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 办法 ( 暂行 )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 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 第 二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进行 无线电发射设备 销售备案 , 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 办法 。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 三 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 全国 统一 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 (以下简
2、称信息平台) ,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 办理 及 备案 信息 的管理、 公示、查询 等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省 级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 五 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的 ,应当 在 销售前或开始销售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信息平台 向其 注册 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接 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2 理 。 第 六 条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
3、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 主体信息应包括 经营 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 、实体经营场所地址 或 网络销售平台 名称 和网址 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 设备信息应包括 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 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 、型号核准有效期 等。 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 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 第 七 条 对 首次申请备案的 经营 主体 ,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 在 5个工作日内通过 信息平台 向 其 发放备案 主体 编号(编 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 八 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 实体
4、 经营场所或 网络 销售 平台标明 销售 备案 主体 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 九 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实体 经营 场所地址 或 网络销售平台名称 和网址等 经营主体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或终止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信息平台 办理变更手续。 新增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 设备 的,应当在新增 设备 销售前或开始销售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通过信息平台办理 变更手续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 及时 通过信息平台 办理备案注销: (一) 终止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 (二) 营业 有效期 届满的 ; (三) 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
5、的; 3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一 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信息等 有关 情况应当 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 公开 。 第十 二 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三条 省级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 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 行为 ,由 省级 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向社
6、会公布有关情况 。 第十 四 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 及其 工作人员对涉及 商业秘密和 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 五 条 本 办法 自 2018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4 附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主体 编码规则 一、 编码规则 ZZXXXXYNNNNNNN 序号( 7 位) 销售方式代码( 1 位) 年号( 4 位) 行政区划代码( 2 位) 二、 行政区划代码 北京市 11 天津市 12 河北省 13 山西省 14 内蒙古自治区 15 辽宁省 21 吉林省 22 黑龙江省 23 上海市 31 江苏省 32 浙江省 33 安徽省 34 福建省 35 江西省 36 山东省 37 河南省 41 湖北省 42 湖南省 43 广东省 4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5 海南省 46 重庆市 50 5 四川省 51 贵州省 52 云南省 53 西藏自治区 54 陕西省 61 甘肃省 62 青海省 63 宁夏回族自治区 6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65 三、销售方式代码 “ 0”表示仅在实体经营场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 1”表示仅在网络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 2”表示 同时在 实体经营场所 和 网络销售平台 销售 无线电发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