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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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 、 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一) 预算法1994 年 3 月 2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 ,自 1995 年1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二) 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 1995 年 11 月 22 日颁布了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一) 概念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

2、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和年度性。(二) 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镇级(乡、民族乡、镇)5 级预算。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

3、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 (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军队)(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3)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政府的财政划汇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

4、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5、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

6、方性法规和决议。2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4)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决算、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二)各级政府的职权(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权、提案权、报告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

7、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的职权3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交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2)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各单位的职权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交款、拨款关系的

8、企业和事业各单位的预算职权包括:(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3)安排预算支出;(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预算收入形式:(1)税收收入(主要部分,占 90%以上)(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投资产生的股息收入、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出让的收益)(3)专项收入(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4)其他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二)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形式:(1)经济建设支出

9、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助支出 (6)其他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一)预算的编制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1、预算年度:公历年制(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收支预测进行编制。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1)法律、法规;(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质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10、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收支变化因素;(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4(1)法律、法规;(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

11、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二)预算的审批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三) 预算的执行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四) 预算的调整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

1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六、决算: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采购法由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一)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

13、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 政府采5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颁布并实施,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并结合实际。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4、。 (国有企业、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1)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强化宏观调控 (3)活跃市场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

15、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二)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

16、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6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七、政府采购方式采用方式 供应商 适用范围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不特定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 投标邀请书随机邀请 3 家以上(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2)采用公开招标方

17、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竞争性谈判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不少于 3 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单一来源 直接采购 1 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10%的询价 通过询价确定供应商 3 家以上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2.监督检查的内容:(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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