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监理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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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要点,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市场处 李 锋2016.6,介绍三方面情况:,一、简述全国建筑市场检查情况 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操作和要求 解读建市【2014】118号文及检查表格 三、企业的准备和应对,一、 全国建筑市场检查情况,(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六项主要工作之一(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三)建筑市场检查的相关情况通报,今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批示,陈政高部长、王宁副部长做了讲话,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围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颁

2、发的有关文件: 1.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4118号); 3.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4.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建质2014124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 6.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数据标准 (建市2014108号)。,(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项主要工作之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六项主要工作: 第一项:全面落实五方

3、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 终身责任; 第二项: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项: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 第四项: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五项: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数据库建设; 第六项: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其中,核心工作是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大,一是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二是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经 济纠纷和社会问题;三是影响了行业形象;四是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律;五是是滋生腐败的根源之一。 因此,将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作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一项主要工作。,(三)建筑市场

4、检查的相关情况通报,1、每年建设部组织专家对全国30个省(西藏除外)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每个省查1个地级市,抽查受检城市及下辖县6个在建工程; 2、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部少于4个; 3、受检工程形象进度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4、今年分三期对南方、中部、北方各10省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安排我省的时间为6月中下旬,具体地点未定,偏向湖州、金华、宁波等近年未受检的地市。,两年来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A.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规擅自开工建设; 肢解发包工程和指定分包单位; 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混乱; 拖欠工程款

5、现象比较突出。,B.施工单位的主要问题: 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较多;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现象比较突出; 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和资料管理比较混乱,有的项目缺少材料采购款项、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有的项目直接由项目经理部或者个人支付大宗材料采购款,机械设备租赁也采用个人付款。,3、2015通报情况,建设部分4批,对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第一批,通报了19例典型案例,其中有7起市场违法行为案例; 第二批,通报了14例典型案例,其中有7起市场违法行为案例;. 要求存在质量和市场违法行为的单位要进行整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

6、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地方要将检查情况、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部里。,通报一:建质函2015192号,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未包括消防工程、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内容。2、自然人符云存在挂靠行为,其以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符云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3、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不履行管理义务,只收取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东莞市东茂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行为,只收取管理费,不履行合同义务。4、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7、韦天肯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5、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收到的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侯聃、张文驰,并由上述二人直接支付建筑材料、劳务工资等费用。6、自然人代利军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重庆市五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代利军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7、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及劳务分包合同,款项由个人支付。,通报二:建质函2015222号,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监理例会签到表大部分由他人代签;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履职不到位,2015年6月7日至7月5日监理日志

8、未见签字。2、施工单位中标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更换项目经理也未履行变更手续。3、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模板、砌筑、混凝土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4、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项目结构主体及安装工程,转包给只有劳务资质的郑州市和圆实业有限公司施工。5、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6、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董华未到岗履职。自然人张万康存在挂靠行为,其以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张万康以本单位名义承揽边坡支护工程。自然人李俊花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防

9、水工程;陕西长明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李俊花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防水工程。自然人沈德平存在挂靠行为,其以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沈德平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塔吊安拆工程。7、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将防水工程分包给保定市北方防水工程公司。,通报三:建质函2015253号,1、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履职不到位。 2、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违法发包幕墙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直接向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挡土墙工程以

10、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延边嘉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南通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劳务分包企业都计取了周转材料费用。 3、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企业,并且向劳务公司支付塔吊的租赁费用。,通报四:建质函2015280号,1、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要求该工程的铝合金门窗、外墙涂料等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脚手架劳务作业分包给自然人杨召权。 2、一是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将拥有同一基础的1-4号楼,肢解发包给4家施工单位。二是高青县田兴建工有限责

11、任公司施工的5-6号楼,项目经理张洪德超越个人执业资格范围执业,该项目住宅均为26层以上,超过张洪德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毛国江未到岗履职。 4、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将安装、防水、消防工程以及模板等周转性材料分包给安徽阜阳天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与雷武个人签定塔吊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雷武个人组织实施塔吊装拆;二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郭剑平未到岗履职。,二、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组织、操作及要求,(一)检查内容及组织实施(二)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三)检查要点(四)现场执法检查需注意的问题,(2014住房城乡建设部查处通报的建

