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 听 取 和 审 议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实 行 满 意 度 测 评 的暂 行 办 法(20*年*月*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报告,更加有效地发挥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的监督职能,提高常委会的审议质量,促进“一府两院”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 专项工作 报告,由常委会 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第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第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 2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财政预算情况;(四)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
3、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要工作情况;(五)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六)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七)其它有必要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事项。第五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情况;(三)依法履行审判、检察工作职责情况;(四)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五)其它有必要由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事项。第六条 常委
4、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3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市长或副市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可以委托副职到会报告。第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确定由相关工委对议题组织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应先听取审计部门关于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汇报。被视察、调研或检查的国家
5、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汇报情况,提供材料。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对报告进行审议。审议时,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条 满意度测评 按照“ 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满意票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满意;满意票未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未达到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为不满意。确定为不满意的,该专项工作报告不予通过。第十一条 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测评后,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常委
6、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在会议闭会后的 7 日内转交报告机关办理。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跟踪监督、督促落实。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未通过的,报告机关应根据常委会- 4 -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再次作报告。如果再次报告仍未通过,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可以对其依法质询;可以责成其提出辞呈;情节严重的,经过组织程序,可以对其向常委会提出免职或撤销职务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常委会建议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十三条 市“ 一府两院” 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应认真研究、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积极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第十四条 常委会接到市“一府两院”落实情况报告后,交相关工委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对落实不力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进一步整改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一月内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