱动前桥、非驱动前桥区别特征的两个要素,本专利为了克服转向节节壳干涉将凸轮轴作偏转,证据 3 图 4 机构的发明前提与偏转目的与本专利机构的发明前提与发明目的完全不同;(3)本专利轴座套安装在制动底板上,
8、制动底板也就是证据 3 说明书中“支撑板 76”,证据 3 图 4 支撑板 76 没有轴座套,只有密封圈,轴座套只能安装在转向节 77 节壳上,所以该凸轮轴偏角度是由于“ 转向节枢转”、车桥 79 是偏角度套入转向节 77 的偏角度内腔作适应性同步而设,而本专利制动机构是气动制动体壳要避开转向节节壳干涉而偏转,说明了两者发明目的不同,则技术方案、区别特征也不同;(4)本专利技术效果是与发明目的相对应:气动制动避免壳体干涉,而证据 3 没有提到本专利的技术效果,证据 3 凸轮轴偏角度技术效果只能是与转向节同步偏摆;(5)证据 3 凸轮轴是套在两个 U 形槽中,而本专利是直接套在两个制动平台上,比
9、证据 3 结构简单合理;(6)证据 3 是 1929 年的专利文件,时间之长可说明本专利是非显而易见的;(7)请求书表述“证据 3 制动操作臂 80 的倾斜角度刚好是 10 度”没有依据,证据 3 中并没有公开。综上,本专利相对应证据 13 具有创造性。合议组于 2012 年 07 月 02 日将专利权人 2012 年 06 月 15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请求人在期限内未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进行答复。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是:证据 1 与证据 2、证据 3 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
10、求 1 和 2 的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 1 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 13 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 3 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认为证据 3 中文译文第 6 页第 3 段中的“枢转销” 应翻译成“转轴销 ”、“转向节枢转到车桥 79 的端部 78 上”应翻译成“ 转向节可转动地安装到车桥 79 的端部 78 上”,请求人认同上述修改。除此之外,专利权人对证据 3 的其他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的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二、决定的理由1、关于证据的认定证据 1 为科技书籍的复印件、证据 2、3
11、 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均系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 13 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 1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认为证据 3 中文译文第 6 页第 3 段中的“枢转销”应翻译成“转轴销 ”、“转向节枢转到车桥 79 的端部 78 上”应翻译成“ 转向节可转动地安装到车桥 79 的端部 78 上”,请求人认同上述修改,专利权人未对证据 3的其他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 3 中专利权人不持异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对于专利权人提出异议的部分译文,以双方达成一致的上述译文为准。证据 1 的印刷日及证据 2、3 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
12、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2、关于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 1请求人认为:证据 1 与证据 2、证据 3 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 1 和 2的创造性。经查,证据 1 公开了东风 EQ1090E 型汽车的凸轮式前轮制动器,包括转向节轴颈 1、制动蹄 2、回位弹簧 3、制动凸轮轴 4、制动调整臂 5、制动气室 6、制动底板 7、制动鼓 8、支承销 9 及制动凸轮轴支座 10。制动蹄下端支承孔与具有偏心轴颈的支承销铰接,并由挡板
13、及锁销轴向限位,支承销固定在制动底板上。回位弹簧将两蹄上端拉靠在制动凸轮上,凸轮与轴制成一体,凸轮轴通过支座固定在制动底板上,尾部与制动调整臂花键连接,调整臂与制动气室的推杆相连。制动时,制动气室通过调整臂推动凸轮轴旋转,凸轮迫使两制动蹄张开,将其摩擦片紧压在制动鼓上,产生制动力矩(参见证据 1 的第 216218页,图 933)。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1 相比较,证据 1 公开了汽车转向前桥制动机构,由制动鼓 8、制动蹄片 2、回位弹簧 3(相当于本专利的拉簧 3)、凸轮轴 4、制动凸轮轴支座 10(相当于本专利的凸轮轴座套 2)、调整臂 5、推杆及气缸组成,制动底板 7 上设置一个制动凸轮
14、轴支座 10,其内活套凸轮轴 4,此凸轮轴 4 一端夹在两个制动蹄 2 的平台之间。可见,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 1 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 1 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是转向驱动前桥,而证据 1 为转向前桥;B 、本专利的制动鼓内表面紧密贴合有摩擦片,而证据 1 没有摩擦片;C、本专利的凸轮轴的轴心线是以两蹄片平台的对称中心为原点沿制动底板径向外倾斜,与制动底板轴心线成一个小角度,此小角度以 815 度为宜,而证据 1 的凸轮轴没有倾斜。经查,证据 2 公开了制动鼓及其制造方法,制动鼓 10 包括一个用于安装在后轴或前轴上的凸台 11,一个在凸台 11 右端一体形成的法兰 12,一个