12、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典型案例十五) 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平安东方明珠.都市花园9、10、11#楼项目工程,项目经理郭伟东;建设单位为青海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青侠;监理单位为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向明、李万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将其承包的10号、11号楼工程转包给非本公司注册项目经理朱集寿等人施工;二是施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振威个人;三是9号楼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无社保证明。,案例: 平安东方明珠都市花园9、 10、11#楼项目工程,现场专家组的意见:,存在问题

13、: 施工总承包单位(共4条) 1. 10、11#楼项目部成员非总承包企业成员,项目经理非总承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中转包认定情形中的第六条情形,涉嫌转包。 2. 9#楼项目部成员未与总承包企业建立社保关系,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一条,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中挂靠认定情形中的第十一条情形,涉嫌挂靠。,将防水分部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刘振威个人,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中违法

14、分包认定情形中的第九条情形,涉嫌违法分包。4. 10、11#楼实际项目经理朱集寿注册单位为青海省黄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在青海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东方明珠.都市花园10、11#楼项目经理,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认定的违规情形。,(一)检查内容及组织实施,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检查组织实施: 1.检查组成员:要2个检查人员,分工负责合同、监理和财务、人员 2.检查组采取“扫马路”方式和从项目清单中随机抽选方式确定的受检工程开展检查。 3.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行为检查反馈意见,对认定发现的

15、违法行为,下发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二)要求受检工程提供的材料,受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准备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2.施工承包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4.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包括各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资料以及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 5.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

16、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支付凭证; 6.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报审表; 7.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整改反馈、人员设备报审等材料。,对受检工程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检查,如不能当场提供有关材料的,在检查结束前,必须予以补交;检查结束前,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同没有此类材料,将按照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情形,认定其违法行为。,(三)检 查 要 点,第一方面:合同及相关材料1、 招、投标文件:是否招标全部工程、要求是否违法发包;是否限制潜在

17、投标人2、中标通知书:明确中标人、项目经理3、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工程规模是否未批先建4、总承包合同:明确合同标的;专用条款是否再发包、明确付款进度等等5、确认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注意监理在现场的旁站、对相关资料审查的监管,6、分包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的、要经过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土石方:A、自己做:有无相应资质?挖机?运土?(账面设备、租用设备情况) B、分包的,看资质资格,是否违法分包-桩基:桩基的设备、购置情况-防水:相关资质,POP等设备材料等-塔吊:相关安装、拆卸公司的资质;人员资格;设备租用合同,出租方资质;合同情况、付款情况7、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未

18、明确的,要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分包公司的资质(目前法律不允许是总承包单位);注册资本(5倍以下的业务);款项往来;分包项目负责人,第二方面:监理1、中标通知书:明确总监、监理费用2、监理资质:公司资质、总监证书3、监理日志、月报-明确施工开始时间、进度等4、例会记录:签到,分析管理层级、到岗情况5、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及整改情况:发现了什么不足,如防水资质整改情况等6、人员变更审批-管理人员情况7、人员、设备报审表-与财务对应,第三方面:人员、财务1、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表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 责人到岗情况;3、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工资支付情况;4、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

19、如塔吊,其劳动合同与 分包单位签订、社保、工资、到岗等情况,5、专业分包合同:土方、桩基、防水、塔吊是否总承包单位发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总包合同中未明确的,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财务进度、对象单位是否一致6、劳务分包:相应资质及财务是否一致7、材料、设备:采购或租赁合同是否中标单位签订(按合同约定匹配,与单位名称是否一致?)8、自有设备、周转材料,具有相应证明材料。,(四)现场执法检查注意的问题,1.对有关材料不齐全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情况描述”栏中予以明确,并要求相关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2.主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除核查施工合同、相关施工管理技术文件外,还需与监理单位现场资料(

