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学院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把我院建设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校园,优化育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校园范围,院内所有单位、师生员工和过往人员(包括校企合作所办实习工厂、临时工、民工)都必须遵守。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落实。院报、广播、班会应加强对校园环境卫生保洁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是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搞好校园环境卫生保洁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学工处、保卫处等部门,应积极协同后勤
2、服务中心,努力把校园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搞好。第五条 维护校园环境的整洁是全校师生员工的职责。从事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的人员,应受到普遍的尊重和支持。第二章校园卫生管理第六条 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校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拆除。第七条 广告、标语和招牌、橱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张贴或设置,以保持整洁美观。第八条 行道树、绿篱、花坛(圃)、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养护作业产生的枝叶渣土,应在当天清除干净;大风损坏的树木必须及时处理。第九条 供水、供电、通讯、交通、及路牌、交通标志等设施,要不断进行更新改造,逐步做到整齐划一。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主
3、干道和人行道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因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必须留出人行通道,而且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容。第十一条 凡进入校园范围内的社会车辆,必须有防护设施,不得沿途漏洒,并按规定的行驶路线和速度限制指令进出校园。第十二条 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把场地洗扫干净。第十三条 学院超市不得堆放有碍校园卫生的物品,不准牵拉遮阳布或檐篷,以致影响美观及他人交通安全。第十四条 各进校基建维修及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保洁。开工前向后勤服务中心预缴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的环境卫生保洁保证金。且在竣工后 3 至 7 天内,清理平整好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它设施
4、,经后勤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规定围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建楼房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第十六条 开挖道路必须边施工边清运余泥,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内清理好场地。第十七条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污泥不准倒在路面,必须及时清运,并冲洗现场。因不及时清运或不冲洗现场而引起乱倒的废弃物,一律由清疏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第十八条 建筑物装修产生的碎砖余泥,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不准倒入垃圾桶内,完工后应及时清运,并打扫干净现场。如因不及时清运而造成乱倒废弃物的,废弃物一律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清理。第三章清扫
5、保洁管理第十九条 道路及公共场所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清扫保洁;学生宿舍及教学楼公共部分除后勤中心保洁外,学生也要轮值参与清扫保洁工作。第二十条 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应在每天上午普遍清扫一次,下午巡回保洁。做到路面净、边石净、果皮箱净。公共厕所也应在每天上午普遍洗扫一次,白天定时冲洗,经常保持清洁。用厕人员必须自觉做到便后冲水。第二十一条 机关各处、各系(部、室、会)应执行门前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搞好卫生责任区的清洁卫生,做到无垃圾和积水,并积极参加消灭蚊蝇孳生地等环境卫生保洁突击活动。对在门前乱吐、乱丢、乱摆等违章行为要监督和制止。第二十二条 各类进院经营商户(含食堂)必须自备盛放
6、废弃物的容器和清洁用具,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第二十三条 外来进院进行经营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应按时交纳清洁费。收费标准按学院的规定执行。第四章废弃物收运处理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因营业或施工等原因产生的垃圾、余泥、废渣和其它废弃物,应由单位或个人负责清运处理,严禁倒入垃圾桶内。第二十五条 科研、教学实验室、医务室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能够致病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或垃圾,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中清倒。第二十六条 垃圾池必须定期喷洒药物,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第五章环境卫生保洁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 广场、人员活动重点地区和阅读点应设置果皮箱,并保持完好清洁。第二十
7、八条 下水道、污水沟、窨井口等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如有损坏或堵塞,负责维修的部门必须尽快修复或疏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污水排放、倒落在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移动、占用、拆除和损坏环境卫生保洁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须经行政职能部门批准方可拆迁。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 凡对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保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凡有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蔗渣、纸屑、烟头及其它杂物的,责令立即擦净或拣回,并罚款五元。从楼上、车上向外吐痰、倒水、抛废弃物的,罚款十元。(二)乱
8、倒污水、污水排出道路、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排出污水的单位或个人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三)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收运垃圾的部门,要做到日产日清,逾期不清运收运点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四)在道路、人行道两旁倾倒垃圾、余泥和其它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运,并对乱倒废弃物的单位罚款二十元或五十元。 (五)施工单位的砂石、泥土、沙浆、泥浆流入道路、人行道的,责令限期清除干净,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六)开挖或修建道路不按规定期限清理好场地的,责令限期清理,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 (七)车辆运输、装卸过程弄脏场地,不及时洗扫干净,或把废弃物扫到地面上,责令及时洗
9、扫干净。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八)因清疏下水道和进行绿化等作业产生的污泥、枝叶渣土当天不清除干净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十元计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九)单位卫生责任区内脏乱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五十元或五百元。(十)在道路两旁或门口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物品的,遮阳布檐篷破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罚款五十元或五百元,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二十元。(十一)按规定应该缴纳而拒缴清洁费的,按应缴清洁费的五倍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罚款五十元以下的由后勤服务中心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后勤服务中心发出罚款通知书,到
10、校财务处限期缴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的,每逾期一周递增一倍罚款,收取罚款时,应给收据。罚款收据由学院财务处统一发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江西科技职业学院绿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绿化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扬州市绿化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附属绿地的绿化和美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凡在校园内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三条 后勤服务中心为学院的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绿化管理工作。第四条 校园内树木、花草、绿化景点的管理与养护,采取专人负责为主的管
11、理办法。第五条 学院校园内所栽植的花草、树木以及建造的绿化景点,其所有权归属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毁坏、砍伐或移植。第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有绿化植树劳动的义务,教职工和学生参加绿化义务劳动,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安排。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依据学院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院绿化规划,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纳入学院建设总体规划。第八条 学院绿化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人文条件,结合学院发展及区域功能要求,合理规划公共绿地、风景绿地,并向园林化方向发展。第九条 学院大型绿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原则上应当与建
12、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第十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扬州市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学院公共区域内的绿化、美化工程,由学院投资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进行立项报批,与新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美化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实施同步建设,绿化、美化工程,须符合学院建设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学院修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或被毁绿化的恢复资金,统一安排绿化施工,在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第三章 管理与养护第十三条 校园内绿化的管理与养护,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包括公共绿地
13、、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绿化景点绿地的绿化,苗圃和花园等生产绿地的绿化。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学院基本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限于批准的该项目施工临时设施区域内,临时占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公共绿地、园林景点、风景林地、苗圃内擅自移伐树木花草、毁林种植、垦地种菜。(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损毁花木。(三)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缠绕铁丝、架设电线(缆)和照明设施。(四)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圈围树木和绿地、设置广告牌。(五)在绿地内擅自摘花果、采收种条、挖掘苗木。(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七)在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八)在草坪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九)其他损坏校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 确因学院基本建设施工或影响输电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移植和大修剪树木时,须报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绿化、植树的义务,监护校园绿化的权利,应当养成人人关心爱护绿化的文明意识,杜绝破坏绿化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