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 连 市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统 计 报 表 表 号:大政法办监统字 1 号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制表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批准机关:大连市统计局 填报单位(盖章) 批准文号:大统制发( 2004) 21 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数 目 单 位 实施主体 实 施 数 量 实 施 程 序 重大许可备案 监 督 检 查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委托机关 总 数 其 中 申 请 与 受 理 审 查 与 决 定 收 费 组织听证 应备案 实际备案 审查纠正 撤 销 撤 回 责令改正 主管人员处分 责任人员处分 普 通 特 许
2、认 可 核 准 登 记 其 他 申 请 受 理 不 予 受 理 审 查 决 定 事 项 金 额 依法举行 依实际举行 依申请举行 总 数 其 中 总 数 其 中 下 级 审 查 审 查 准 予 许 可 不 予 许 可 需 赔偿 赔偿金 需补偿 补偿金 个 个 个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万元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万元 件 件 万元 件 人 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3、 填报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 本统计报表所统计数据为年度内受理并已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含尚未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 “实施数量”中的许可类型指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种类,即第十二条第(一)项为普通许可,第(二)项为特许,第(三)项为认可,第(四)项为核准,第(五)项为登记,第(六)项为其他。 三 、“下级审查”指依法需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填报机关所作的审查;“审查”指依法由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所作的审查。 四 、报表通过以下途径报送: (一)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部门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二)各区
4、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本地区行政许可统计报表; (三)授权组织的主管部门法制机构 、委托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统计、分析、报送被授权或被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五 、各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填写年度报表,同时应写出统计分析报告,并于下一年度 1 月 15 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六 、报表中各项数据之间的联系主要有: 1、第 4 项等于第 5 6 7 8 9 10 项之和;也等于第 14+15 项之和; 2、第 11 项等于第 12 13 项之和; 3、第 15 项等于第 16 17
5、项之和。 行政处罚统计报表 表 号:辽政法监统字 1 号 填报单位(盖章):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制表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机关:辽宁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辽统制字( 2001) 12 号 项目 数 目 单位 行政处罚机构及 执法人员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重大处罚决定备案 适用处罚程序 处罚执行情况 处罚监督情况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 委托组织 处罚案件总数 其 中 应上报备案数 实际上报备案数 经审查纠正数 简 易 程 序 一般程序 罚款 收缴 当事人自动履行 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执法单位的处理 对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 机 构 人 员 机
6、 构 人 员 机 构 人 员 警 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暂扣执照 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其 他 总 数 听证 程序 当场收缴 入库金额 申 请 数 执 行 数 责令自行纠正 撤销处罚决定 给予通报批评 给予行政处分 调离执法岗位 收缴执法证件 其 他 案 件 金 额 告知权利 履行程序 个 人 个 人 个 人 起 起 起 万元 万元 万无 起 起 起 起 起 人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万元 万元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人 人 人 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7、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合 计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核表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行政处 罚机构及执法人员”,是指截止年底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数及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数,其中“行政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是指符合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范围标准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备案审查情况。 三、“适用处罚程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下达
8、处罚决定书的情况。其中“听证程序”是指符合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标准实施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执行情况” ,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在本统计年度内的履行情况,其中“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执法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的情况;“执行数”,是指当年和本统计年度以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数。 五、“处罚监督情况”,是指本统计年度内查处行政处罚违法案件的情况。 六、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和行政处罚统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的填报工作;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实行
9、垂直领导的部门负责本系统 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七、报表每年度统计一次。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于翌年 1 月 31 日前将年度报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 八、报表中各项具体统计数目之间的联系主要有: 1、第 8+9+13+14+15+16+17+19 项之和等于第 7 项; 2、第 11、 12 项的起数计入第 19 项; 3、第 20 项大于或等于第 21 项,第 21 项大于或等于第 22 项; 4、第 23+24 项之和等于第 7 项; 5、第 24 项大于或等于第 25 项,第 25 项大于或等于第 26项; 6、第 28 项“罚款收缴”应为“罚没款 收缴”,包括第 10、 11、 12、 2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