20、如监理月报、监理例会纪要、分包单位进场资质报审等)进行核对,并当场核查其笔迹。 3.对有问题的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取证留存。 4.如对主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工资支付的复印件等怀疑作假的,可要求企业提供财务台账和发票原件进行对证。 5.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询问,制作笔录、签字。,对转包、挂靠行为核查的6个方面情况,在对转包、挂靠行为的检查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从以下6个方面进行核查: 核实承包合同情况(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否实际上已变更; 检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与申报质量监督时是否一致; 核查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 核查承包人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

21、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 核查施工单位工程款收讫拨付情况,是否只收取管理费; 核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采购租赁情况,是否由承包人所购买或租赁等。,对违法分包行为核查的5个方面情况,实际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包括总承包与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合同是否有允许分包的专门约定,在无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是否经过了建设单位的书面批准;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是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分包单位是否将分包项目进行了再分包; 是否有扩大劳务分包的情况。,小结:,1、提升到党中央的重视、老百姓的期盼、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2、2014年检查的180个工程项目(

22、西藏、台湾除外的30个省,每省6个)有74个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占比41%,对21个项目下了执法建议书,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的企业在所在地查所有工程。3、出台建市【2014】118号文准确认定(即将出台相关释义)4、出台建办市函【2014】545号通知要求5、要求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重点检查的三种情况,第一,有投诉举报的;第二,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对其承建的其他项目,都要进行检查;第三,排查中发现有问题的项目,跟踪检查,看是否整改到位,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对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开展市场行为倒查并追究相关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社会监督机制,要充分

23、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全省2015年6月全省开通)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建设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质量问题和本地区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据可靠消息:焦点访谈、质量万里行将跟踪报道。,解读建市【2014】1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试行)(下称认定查处办法)共有十八条,其中第四至第十一条共8条是重点也是难点,对违法发包、转包、

24、违法分包、挂靠的定义和具体情形认定作出了统一标准;第十四条是对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也是认定查处办法的最大亮点。,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四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关于违法发包的有关法律规定,1.建筑法第22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建筑法第24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

25、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五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

26、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六条是关于转包定义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的定义,但却明确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转包的三个法律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转包

27、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这是认定转包的根本特征。 第二个特征是: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成为实际施工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客观上形成了工程施工的法律关系。 第三个特征: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七条是关于转包的7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整体转包);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肢解转包);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

28、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变相转包);,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变相转包);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变相转包);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

29、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变相转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八条是关于违法分包定义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本条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对违法分包进行了定义。,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九条是关于违法分包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

30、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条是关于挂靠定义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

31、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挂靠”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行名词,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一条是关于挂靠8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

32、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

33、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第十四条是关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各种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可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1)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

3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2)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

35、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说明,(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三、企业的准备和应对,1、做好自身原则 比照今天的课程,如何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守法、安全施工。合法的分包是允许的,对方必

36、须是有相应资质的,有合同约定并约束财务等款项。2、关系处理原则 每4月一轮的全面检查,避无可避,要懂得关系处理,主动应对检查和平时的关系处理,及时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点纠正,而不是到执法建议书下达才去整改。,3、按需提供原则 建设部、省建设厅及相关督查组检查时专家众多、陪同人员多,被检查项目及相关人员往往手忙脚乱。其实,应对检查最好分工负责,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最好有相应的资料员陪同,按专家需要什么提供什么。特别是财务人员,千万别什么都搬过来。 市场行为方面,把握的关键是不把主体工程转包分包,可以分包的分项分部工程一定要分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不能是个人);项目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一定是在公司有社保有工资有考勤的;对个别地区的“项目老板”一定要联营的方式进入公司社保并赋予一定的管理职务。,4、主要应对做法:,(1)积极准备材料、工地文明整洁(2)专人负责陪同,现场市场兼顾 (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市场)(3)部分材料不齐、争取口径统一(4)如果问题较大,检前主动受罚(5)事后整改到位,及时填补漏洞。,谢谢各位专家和同仁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李锋 152670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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