15、环绕法兰 12 外周并在该外周上一体形成的鼓体(即支持件 13),一个固定在鼓体 13内周面上的环形摩擦件 16。当凸轮 26 按箭头方向转动时,成对制动蹄 23 克服拉伸弹簧 24 的偏压,径向向外移动彼此分离。这样,制动蹄 23 的各个衬垫23a 紧紧压在摩擦件 16 的内周面 18 上,从而使制动鼓 10 停止旋转(参见证据2 的说明书第 5 页第 710 行、第 13 页第 1618 行,图 1、13)。可见,证据 2 公开了制动鼓 10 内表面紧密贴合有摩擦件 16,即证据 2 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B,且上述特征在证据 2 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B 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16、都是通过制动蹄与摩擦件进行摩擦接触以使制动鼓停止旋转,因此,证据 2 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 B 应用到证据 1 的技术启示。经查,证据 3 公开了一种改进的制动结构,图 4 中的制动结构设计为用于车辆的前轮或枢转的转向轮。支撑板 76 紧固到转向节 77 上,转向节可转动地安装到车桥 79 的端部 78 上。在这种情况下,制动操作臂 80 承载制动操作凸轮81,制动操作凸轮定位在车轮转轴销的轴线延伸方向。为了与制动蹄适当协作,应注意的是凸轮支承板 82 的角度设为与制动凸轮 81 和转轴销的角度相对应。这就要求用于将制动蹄紧固到耐磨支撑板 82 上的凹槽 83 如图所示有一角度,因为制动蹄必须
17、与制动鼓相符(参见证据 3 的中文译文第 6 页第 3 段、图 4)。可见,证据 3 公开了制动臂 80(相当于本专利的凸轮轴 1)的轴心线是以两凸轮支撑板 39、44(相当于本专利的蹄片平台 5)的对称中心为原点沿支撑板 76(相当于本专利的制动底板)向外倾斜,与制动底板轴心线成一小角度。且通过比较图 2 与图 4 所示实施例可知,在图 4 所示用于枢转转向轮的制动结构的实施例中,由于转向节 77 的存在,制动蹄支撑板 76 的形状相对于图2 中的制动蹄支撑板 11 发生了明显变化,图 4 中制动蹄支撑板 76 下部法兰的位置比图 2 中法兰 75 更靠近下方,这是因为法兰上方需要给转向节
18、77 让出安装的空间,而制动臂 80 为了能从该更靠近下方的法兰穿出,就需要倾斜一定的角度,因此,图 4 所示实施例中制动臂 80(相当于本专利的凸轮轴 1)倾斜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避开转向节 77,避免与其发生干涉,这与本专利转向驱动前桥中凸轮轴 1 倾斜以避免与转向节壳体发生干涉的作用是相同的,故在面对转向驱动前桥中凸轮轴易与转向节壳体发生干涉的问题时,在证据 3 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现有技术中的转向驱动前桥的凸轮轴设置成倾斜一定角度;至于倾斜角度为 815 度,基于证据 3 给出的制动臂可倾斜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工况对倾斜角度范围作出常规选择,这一角度范
19、围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 3 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A、C 应用到证据 1 以解决转向驱动前桥中凸轮轴与转向节壳体边缘相干涉的问题的启示。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 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 3 与本专利凸轮轴倾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 3 中没有提出要解决凸轮轴要避让转向节壳体、避免干涉的技术问题,证据 3 凸轮轴倾斜所要解
20、决的技术问题是车桥与凸轮控制臂均与枢轴销垂直,两者实现同步偏转;(2)证据 3 是一个非驱动前桥,本专利是驱动前桥,其转向节中有十字轴,转向节壳体比较大,而证据 3 是一个非驱动前桥,其转向节中没有十字轴,两者转向节的大小存在区别;(3)证据 3 的凸轮制动机构的轴座套安装在转向节 77 上,本专利是安装在制动底板上。合议组认为,(1)证据 3 图 4 所示转向桥中轿节 79 是固定不动的,转向节 77 相对于轿节 79 转动,而制动臂 80 跟随转向节 77、支撑板 76 及制动鼓等一起转动,故制动臂 80 与轿节 79 之间是相对转动的,两者不可能同步偏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倾斜的制
21、动臂 80 在证据 3 图 4 所示转向桥中实际上起到了“避免与转向节壳体发生干涉” 的作用,其与本专利倾斜的凸轮轴所起的作用相同;(2)参见上面对独立权利要求 1 创造性的评述,其有无创造性与证据 3 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 A、C 应用到证据 1 的启示有关,与两者转向节的大小无关;(3)轴座套安装在制动底板上已在证据 1 中被公开。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2)从属权利要求 2权利要求 2 是权利要求 1 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小角度为 10 度”。基于证据 3 给出了制动臂可倾斜的启示,该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工况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该特征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 2 也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三、决定宣告 20072006218.3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议组组长:郭丽娜主 审 员:冯晓伟参 审 员: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